法律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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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课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主要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三、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四、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及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三、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
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层次。
最高层次: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率。
第一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
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殊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
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占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可分为两种,一是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二是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所辖区域内有效。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有两种。
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次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特别行政区法。
包括两类,一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二是特别行政区自治法。
)
二、相关法律法规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诉讼法
3、担保法
(一)行政处罚法
1、概念:
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
2、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决定
(1)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行政处罚的执行(罚缴分离、收现金违法)
(二)行政诉讼法(民告官)
1、概念
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
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和法律规范。
2、立法目的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担保法
担保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担保法立法目的
保障债权的实现,救济债权损失,保障交易安全。
2担保方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保证
保证的方式有:
3.1一般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合同管理
主要内容:
1、合同概念
2、合同管理作用
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和协议的区别:
合同比协议更具有严肃性。
2、合同管理作用
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鼓励交易。
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1)概述
公司对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都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它单位、部门都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对外经济往来,标的额达到或超过一万元的,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申请制度;重大合同实行履行报告制度;限额以上合同实行审批制度;合同结算实行履行、结算报告单制度。
(2)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局有关规定的原则。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坚持计划、资金落实的原则。
(四)坚持资信调查在先,谈判签约在后的原则。
(3)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签约依据;
(三)标的;
(四)数量和质量;
(五)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
(六)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十)根据合同性质须具备的条款或各方认为应明确的条款;
(十一)正副本份数、各方保存份数;
(十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三)签约的地点、日期;
(十四)附件名称。
(4)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内容
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做好审查工作,包括:
签约依据的审查:
经营计划依据。
包括正式的项目计划或单一项目的计划批复、会议纪要等;
对方法律资质的审查;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市场准入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二)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三)工程建设企业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方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近三年来的经营业绩材料;
(二)审查对方有关生产规模、技术实力、施工或供货能力方面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其履约能力。
(5)合同谈判
谈判应由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会同专业技术、计划、财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合同谈判小组进行谈判。
谈判前应拟订出专业技术、经济商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6)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一)合同内容合法,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益的情形;
(二)合同条款完备,合同用语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期限适当、合法;
(五)合同中设立的担保方式须切实、可靠,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六)争议解决方式要切实可行。
(7)合同的履行、验收与结算
合同生效后,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维护合同权益。
经办单位应会同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
合同履行完毕,经办单位通知公司合同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合同项下的工程或项目进行验收。
填写《合同履行、结算报告单》,经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查认可后,送交结算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8)合同争议的处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不得隐瞒拖延。
在分析情况、查找原因的基础上与合同对方协商,能够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按新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
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注意搜集各方面的证据材料,做好诉讼、仲裁的准备。
争议发生后,未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合同,如需提供,应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对外负责。
三、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及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主要内容:
(一)法律文书管理
(二)法律纠纷处理
(一)法律文书管理
1、法律文书的概念
是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文的总称。
2、特点
合法性、固定性、强制性、时限性。
合法性和固定性和我们关系不大,我们不必了解太多,但强制性和时限性必须了解,否则,一旦错过时效,我们就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机会,哪怕我们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强制性无法抗拒。
这两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注意。
对于一些具有执行意义的文书,这种法定的强制力就表现得更为明显。
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拘留证,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出具的逮捕证,一经出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抗拒,否则执行公务者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也是法律强制性较强的法律文书。
同样,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也同样严格,
3、法律文书的种类
目前,我们常遇到的法律文书有:
(1)涉及审判机关的:
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涉及仲裁机关的:
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等。
(3)涉及行政执法机关的: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收费决定书等。
(4)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出具的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5)处理法律纠纷时,向外单位、个人出具的确认书、证据资料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4、法律文书管理
(1)法律文书的签收工作;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公司办公室负责签收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
其他部门己签收或被留置送达(拒绝签收,但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置于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的,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移交法律文书。
送达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由邮寄单载明的单位或部门接受,并及时及送交法律事务部门。
对于外单位或个人(包括公、检、法)来调查取证需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签字确认的,应报经法律事务部门同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各部门应对外来调查人员身份、调查取证事由、取证时间、调查取证过程、参与提供证据人员、提取的证据资料等报法律事务部门书面存档备查。
(2)法律文书管理中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及时签收;
二要看清主张权利的时限;
三要尽快落实载明的事项。
(二)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1、法律纠纷概念
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并以诉讼、仲裁、听证、复议谋求解决的纠纷。
主要包括:
a、民事诉讼、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
b、经济仲裁、劳动仲裁;
c、行政争议;
d、国家赔偿;
e、其他法律纠纷。
2、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
1、概念: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引起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
2、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其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引起的。
(3)行政争议必须以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即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作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
没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
(4)这种争议是法律争议。
(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决或处理处,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而且不管是提出行政争议还是解决行政争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引起行政争议的事由: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上述内容中和企业有关系的有:
(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财产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企业履行义务的;
4、解决行政争议途径:
听证答辩、申请复议、行政诉讼。
5、公司行政争议案例:
案例一:
2007年2月8号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送达因“擅自破挖城市道路”拟罚款20000元的罚款通知。
案例二:
2007年5月10号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我们履行整改义务。
案例三、
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送达处罚告知书,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罚款4万元。
案例4:
某区水利局2005年4月21号送达告知书,告知罚款5万元。
6、注意的问题:
1、清楚告知书中规定主张权利的时间;
2、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是否属实;
3、按规定及时送交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不按规定时间主张权利造成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处罚)
4、施工工区确定以后,要在油区办协助下,到县或县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去走访协调,召开联席会议的时候,要求所涉及的行政部门参加。
提前办好相应手续。
民事纠纷
1、概念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纠纷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2、容易引起经济民事纠纷的事由
容易引起经济民事纠纷的事由,主要有下列事项:
(1)合同引起纠纷;
(2)土地、房产、水资源、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相邻关系、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
3、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的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双方自愿将他们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
4、民事诉讼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和总和。
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就是民事诉讼活动。
如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反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做出判决等活动,都是民事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怎么进行,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29章270条)
当事人(原告、被告)、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证据、审判、一审、二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等。
5、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7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案例:
1、2003年河口区高某诉我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
河口区义和镇东北村高某和朋友集资组建珍禽养殖厂,养美国鹧鸪(zhegu),2001年1月份我们83队施工,100米左右的地方放炮,鹧鸪死亡,美国山鸡产蛋率下降,造成了损失,经协商不成,遂诉至河口区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
(2002、12-—2003、6;半年时间结案)
最终调解,赔偿2万5千元。
2、油田供水公司职工籍某诉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
2000年5月年原告籍成某包了广南水库边上的300亩养殖池,当年32队施工,在他的养殖池总共放了29炮,小队工农组答应给他6000元补偿,籍不同意,遂起诉至东营区法院。
要求赔偿30万。
(2000年11月—2001年6月;一年结案)
一审我方胜诉;二审维持。
3、垦利县张某诉我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
2005年12月30-31两天,88队在距垦利县张某养鸡场239米处放炮,造成种蛋出雏率下降,经协商不成,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6万元。
一审判我方赔偿9.8万元,我方上诉,二审调解,4.3万元结案。
4、我公司诉垦利县红光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李某侵权纠纷案。
案由:
2004年12月9日2232队在永安进行施工,施工区域进入被告养殖池区域后,被告阻挠施工并扣押了14台三轮钻机,造成停工五天,经协商未果,我公司起诉至垦利县法院,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一切影响原告的非法行为;
2、被告立即返还属于原告的14辆三轮钻机,
3、赔偿我公司损失201500元。
结果:
12月13号上午立案,下午通过法院传唤,三轮车返还,损失未赔偿。
诉讼案件特点:
特点一、大多为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水产养殖、家禽养殖、建筑物损害,侵权赔偿。
特点二、当被告的时候多,
6、注意的问题:
(1)证据的搜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搜集证据比较困难,预计事后可能出现诉讼问题的,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比如,照片,文字材料,对方出具的有关材料,放炮的时间,井深、药量。
炮点距养殖场所距离,距建筑物距离等,
(2)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一定要注意
比如:
孕妇、新生儿、精神病人等,这些人居住的房屋,避免夜间近距离放炮。
另外希望大家平时工作不忙的时候可以适当的学习一点法律知识,如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担保法等
同时希望各位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有什么好的建议,或你们平时在工作中有什么更好的经验做法,给我们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