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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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办法

大邑县人民政府文件

大邑府发〔2008〕112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

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解决农村村民住房灾毁救助安置问题,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

2008年底前完成重建达到60%,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重建任务,其中2010年5月底前完成统规统建和开发性重建任务。

(一)统筹城乡发展。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三个集中”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院并院)”和土地整理等土地政策,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公益设施齐全的农村新型社区。

(二)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

住房重建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利用土地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

安置点建设尽量少占耕地,原宅基地按有关要求及时复耕。

(三)尊重农民意愿。

住房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建。

(四)统一规划。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等不适宜建设的区域,合理确定集中安置点的规模。

集中安置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质量标准。

二、灾毁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是指我县因“5.12”汶川地震导致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居住的当地正住户口农村村民;房屋虽仍能居住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当地正住户口农村村民。

(二)救助标准。

1、基本救助标准。

(1)对房屋灭失、垮塌或房屋未垮塌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居住的当地农村村民,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市(成都市)平均基本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2)具体补助标准分两类三档。

一般农户:

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贫困户和低保户:

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

农户家庭人数、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3)在此基础上,对不需要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不含地质灾害避让户)。

2、在以上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重建方式再给予不同标准的其它重建补助。

三、灾毁农村住房重建方式

在中央和省、市政府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按规划加快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重建。

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可选择以下方式重建: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

1、确因集中建设选址困难的,原宅基地点位在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条件下,经受灾户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

2、选择该方式重建的农户,执行本办法第二条

(二)款第1点的“基本补助标准”,不再给予其它补助。

(二)按照规划集中自建。

1、按照已审定的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可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将原分散居住的灾毁房屋宅基地按集中规划的布点、统一的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质量标准集中规划重建。

可由灾毁住房农户自建、与他人合作建设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自建安置住房。

集中规划小区按人均综合用地不大于70平方米进行设计(含小区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用地),灾毁住房农户根据家庭人口选择相应的房屋户型进行自建。

集中自建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我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有关标准进行配置,自建房外装饰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实施。

2、集中自建的农户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统规自建补助;农户原有宅基地(含房屋、院坝占地和其它居民点用地)全部进行复垦整理,因复垦整理涉及的青苗补偿、竹木移栽、坟墓搬迁等以户为单位按10元∕㎡进行包干补偿。

农户必须自行按要求将房屋、坟墓等构(建)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清除干净,原址宅基地由农户按标准复垦整理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农户自行承担自建房建设的全部费用。

(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1、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建筑层数原则上不低于4层,交房标准为清水房,水、电、有条件的地方有线光纤配套进户。

灾毁住房农户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的,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灾毁住房农户的基本补助资金转为建房费,不足部分的建房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通过“拆院并院”项目筹集。

灾毁住房农户不再缴纳其它费用。

灾毁住房农户安置房面积低于35平方米/人的,不足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成本价)给予补助;

灾毁住房农户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标准缴纳超标准分配面积部分的购房费。

住房面积大于35平方米/人,低于40平方米/人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成本价)计房价;其余超出部分按当地商品房价格计价(按1500元/平方米计房价)。

人均安置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45平方米;户与户之间不得调剂住房安置面积。

2、农户原有宅基地(含房屋、院坝占地和其它居民点用地)全部进行复垦整理,因复垦整理涉及的青苗补偿、竹木移栽、坟墓搬迁等以户为单位按10元∕平方米进行包干补偿。

农户必须自行按要求将房屋、坟墓等构(建)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清除干净,原址宅基地由农户按标准复垦整理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四)自愿搬迁异地安置。

1、积极鼓励在”拆院并院”项目区范围内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自愿放弃其宅基地(含房屋、院坝占地和其它居民点用地)实行异地安居置业。

农户自愿放弃的宅基地使用权,按每人30000元(含基本救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偿。

2、农户原有宅基地(含房屋、院坝占地和其它居民点用地)全部进行复垦整理,因复垦整理涉及的青苗补偿、竹木移栽、坟墓搬迁等以户为单位按10元∕平方米进行包干补偿。

农户必须自行按要求将房屋、坟墓等构(建)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清除干净,原址宅基地由农户按标准复垦整理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以上补助金在农户房屋拆除、原址宅基地(含房屋、院坝占地和其它居民点用地)按标准复垦整理为耕地后一次性货币支付。

3、选择该方式安置的农户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按成都市的有关政策申请住房、迁户、社保、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

(五)社会资金开发重建。

1、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开发重建。

开发性重建的实施主体须按每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农户,并按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补助款用于开发建设,不足部分由开发重建项目筹集,采取统一规划、统一修建、统一分配方式重建安置住房(原则上不低于4层)。

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可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

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供地手续。

2、农户原有宅基地(含房屋、院坝占地和其它居民点用地)全部进行复垦整理,因复垦整理涉及的青苗补偿、竹木移栽、坟墓搬迁等以户为单位由开发性重建的实施主体按10元∕平方米进行包干补偿。

农户必须自行按要求将房屋、坟墓等构(建)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清除干净,原址宅基地由农户按标准复垦整理为耕地,原有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在“拆院并院”项目规划区内地震灾区农村非受灾农户,自愿参与项目的,经乡镇审核批准,按照“拆院并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要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用地适度规模经营,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资金,加快推动农村住房重建,发展现代农业。

(一)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要优先安排和加快推进农村灾损房屋的宅基地和受灾地区承包地的确权工作,依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业主和宅基地使用者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要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要求,为灾后重建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做好产权流转工作。

要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依法流转。

受灾农村地区范围内合法取得并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依照规划可用于兴办工业、商业、公益事业、旅游和服务业。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住房重建资金主要由农户自筹资金、国家及地方下放下发的灾后重建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资金等五部分组成。

(二)资金使用

1、原址重建:

住房重建资金包括农户自筹资金、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

2、统规自建:

住房重建资金包括农户自筹资金、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等。

3、统规统建:

住房重建资金包括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社会建房捐赠资金、挂钩项目资金等。

4、异地安置:

货币安置资金包括政府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自愿放弃宅基地补助资金等。

5、开发重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金。

六、操作流程

(一)征询农户意愿

采取多种方式,向受灾村民宣传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使受灾群众对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救助政策有充分了解。

在灾民充分理解政策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向受灾的农户发放灾毁房屋救助重建方式征求意见表,农户在意见表上签字盖章。

根据村民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不同的住房重建方式,选择原址重建和统规自建的,按照大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宅基地。

选择统规统建的,农户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住房安置协议;选择异地安置的,由农户提出申请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选择社会资金开发重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住房安置协议。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县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承担安置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县规划部门集中安置点的选址方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灾毁重建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要求,由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为灾后重建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并对原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报批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区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和部、省、市挂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将建新地块与拟拆旧复垦的灾毁村庄和集镇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立项。

申报立项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逾期此政策不再执行。

拟申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户搬迁比例原则上达到30%以上。

(五)确定安置小区规模和住房户型

采用统规自建、统规统建、开发重建安置方式的小区规模须达到100户以上,以250户左右建一个小区为宜。

统规自建、统规统建、开发重建按照相关规划配套标准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住房建设方案根据集中居住农户的户数、人数和家庭人员等情况,根据集中安置点控制性规划、建筑质量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相应的户型,并充分征求农户意见,报县规委会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实施建设。

(六)实施住房建设

原址自建的由农户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自行建设;统规自建的由农户按统一的规划设施、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自行建设;统规统建的由挂钩项目实施主体按统一的规划设计、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进行建设;开发重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统一的规划设施、统一的建筑风貌、统一的建筑质量要求进行建设。

(七)配套基础设施

统规自建、统规统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实施和公共设施;开发重建的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土地复垦

农户原址宅基地由乡(镇)、村、组统一组织,由搬迁农户按标准复垦为耕地。

经验收合格后,统规统建的方可将完成建设并通过质量等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统规自建的方可发放补助资金,货币安置的方可发放补偿资金,开发重建的方可使用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指标。

(九)有关补助金的发放和建房费缴纳

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管理办法和农户建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发放灾后建房专项救助资金(基本救助金)和其它补助金。

(十)分配重建住房

统规统建和开发重建实施单位将完成建设并通过质量验收后的住房,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后的分配方案,分配给农户居住。

(十一)安置小区的后续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住房灾毁救助安置房按照社区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七、加强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大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由建设局具体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担单位。

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要纳入县委、政府目标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按工作流程和分工(详见附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全力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大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方利红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

李晓刚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

余松林县委目督办主任

张维东县政府目督办主任

陈文县监察局局长

史晓红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严凤文县建设局局长

刘蓉县财政局局长

王煜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黄朔县规划局局长

唐福全县民政局局长

马国辉县审计局局长

李成伟县房管局副局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

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内,办公室主任:

严凤文(兼)。

附件2:

大邑县农村住房重建工作流程表

申报“拆院并院”项目

工作内容

工作主体

工作流程

附件3:

大邑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进度安排表

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宣传政策

镇(乡)政府、村、组

宣传国家、省、市、县住房重建的目标原则、安置对象、政策措施

2008年7月25日-8月2日

征询农民意愿填报申请表

镇(乡)政府、村、组

农户选择政策扶持重建的具体方式

2008年8月10日前完成

集中安置点选址

规划局、国土局

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避让地质灾害

2008年8月10日前完成

筹集资金

农户、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按照重建方式筹集基础设施配套、房屋建设资金

初设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

按照农户要求,进行规划总平面设计、户型设计

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

听取农户意见

当地政府、村、组、项目实施单位

对规划总平面设计、户型设计进行修改完善

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

规划报件

县规划局

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

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

建设报件

县建设局

取得施工工程许可证

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

进场建设

农户或项目实施单位

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建设

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房屋竣工验收

县规划局、建设局

对规划执行情况,房屋及配套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竣工后30日内完成

房屋交付

集体经济组织

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户申报表将房屋分配到户

验收后20日内完成

办理权属登记

县国土局、房管局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房屋交付后20日内完成

原址复垦

镇(乡)政府、村组

组织农户对原址进行复垦

2008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农村 住房 重建△ 办法

抄送:

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群团组织。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8月21日印发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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