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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房地产问题操作实务

 

新三板房地产问题操作实务

 

一、新兴药业-自建房无产证

新三板对于拟挂牌公司资产的基本要求是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比如房地产,要求取得房地产证。

本案例中,新兴药业自建厂房,未办理建筑工程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地产证,在此情况下,能通过股转公司审核吗?

公司概况新兴(铁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新兴药业,股票代码:

832129,股票转让方式:

协议,有限公司设立于1996年5月9日,股份公司设立于2014年9月28日,于2015年3月17日挂牌,注册资本人民币6337.4万元。

主营业务:

药用油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问题产生

股转公司反馈提出:

公司目前有两处房产系公司为堆放原材料及药品自行搭建的辅助性房产,因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未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房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房产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3)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事项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

(4)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量化发生房屋拆迁将给公司带来的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

(5)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解析:

请关注股转公司提问要点,下文将作分析。

问题答复及解析

中介机构回复:

(1)房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目前公司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房产情况:

银州区龙山乡前八里村原料库(1174.8㎡)、药二成品库(128㎡)

经向公司确认,上述两处房产系公司为堆放原材料及药品自行搭建的辅助性房产,由公司在已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并使用,由于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尚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与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铁岭市银州区房产管理局接洽上述两处房产的补办手续,并启动补办工作。

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铁岭市银州区房产管理局亦于2015年2月10日出具证明,确认“截至本证明出具日,新兴(铁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建设规划/房产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两处房产由公司投资建设并使用,虽尚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但并未被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为非法建筑,且公司已采取积极的补办措施,相关主管部门亦出具了公司房产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证明,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房产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经向公司确认,上述两项房产公司仅用于白土、药用炭、包装箱等原材料及部分成品的存放,相对于生产性厂房车间而言,两处房产均具有可替代性,且替代成本较低,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两项房产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要影响。

(3)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事项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

经向公司确认,公司已启动上述两处房产产权证的补办手续,补办的具体计划及相关手续如下:

(略)

根据公司就此事项出具的说明,公司已按照上述要求准备补办材料,补办手续正在积极推进,截至目前,不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公司补办的进展具有可行及可预期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补办事项具有可行及可预期性。

(4)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量化发生房屋拆迁将给公司带来的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

经向公司确认,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上述两处房产产权证补办工作,补办具有可行及可预期性;即使产权证无法办理,公司可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或可选取替代性仓库来存放原材料或成品,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对于“公司原材料及部分产成品仓库无房产证的风险”,公司已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该副土地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房屋建筑时间较长等历史原因,公司尚未就上述房屋建筑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虽然房产证手续正在补办过程中,但存在上述建筑物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此外,为预防上述房产不能办理产权证而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中航新兴于2015年2月9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若新兴药业的上述两处房产最终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并且根据有权部门的认定需要拆除或被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本公司承诺将足额补偿新兴药业因此承担的任何损失或罚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上述可能风险,且控股股东已承诺承担公司因上述房产因行政处罚而遭受的所有损失,风险管理措施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5)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前述核查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未取得上述两处房产权属证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影响,对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总结

股转公司的提问包含了很多信息,多少透露了审核的口径和底线:

(1)提问房产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如何,言下之意是,如果重要性高,比如是核心生产车间,那厂房被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就可能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如果重要性低,只起辅助作用,可考虑通过。

(2)提问补办产权证是否可行、可预期,言下之意是,如果根本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那么房产权属的合法性、清晰性就难以保证;如果补办产权证切实可行、可预期,那合法性能够补正,可考虑通过。

(3)要求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意味着要求公司必须对风险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到风险可控。

(4)要求量化分析发生房屋拆迁将给公司带来的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言下之意是,如果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很大,甚至影响公司资金链,可能带来拖垮公司的严重后果,那生产经营将受重大影响;如果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很小,对公司没有多少影响,可考虑通过。

(5)最后提问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意味着持续经营能力是所有问题的落脚点。

答复这些问题,都应当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展开。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看一看新兴药业及中介机构的答复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1)公司取得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无处罚记录证明。

(证明只是说,公司没有处罚记录,而并没有说,公司建设房产合法合规,这就是此类证明的“巧妙”之处。

(2)公司已开始启动办理产证的工作。

(并没有说明开始的具体工作是什么,或者是否能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可以重新启动补办产证程序。

(3)阐述房产仅用于原材料及部分成品的存放,具有可替代性且替代成本较低,以说明房产重要性低,替代影响小。

(4)阐述补办手续正在积极推进,不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进展具有可行及可预期性。

(并没有说明已启动的补办进程有哪些内容和进展。

根据笔者经验,补办手续第一步就要申请改规划,要取得规划局批准不容易实现。

所以没有表述任何具体进展,就得出补办可行、可预期的结论是缺乏支撑和说服力的。

(5)《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存在无法办理产证、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6)控股股东对可能发生的处罚及损失作兜底承诺。

笔者认为,股转公司对新兴药业这一问题的放行,并不是基于补办手续确实可行、可预期,而主要是因为所涉房产体量较小、重要性低,具备可替代性且替代成本低,大股东又兜底承诺,所以即便被拆除,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有限。

持续经营能力得到保证了,底线就守住了。

因此,如果拟挂牌公司有类似情况,应当考虑无证房产是否具备上述特点,这是参考本案例的前提。

 

二、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的解决方案

文鑫莲业(832692)挂牌申请文件研读(5)

【问题】:

公司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不符合规划用途、未履地建设审批手续。

根据文鑫莲业《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投入使用的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5#、6#车间是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新建的,符合厂区的整体建设规划。

其建设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证照及相关行政许可,主体部分已经竣工。

2015年2月17日,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认定5#、6#车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5#、6#车间的工程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公司表示,其就该物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重大障碍。

上述1幢一层锅炉房、2幢一层员工宿舍及1幢一层员工食堂等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主要系因其不符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用途,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故无法办理房产证。

该等建筑物或因此面临被拆除或拆迁、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虽然如此,该等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合法取得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内容本身均已纳入整体用地规划之中,目前阶段仅是为了配套厂区员工生活食宿及莲子米粉生产过程中蒸汽蒸煮环节的需要在现址暂时建设。

【解决方案】

为解决上述建筑物存在的问题,公司采取了下列补救措施:

一、由建宁县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确认公司未就此问题受到任何处罚,短期内不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1、2015年1月,建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厂区业已合法取得其土地使用权。

上述建筑因未履行报建手续,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未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但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公司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受到相关部门调查。

2、2015年1月,建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在厂区内建设的上述建筑物已经合法取得其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等建筑未履行报建手续,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亦未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但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公司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受到相关部门调查,其亦未收到上述房产的拆除通知,公司在整体规划完成之前可长期使用,短期内无拆除风险。

3、2015年1月21日,建宁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在厂区内建设的上述建筑物已经合法取得其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等建筑尚未履行报建手续,其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亦未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但符合厂区建设整体规划,公司在整体规划完成之前可长期使用,短期内无拆除风险。

二、由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承诺将在整体规划建设完成之前完成该等建筑物的拆除及迁建工作。

2015年2月25日,公司出具《关于部分配套性建筑预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情况的说明》,承诺将在整体规划建设完成之前完成该等建筑物的拆除及迁建工作,以最终解决上述建筑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

三、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

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帅金高出具《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建筑物相关处罚风险及拆(搬)迁费用的声明》,承诺其本人将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承担位于厂区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建筑物因被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要求公司承担的罚款、拆除(或搬迁)等责任,并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承担第一偿付责任。

【中介机构意见】

一、主办券商认为:

鉴于相关政府规管部门已同意公司可继续使用该房屋,短期内无拆除风险,国土、住房与建设规划、城建监察部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均出具相关守法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公司未曾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受到相关部门调查,其亦未收到上述房产的拆除通知。

上述情况能够较为有效地保障公司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继续使用上述建筑物。

与此同时,上述建筑物就其功能而言已纳入公司厂区建设整体规划之中,并将配合公司整体建设规划的推进而完成拆除及迁建工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业已就该等拆除(或搬迁)工作以及可能遭致的罚款承担偿付责任。

该等措施及情况有助于最大程度的减少公司因无法办理上述建筑物的产权证可能遭致的损失。

此外,鉴于上述建筑物仅是配套性设施,不构成能够影响公司持续性经营的重要经营性资产,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因上述建筑物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受到重大影响。

该情况不会构成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二、律师认为:

鉴于相关政府规管部门已同意公司可继续使用该等建筑,短期内不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同时,实际控制人帅金高已出具承诺,若该等建筑被要求拆除而导致的相关费用开支和公司的损失,均由其向公司以现金形式予以全额补偿。

故上述建筑虽存在无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存在被拆除的风险,但是其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新三板经典案例未办理房产证

1、问题: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现有三处房产因各种原因均未办理房产证

2、具体情况:

公司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有生产车间,办公楼,新方微粉生产车间。

(1)生产车间:

公司现有生产车间坐落于坊子区坊寒路北“潍国用(2014)第D047号”土地,土地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但该土地由新方集团过户予公司的时间为2014年9月,因此位于该土地之上的生产车间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公司已于2015年2月5日取得潍坊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7042015F0006号)。

(2)办公楼:

公司办公楼位于坐落于新方集团所有的两块土地之上,其中一块为面积52,452平方米,拥有“潍国用(2014)第046号”土地证的土地,另一块为面积5,093平方米,未办理土地证的土地。

由于两块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且其中一块土地未办理土地证,导致该土地无法过户至华美股份名下,因此办公楼自2012年建成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

2010年1月1日,公司与新方集团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1日,公司与新方集团签订有偿租赁合同,取代之前签订的无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

土地共11亩,每亩每年租金8,000元,每年交付一次。

(3)新方微粉生产车间: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方微粉租赁新方集团位于总部的6亩土地。

新方微粉已于2009年1月1日与新方集团签订无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车间建筑面积2,542.48平方米。

3、解决方案:

(1)生产车间:

华美股份出具承诺函表示:

公司正在积极补办相关手续,承诺在公司新三板挂牌起一年内办理完毕上述车间房屋所有权证,以彻底消除产权瑕疵风险;公司控股股东新方集团出具承诺函表示:

协助华美股份积极办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证书,直至办理完毕为止,以彻底消除产权瑕疵风险;若因上述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致使华美股份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新方集团全部承担。

(2)办公楼:

公司控股股东新方集团及实际控制人王明峰出具承诺函表示:

①自华美股份新三板挂牌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面积为2,799平方米土地的土地证,在土地证办理期间,华美股份因该土地未办理土地证事宜引致的任何损失,均由新方集团全部承担;②督办并协助华美股份积极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直至办理完毕为止,以彻底消除产权瑕疵风险。

华美股份因办公楼无房产证引致的任何损失,均由新方集团全部承担。

(3)新方微粉生产车间:

根据华美股份整体发展规划,新方微粉将于2015年整体搬迁至华美股份现有厂区进行年整体搬迁至华美股份现有厂区进行办公和生产。

公司已制定解决该问题的具体措施:

①待华美股份现有生产车间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毕后,整体建设新方微粉新生产车间;②新生产车间建成后,与华美股份现有生产车间共同办理房产证;③新方微粉整体搬迁至新生产车间,将现生产车间作价转让给新方集团,并终止新方微粉与新方集团的土地租赁协议,解除法律瑕疵。

4、券商、律师意见:

(1)生产车间:

上述房产均位于华美股份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该等房产自始至终由华美股份占有、使用,虽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房屋权属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未被房屋主管部门要求拆除和停用,并已取得潍坊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潜在损失已由控股股东承诺全部承担,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办公楼:

上述房产为公司自建办公楼,公司自建房屋手续不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存在法律瑕疵,但房屋权属没有异议。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将华美股份办公楼认定为非法建筑而拆除。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访谈以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公司办公楼未取得房产证系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房产手续正在补办过程中,公司计划清晰并派有专人办理,该事项不会对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新方微粉生产车间:

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相关办理手续不存在不能实现的障碍。

5、评点:

这是一个没有房产证的案例,其中有一块土地尚未获得土地证。

上述处理方式是通过更具实力的大股东担保来完成的。

四.新三板经典案例土地证及房产证尚在办理中

1、问题:

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日,公司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尚在办理中。

2、具体情况:

公司厂区用地共50亩,厂房及办公楼已完成房产测绘,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土地及房产已实际投资使用,但尚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

3、解决方案:

(1)公司正积极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手续,上述地块已取得河南省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征收的批复,正在办理征地程序。

(2)2014年10月公司取得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证明:

力合节能生产厂房用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东侧,该公司使用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上马村的土地,为存量建设用地。

自2011年1月以来,该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用地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2014年12月公司取得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上马村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函:

同意力合节能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依法被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前有偿使用该块土地;本村民委员会确认力合节能就上述使用本村民委员会的该块土地已支付了有关款项;力合节能使用该块土地没有侵犯本村民委员会及本村村民的任何利益。

(4)2014年12月,公司取得焦作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

力合节能系我区辖区内企业,该企业系根据我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招商引资政策,由我区引进并依法经备案后于2011年7月在此投资建厂,力合节能上述项目建设及目前生产经营符合焦作市山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我区发展规划。

(5)2014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武川出具承诺函:

如因公司上述土地使用事宜造成任何对第三方的侵权或损害或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处罚以及使公司生产经营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全额承担因损害或对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全额承担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罚款,并全额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律师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焦作市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上马村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建设厂房及办公楼存在有一定的瑕疵。

但根据焦作市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及确认,在公司依法取得该等厂房及办公楼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后,将依法为公司补办该等厂房及办公楼的建设工程规划等报建手续;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确认已完成对上述房产的测绘,在公司依法取得上述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该局将根据房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公司控股股东武川已出具书面承诺将对上述房产因未履行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等事宜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承担全部的处罚责任并全部补偿因上述房产未办理权属证书或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遭受的任何损失。

因此,公司违规建设该等厂房和办公楼以及未取得该等厂房及办公楼的房产证事宜不会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

5、评点:

这个案例具有典型性,是土地证没有拿到。

目前土地有关进度是“上述地块已取得河南省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征收的批复,正在办理征地程序”,即处于“征地”阶段,还没有完全明确土地性质,当然产权也还没有明确。

为了弥补上述问题,因此补充了如下资料:

1)“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证明”;2)“山阳区中星街道办事处上马村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函”;3)“焦作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武川出具承诺函”。

第四项类似一种兜底承诺,即一切问题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

五.新三板经典案例无法办理房产证

1、问题:

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故无法办理房产证。

2、具体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地块为政府储备地块,2010年12月28日公司与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园区土地租赁协议书》,因公司尚未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公司在该地块上的房屋建筑物尚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3、解决方案:

(1)取得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武汉保华石化新材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土地的情况说明》,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武汉保华在租赁土地上所修建的设施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到目前为止,武汉保华在上述土地上所修建的设施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政府将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武汉保华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近三年无拆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公司目前所使用的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B-10项目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或受让手续无法办理,导致公司需要另租其他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搬迁,以及综合服务楼发生安全、使用方面的问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补偿公司的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且承担一切因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综合服务楼所产生的全部责任,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点评:

公司目前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

租赁不是大问题,说清楚就行。

建议很多企业,真心没必要买土地,建厂房。

能租赁尽量租赁,轻资产不是很好吗?

企业在经营过程涉及到土地、房产的问题,如有的企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因此房屋无法取得房产证;有的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取得房产证,但实际使用该房屋。

对于这些问题,当企业挂牌新三板时,有的券商认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坚决不能上新三板,而有的券商则认为申报时可以没有,只要积极办理中,有一定证明,承诺未来可以获得并如实披露就可以。

【问题】:

公司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不符合规划用途、未履地建设审批手续。

根据文鑫莲业《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投入使用的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5#、6#车间是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新建的,符合厂区的整体建设规划。

其建设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证照及相关行政许可,主体部分已经竣工。

2015年2月17日,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认定5#、6#车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5#、6#车间的工程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公司表示,其就该物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重大障碍。

上述1幢一层锅炉房、2幢一层员工宿舍及1幢一层员工食堂等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主要系因其不符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用途,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故无法办理房产证。

该等建筑物或因此面临被拆除或拆迁、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虽然如此,该等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合法取得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内容本身均已纳入整体用地规划之中,目前阶段仅是为了配套厂区员工生活食宿及莲子米粉生产过程中蒸汽蒸煮环节的需要在现址暂时建设。

六.部分建筑物未取得房产证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为解决上述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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