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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第一编刑法绪论

第一讲刑法概说

【教学目的与要求】

弄清刑法的基本概念、分类和性质,明确我国刑法制定的宗旨、依据和任务,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授课提纲】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刚才本人已经给大家作了全景式的介绍。

那么,从这一讲开始,我们就将进入实质性学习阶段。

我们学习的这门课程叫刑法学,因此首先就必须将刑法方面的基本问题弄清。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分类和性质

一·刑法的含义

(一)从语言学意义上对刑法进行的解释:

1·刑之渊源;2·法之渊源。

3·刑法的基本字义: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伸张社会正义的法律武器。

(二)从基本内容上对刑法进行的解释:

刑法者,规定犯罪与刑罚之法规也。

(三)从阶级本质和基本内容相结合的角度对刑法进行的解释: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分类

(一)从涵盖范畴上划分:

广义上的刑法与狭义上的刑法;

(二)从适用范围上划分: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三)从立法体例上划分:

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才开始出现的特有社会现象;刑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非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属性:

1·刑法规定的内容-独特性;2·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性;3·刑法强制的程度-严厉性。

第二节刑法制定的宗旨、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制定的宗旨(刑法第1条)

(一)惩罚犯罪:

通过惩罚犯罪达到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保护(惩治害群之马,恢复社会安定)

(二)保护人民:

通过保护人民达到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保护(施行安抚政策,保持社会稳定)

二·刑法制定的根据(刑法第1条)

(一)法律根据:

宪法(母命不可违抗)

(二)实践根据:

司法经验和基本国情

三·刑法的功能和任务(刑法第2条)

(一)刑法的功能:

1·引导功能与评价功能;2·惩罚功能与保障功能;3·保护功能与促进功能。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3·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4·维护社会各方面的管理秩序。

第三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刑事立法与司法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普遍遵守的最根本的行为准则。

它有两个方面的属性:

1·全局性;2·根本性。

(关于独特性的理解)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聚讼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包括哪些?

在1979年刑法中对此没有明确。

因而,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不同的争论:

(一)人大的观点:

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罪责自负原则;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中政大的观点:

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相结合的原则;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4·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三)北大的观点:

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罪及个人原则;5·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原则。

(四)中政干校的观点:

1·国家主权原则;2·主观与客观相一致原则;3·罪及个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4·罪刑相适应原则;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给出路的原则。

(五)西南政法大学的观点:

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5·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原则。

(六)武汉大学的观点:

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罪责自负原则;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刑法人道主义原则。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规定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3·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1·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3·实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重大意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2·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3·实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大意义。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体系的含义:

刑法的体系指的是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二)我国现行刑法的基本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的篇章结构(刑法目录)

〖1〗编(二编: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2〗章(总则五章,分则十章,总共十五章);〖3〗节(总则有三章带节,分则有二章带节)

2·我国现行刑法的条文结构(刑法条文)

〖1〗形式结构:

条、款、项;〖2〗内容结构:

(1)一般结构:

段及段的划分(一段,如第1条、第2条;二段,如第3条、第4条;三段,如第67条、第79条;四段,如第53条、第64条。

)(2)特殊结构:

“但书”的含义及其作用。

(A·排斥作用。

如第13条;B·剔除作用。

如第8条;C·限制作用。

如第73条;D·补充作用。

如第37条。

二·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基本含义:

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

(二)刑法解释的目的与意义

1·明确立法含义;2·统一司法适用;3·弥补立法不足;4·促进刑法完善。

(三)刑法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2·有效性原则(权威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真实性原则);4·严肃性原则。

(四)刑法解释的分类:

1·从解释的效力上划分:

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检察解释、审判解释与联合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学术解释、宣传解释)。

2·从解释的方法上划分:

文理解释(字面解释与文法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本讲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分类,刑法的性质,刑法的制定依据,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的解释。

【思考题】

1·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2·我国刑法制定的根据何在?

其任务有哪些?

3·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对它们应当如何理解?

这些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4·我国刑法的解释有哪些?

它们的含义如何?

 

第二讲刑法的效力范围

【教学目的与要求】

弄清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分类,熟练地掌握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主要内容,正确地解决在不同领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的适用问题。

【授课提纲】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哪些地方、对何人、在什么时间才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具体内容不同,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一般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确立的标准-领域

2·属人原则(国籍原则):

确立的标准-国籍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

确立的标准-本国利益

4·普遍原则(世界原则):

确立的标准-各国共同利益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确立的标准-居所与营业地

6·拆衷原则(结合原则):

确立的标准-存利除弊、存优去劣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刑法第6条的规定)

1·我国领域的含义及其范围:

〖1〗自然领土(领陆、领水、领空);〖2〗拟制领土(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驻外大使馆与领事馆)。

2·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确立标准:

〖1〗行为地原则;〖2〗结果地原则;〖3〗行为与结果择一原则(刑法第6条第3款)。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诸种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第11条);〖2〗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第90条);〖3〗港澳台特别行政区;〖4〗特别刑法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适用范围: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1)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刑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刑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

〖1〗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刑法第8条的规定)。

3·我国刑法对某些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1〗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含义:

某个国家对自己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罪行,不论其发生于何时、何地,为何人所为,也不论其侵犯了何国的利益,只要这种犯罪是在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范围内,都可以对该罪进行管辖的权利。

〖2〗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1)国内法依据(刑法第9条的规定);(2)国际法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3〗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1)战争犯罪;(2)劫机犯罪;(3)毒品犯罪;(4)其他犯罪。

4·我国刑法对外国判决的态度(刑法第10条):

原则上不予承认;但在国外受过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的途径是建立引渡制度。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刑法时间效力的基本内容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即时生效(公布即生效);2·隔时生效(先公布后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法定失效(明令废止);2·自然失效(默示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1·刑法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理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能够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2·刑法溯及力的处理原则:

〖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立法规定(刑法第12条的规定)。

【本讲知识点】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域效力,刑法对人的效力,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的生效,刑法的失效,刑法的溯及力。

【思考题】

1·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应当如何理解?

第二编犯罪总论

第三讲犯罪概念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犯罪概念的起源及其演变,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犯观,明确犯罪的立法概念和理论概念,正确理解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授课提纲】

第一节犯罪概念的一般学说

一·犯罪概念的起源及其演变

(一)原始社会:

无犯罪现象亦无犯罪观念。

(二)奴隶社会:

有犯罪现象和犯罪规定但无犯罪概念。

(三)封建社会:

有犯罪观念和犯罪规定但无犯罪概念。

(四)资本主义社会:

犯罪概念始出(形式上的犯罪概念与实质上的犯罪概念)。

(五)社会主义社会:

出现揭示阶级本质意义的犯罪概念〖前苏联1922年刑法典的规定:

“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另外,前苏联1926年刑法典、1960年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详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65页)此外,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则在第14条第1款中规定:

“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

”〗

二·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

(一)犯罪是人的行为,而非人的思想。

(二)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

(三)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它与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犯罪是一种孤立的个人所实施的行为。

3·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4·犯罪并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第二节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含义:

(一)犯罪的立法概念(刑法第13条);

(二)犯罪的理论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一)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及其理论争议

1·四特征说(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

〖1〗犯罪行为(客观性);〖2〗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违法性);〖3〗犯罪是出于人的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行为(罪过性)〖4〗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责性)。

2·三特征说(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3·二特征说〖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

(1)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2)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2〗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

(1)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2)刑法的禁止性。

4·本人的观点:

〖1〗分立的犯罪概念的特征:

(1)自然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自然犯只需具备实质特征即可。

)(2)法定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法定犯除了实质特征外,还必须具有抗法性特征。

)〖2〗统一的犯罪概念的特征:

(1)实质特征-行为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意图与犯罪行为的统一,或者主观罪过性与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联系起来加以考察)(2)形式特征-行为的刑事抗法性(消除社会危害性系主客观统一的观点,故意犯罪的违法性认识,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认等理论上的困惑)。

(二)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基本特征之通说

1、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1)从阶级本质上来看就是某种行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造成的损害。

(2)从法律表现形式上看就是某种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

〖2〗社会危害性的内容:

(1)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基础;(3)危害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4)危害社会各方面的管理秩序。

〖3〗社会危害性的划分:

(1)现实性危害与可能性危害;(2)物质性危害与精神性危害。

〖4〗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只有当某种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才有可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划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错误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重要分水岭。

2、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1〗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行为人不遵守刑法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刑法命令实施的行为而严重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所具有的特性。

〖2〗刑事违法性的内容:

(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

〖3〗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3、犯罪的应受惩罚性

〖1〗应受惩罚性的含义:

某种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应当接受的刑事处罚的特性。

〖2〗应受惩罚性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

〖3〗应不应受刑罚处罚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之间的区别。

三·对新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但书”的理解

1·适用的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2〗危害不大。

2·“但书”所规定的行为性质:

不认为是犯罪意即不构成犯罪。

3·“但书”所规定的内容与刑法第39条规定的区别。

【本讲知识点】

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2·如何理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四讲犯罪构成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弄清犯罪构成的的基本要件、层面结构及其分类。

【授课提纲】

第一节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渊源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演变

(一)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的“查究程序”(犯罪事实)-法里西斯(将犯罪事实命名为corpusdelicti)。

(二)17世纪-德国刑法学家克来茵(将corpusdelicti译为tatbestand)、日本刑法学家(将其译为构成要件)

(三)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等将犯罪构成由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概念作为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实现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性转变。

(四)本世纪初-德国学者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并且认为犯罪是符合某种构成要件的行为。

迈耶将贝氏的观点向前推进了一步,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麦兹格兼采贝氏和迈氏的观点,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符合性与违法性两大特征。

(五)本世纪30年代-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人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不仅能推定违法性的存在,而且还能推定有责性的存在。

目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理论中,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三大条件是:

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

1·起始阶段(1917-1936);2·确立阶段(1937-1957);3·完善阶段(1957年以后)

(二)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

1·认为犯罪构成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要件。

2·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的统一体。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说明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合。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整体性;

(二)犯罪构成的抽象性;(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联系:

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体现;犯罪概念决定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表现犯罪概念。

(二)区别:

1·揭示的内容不同;2·具备的属性不同;3·发挥的作用不同。

第三节犯罪构成的要件和体系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构成的体系:

(一)第一层次(犯罪构成系统本身);

(二)第二层次(犯罪构成的两个方面);(三)第三层次(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要件);(四)第四层次(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下属的各个子要素)。

第四节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三·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四·单一的犯罪构成与结合的犯罪构成。

第五节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尺;

三·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四·犯罪构成是刑法科学发展的基础。

【本讲知识点】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分类。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构成?

其基本特征有哪些?

2·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其层面结构如何?

3·犯罪构成的分类有哪些?

这些分类有何意义?

第五讲犯罪客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意义,明确犯罪客体的种类及其立法形式。

【授课提纲】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一)犯罪客体概念的理论之争

1·国外的学术观点:

〖1〗法律规范说;〖2〗权利说;〖3〗法益说。

2·国内的学术观点:

〖1〗社会利益说;〖2〗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3〗社会关系与权益说;〖4〗对象说;〖5〗社会关系说。

(二)关于犯罪客体的概念之通说:

社会关系说。

二·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划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正确地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理论分类

(一)从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来划分:

1·一般客体;2·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

(二)从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来划分:

1·简单客体;2·复杂客体。

(三)从社会关系所处的地位来划分:

1·主要客体;2·次要客体。

二·犯罪客体的立法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体;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客体;(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客体;(五)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体;(七)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体;(八)贪污贿赂罪的客体;(九)渎职罪的客体;(十)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一·直接表明某种犯罪侵犯的客体。

如刑法第251条规定的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即属此列。

二·间接表明某种犯罪侵犯的客体。

(一)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如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

(二)规定犯罪违反的具体法规,如刑法350条规定的逃避商检罪;(三)规定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如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四)规定犯罪的行为表现特征,如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本讲知识点】

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客体?

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2·犯罪客体在刑法理论上有哪些分类?

这些分类有何意义?

3·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有哪些?

第六讲犯罪客观要件

【教学目的与要求】

弄清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及其适用。

【授课提纲】

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一)危害行为;

(二)犯罪对象;(三)危害结果;(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五)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主要特征:

(一)客观性;

(二)危害性;(三)法定性

四·研究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行为的基本含义:

在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二)危害行为的主要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2·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注意:

无意识的行为、有违意志的行为);3·危害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为刑法所保护的。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概念及其表现形式)(积极行为);

(二)不作为(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消极行为);

(三)中间行为(含义及其成立状态)(持有行为)。

第三节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体现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人和物。

(二)犯罪对象的特征:

1·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的人和物;2·犯罪对象体现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和物。

(三)犯罪对象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2·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

二·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一)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

(二)有助于划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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