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第三十二章项目内控管理审计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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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第三十二章项目内控管理审计室

第三十二章项目内控管理

32.1项目内控审计

32.1.1公司审计室组织,按照计划对项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32.1.2审计室根据公司审计计划在审计前5日向被审计项目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项目在收到审计通知书3日内,须如实准备好相关的审计资料接受审计。

32.1.3审计小组在完成对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后7日内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初稿交被审计项目征求意见,被审计项目自收到审计报告初稿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2.1.4经公司领导审定后,审计报告正式下文。

审计室于5日内送达被审计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领导阅,被审计项目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按照《中建三局股份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审计意见跟踪落实和整改制度》要求组织进行整改。

32.1.5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项目1个月后,审计室将对审计意见跟踪落实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和检查,并出具跟踪整改评估报告。

附表32-1:

项目内控审计的内容

审计大项

审计子项

主要审计内容

内控体系建设

授权体系

项目部和班子成立的文件

项目领导班子分工书面授权或会议纪要授权是否合理

项目自行制定的制度或规定有无缺陷,其执行效果如何

项目策划

项目是否编制的商务策划及化解资料,各项策划是否相互协调一致

项目是否编制的临时设施方案,是否得到上级审批

项目是否编制临水临电施工方案,是否得到上级审批

项目是否编制的质量、安全、工期策划

印章管理

项目印章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和使用审批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成本管理体系

项目签证索赔管理

项目签证索赔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及台帐是否建立

经济技术责任分解落实

项目与上级单位是否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测算资料

项目经理与项目各岗位人员是否签定的岗位目标责任书及阶段性内部考核资料

项目班子及主要管理人员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情况

收入成本费用归集核算

项目是否编制的建造合同底稿及完工百分比的测算资料

项目材料盘点差异的账务处理记录

项目各项暂结和暂估成本的凭据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

成本分析

项目是否按月、节点编制成本分析资料,相关部门是否参与,分析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根据项目特点、难点有针对性分析

是否将改进措施责任落实到人,是否有改进效果

现场经费管理

项目是否制定的现场经费预算,预算的调整是否经适当的审批

现场经费是否按预算开支,开支是否合理真实,是否执行预算标准,是否超支,是否存在违纪行为

分包招投标、合同管理

项目签定的分包合同及招议标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项目自签协议是否得到上级单位审批

合同签订权限与招标权限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合同的交底记录是否齐全、交底范围是否合适

分包结算管理

项目分包结算的原始工单是否规范

项目分包结算单是否按合同及时、准确办理结算

财务资金管理体系

保函、保证金及押金管理

项目与业主的保函、保证金及押金台帐是否规范、齐全

项目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台帐是否建立,是否全额缴纳

收款管理

项目收款台帐及对帐记录是否清晰,收款比例是否达到合同比例

资金支付管理

公司批复的资金计划是否齐全、规范

超资金计划支付的是否有公司批复的专项申请报告

物资管理

物资计划管理

是否在开工前编制了需求总计划、在上月30日前月进场计划、采购计划;计划是否满足现场实际需求,材料存量是否合理,有无多购置占用资金的现象

主材月度和周物资计划是否有项目经理审批记录;了解现场大宗物资的主材最大周保有量,分析物资购置的频率和时点选择是否恰当

物资合同签订及交底

物资采购合同及交底记录是否规范

物资验收管理

主材验收流程是否规范,项目数量和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

主材的收料单和验收单签字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物资分类验收

物资消耗管理

主材控制措施及效果

辅材消耗控制措施及效果

料具消耗控制措施及效果

物资盘点管理

物资盘点时间及盘点方式控制是否合理

物资盘点差异处理是否合规、控制

物资回收调拨管理

项目料具租赁结算是否合规、签字审核是否规范

项目料具报损报废是否得到上级单位审批

账销案存物资管理

项目帐销案存物资实物台帐是否建立台账,是否专人管理,处理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资产管理

后勤办公资产管理

项目资产购置的报告及审批记录是否齐全,合规

项目资产盘点是否账实相符

车辆管理

项目购置或租赁车辆申请及审批记录

人力资源管理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信息表是否建立

项目考勤管理

项目考勤台帐是否建立、考勤记录规范

附图32-1:

项目内控审计工作程序

32.2项目效能监察

32.2.1项目效能监察流程图

32.2.2效能监察准备过程

32.2.2.1每一个立项的效能监察项目都应该成立临时的效能监察项目领导小组和临时的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小组。

效能监察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宜由效能监察分管领导、效能监察对象的分管领导和监督部门负责人组成;效能监察工作小组成员至少由2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效能监察对象分布地域、工作量确定,其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成员组成。

32.2.2.2成立项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后,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实施前召开效能监察工作准备会。

32.2.2.3效能监察准备会后,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必要的准备,主要包括收集与熟悉效能监察对象有关的制度文件(受监察单位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识别效能监察点、编写效能监察方案、准备效能监察检查表、向受监察单位发出通知等。

32.2.2.4受监察单位在收到效能监察通知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针对此次效能监察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2.2.3效能监察现场实施过程

32.2.3.1现场实施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点性原则、效率性原则。

32.2.3.2现场实施的要求

效能监察工作现场实施应该根据效能监察方案,遵循现场工作程序展开,要求如下:

(1)按效能监察日程安排进行,没有特殊情况,不要更改;

(2)每日进行小组讨论,适时调整分工和检查的业务路径,控制效能监察实施进度;

(3)在判断不符合事项时,应反复研究所获得的证据及其完整性,努力保证客观的态度,不估计、猜测、推断和主观想象;

(4)在形成效能监察发现报告初稿前,组长应组织小组成员对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反复讨论,避免做出错误或不恰当的结论,对不能确定的结果应请示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或主管领导;

(5)注意抽样的科学性,样本在时间间隔、类型以及数量上要有代表性,样本一旦抽取,不得变更;

(6)根据事先编制的效能监察检查表开展工作。

32.2.3.3现场实施程序

事前、事中、事后效能监察的现场实施程序循环一次,全程效能监察的现场实施程序应根据监察对象运行时间与运行情况循环两次或两次以上。

全程效能监察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充分性在经过一次现场实施程序并复查验证通过之后,不再重复进行,只对内部控制的调整部分进行询问与分析。

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的记录可在符合性测试记录中反映,有效能分析的结果在效能监察报告中进行表述。

内部控制的适宜性在效能监察报告中进行整体分析,并给出结论。

现场实施步骤如下:

32.2.3.4效能监察首次会议

由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受监察方的领导与相关专业部门的负责人,内容包括:

(1)介绍效能监察工作小组成员,此次效能监察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等;

(2)重申本次效能监察时间安排,并澄清计划中不明确的内容;

(3)受效能监察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本次效能监察范围的基本情况;

(4)受效能监察单位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本次效能监察的配合人员与综合协调人;

(5)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所需要的资源和设施进行确认。

32.2.3.5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测试与分析

效能监察的充分性监察就是监察企业围绕某一效能监察对象(经营管理过程)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业务循环活动过程、目标,满足内部控制预期要求的程度。

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测试过程是对内部控制体系充分性的全面了解过程,是评估组织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基础,在测试过程中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不断调整测试重点,其主要测试方法是审阅与询问法,因此,效能监察员力求将听到的、看到的、查到的都记录在检查表中,其记录力求全面、准确并可追溯。

32.2.3.6效能监察点符合性测试与分析

效能监察的符合性监察就是监察组织行为过程按照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督部门的要求运行的程度。

符合性测试的过程就是对业务样本进行抽样,并根据抽样结果,围绕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过程,对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行为过程进行描述与记录。

一般采用穿行测试、审阅、观察与询问等监察方法,其中的穿行测试方法是符合性监察的主要方法。

32.2.3.7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测试与分析

效能监察有效性就是监察组织行为过程的结果达到内部控制预期目标的程度,目的在于验证组织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内部控制要求走形式和过场。

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测试与分析,一般采用穿行测试、指标对比、询问与审阅相结合的监察方法,根据效能监察对象的不同有单次经营活动的有效性测试与分析、子目标的有效性测试与分析。

32.2.3.8制度设计的适宜性测试与分析

效能监察适宜性监察就是监察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合理性,即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成本与实现预期目标的经济合理性比较。

制度设计的适宜性测试与分析一般采用穿行测试、审阅与询问相结合的监察方法。

32.2.3.9抽样与效能监察的风险评估

效能监察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对效能监察点进行穿行测试为主要方法的测试与分析后,应对业务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客观性,是否存在典型业务遗漏、被误导以及监察发现的不确定性等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扩大监察。

以下几个现象的出现应该启动扩大监察。

(1)抽样的业务样本总量与受监察单位经营规模相比严重偏低;

(2)业务运行基本没有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3)抽样中存在一次不符合事实但未能找到出现不符合事实的原因;

(4)监察后发现关键岗位的人员存在变动现象;

(5)已发现违纪、违规事件;

(6)已发现出现亏损情况;

(7)小组评估为内部控制比较薄弱;

(8)获得新的内部控制潜在风险信息。

确定扩大监察后,进行新的业务样本抽样,并重复样本监察流程。

32.2.3.10效能监察发现的确定

(1)效能监察发现分类

符合、不符合、待定项。

(2)效能监察发现不符合的分类

效能监察过程中产生的效能监察发现可分为三种类型的不符合:

体系性不符合、实施性不符合、效果性不符合。

(3)不符合的处置

发现为符合时,应该留下关键环节和关键过程即监察点业务运行证据资料一到三份;

发现不符合事实时,应查出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并留下对应的证据资料;

对出现的不符合事实,要求对应岗位人员(或陪同人员)进行确认。

(4)效能监察发现报告内容要求

效能监察发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效能监察对象;

效能监察部门/单位及负责人姓名;

效能监察员姓名;

效能监察依据;

事实的描述及证实性材料;

不符合发现的不符合性质分类;

产生不符合事实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完成时间;

整改措施验证,验证人签名。

32.2.3.11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

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应经过以下程序生效:

(1)经过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反复讨论后确认;

(2)效能监察小组与受监察单位共同对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

(3)效能监察小组长复核;

(4)与受监察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沟通确认;

(5)经过效能监察分管领导审核或主管领导审批。

32.2.3.12效能检查末次会议

召开效能监察末次会议之前,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组长应将经汇总分析后的发现、建议、总体评估与受效能监察的单位领导进行沟通,征求反馈意见,力求意见统一。

沟通之后即召开由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组长主持的效能监察末次会议,受监察方的领导,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参加,内容包括:

(1)组长说明效能监察发现的数量、分类及分布规律;

(2)宣读效能监察发现报告;

(3)对效能监察发现的事实进行确认(即在效能监察发现报告上签名);

(4)宣读效能监察建议书和总体评估,全面总结效能监察对象在过程和结果上的得失;

(5)澄清效能监察发现、效能监察建议中不明确的方面,提示待定项情况及确认时限,回答受效能监察单位的提问,并告之效能监察报告、效能监察决定书的送达时间。

32.2.4效能监察报告

32.2.4.1效能监察报告的形成

效能监察报告是在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审批生效后,在全面了解掌握效能监察实施过程,效能监察发现事实、结论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该效能监察进行的一个综合性总结报告。

效能监察报告的起草编写一般由效能监察执行小组长完成,或是在其指导下,由效能监察组其他成员完成,再送其复核、签名。

效能监察报告编写完成之后,要经过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审核,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发布。

32.2.4.2效能监察报告的内容

主要内容应包括:

本次效能监察现场实施工作的起止时间,效能监察小组人员组成情况,本次效能监察对象及监察的重点范围、时间跨度,受效能监察的部门/单位,本次效能监察的依据,效能监察对象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概况,本次效能监察发现情况,对不符合事项的具体说明及发现报告的份数,对效能监察对象内部控制体系运行充分性、符合性、有效性、适宜性的结论性意见,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的内容及份数,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的落实及复查验证的要求,期限等。

32.2.5效能监察复查与验证

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对效能监察建议和决定的复查与验证进行跟踪指导。

效能监察项目工作小组应对效能监察建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与验证。

对受监察单位在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反馈,效能监察建议和决定在规定的时间整改落实后,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和验证。

复查的范围为建议与决定整改落实期间至复查所发生的全部业务记录与业务结果。

32.2.5.1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的整改落实(项目需做内容)

效能监察建议的整改期限由效能监察人员征求受监察单位负责人意见后决定,分为立即整改(2-3天内)、短期整改(15天内)、较长期整改(30天内),对整改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效能监察决定的整改期限有效能监察人员直接提出,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建议与决定的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向派出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的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反馈,申请延期,但效能监察决定不宜申请延期;

建议与决定的整改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有单位领导负责协调落实整改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

受监察单位必须保存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相关原始业务记录与工作结果记录;

受监察单位应该对效能监察发现中有关违反企业制度、违反企业工作纪律等事实进行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等。

32.2.5.2整改的验证

验证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整改落实情况,一般按照以下内容进行:

(1)对制度的充分性与适宜性不符合的整改落实,要求在审阅新增加或新修订的制度措施基础上,通过穿行测试法等进行验证;

(2)对实施不符合的整改落实,就实际运行状态通过穿行测试法等进行验证;

(3)对有效性不符合的整改落实,通过指标对比法、穿行测试法等验证其结果的有效性。

32.3项目管理体系评价

项目管理体系评价(或审核)分为三类:

公司内部全面管理体系评价、工程局管理体系内审、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或复评审核(外审)。

32.3.1工程局管理体系内审

32.3.1.1由公司体系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局下达的年度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体项目,作为公司施工项目的代表,接受工程局管理体系内审。

32.3.1.2内审的标准参照局程序文件对项目管理的要求执行。

32.3.1.3项目按照公司要求做好接受内审的准备工作,对于内审下达的不符合项或管理建议项,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并按规定书面回复到公司。

32.3.2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外审)

32.3.2.1由公司体系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局接受体系外部审核认证的计划安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体项目,作为工程局施工项目的代表,接受第三方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外审)。

32.3.2.2外审的标准等同于局对项目内审的标准。

32.3.2.3项目按照公司要求做好接受外审的准备工作,对于外审下达的不符合项或管理建议项,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并按规定书面回复到公司。

32.3.3公司内部全面管理体系评价

公司内部全面管理体系评价,指公司体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对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检查评价。

评价标准均为公司内部制定,适用于公司自身项目。

32.3.3.1评价组织

由公司管理体系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管理体系评价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组建每次评价小组成员,组织检查评价工作。

32.3.3.2评价计划

(1)对项目的体系内部评价计划由公司体系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以年度计划的方式,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2)原则上,直管项目每年接受1-2次检查评价工作;对分支机构所属项目,每年接受一次抽查评价工作。

32.3.3.3评价方法及要求

(1)对项目管理体系内部评价内容要素化、清单化,评价标准规范化。

(2)评价过程有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有书面整改通知并要求书面回复,对整改回复的落实情况有跟踪检查。

(3)局和公司重点工程列为重点检(抽)查评价项目。

(4)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检查评价时间不少于半天/每次。

32.3.3.4项目管理体系内部评价的主要内容,执行工程局和公司全面管理体系文件对项目管理的相关标准要求。

附图32-3:

项目管理体系内部评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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