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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于法有据,企业与相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本文以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为切入点,对人民法院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的依据,协助执行的主体以及协助单位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关键词】协助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法律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

而在强制执行企业员工工资收入时,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具有人身属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员工的工资收入是否于法有据。

同时,在实务中人民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扣划员工工资收入,有关协助单位的主体有哪些,能够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员工工资收入时具体能做些什么。

若拒不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协助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主席令第59号)第243条规定第1款: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据此,人民法院对员工的工资收入有权划扣。

但是,划扣工资收入也并不能全部划扣,必须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5条第2款有关于“生活必要费用”的解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据此可知,必需的生活费用可以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每年关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作为不能划扣的下限。

还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其中提到: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工资收入,但是离休金或退休金与个人的工资收入一样,都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且都是个人的“养命钱”,员工个人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收入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划扣其员工工资收入时也应当参照上述条款,在员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审慎对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进行强制执行。

综上,员工的工资收入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关于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协助主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6条规定: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上述规定似乎将员工工资收入的协助单位范围限定在被执行人所在企业以及被执行人存款所在的相关金融机构。

  但是,目前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收入的方式一般是采用委托银行代发,银行按照企业提供的工资明细单逐笔分别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过电子系统代发。

即企业与银行双方协议建立对接系统,由企业将工资分解每个员工,并形成系统文件并传送银行系统,银行系统在数小时内完成自动划账,工资收入就到达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由此看出,员工工资银行账户是人民法院应当控制的节点,应由银行协助完成扣划无争议。

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法院要求企业将员工即将代发的工资收入划扣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或人民法院直接划扣企业银行账户的部分款项(被执行员工的工资收入部分),则不符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本意,企业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不等同于企业有权直接划扣员工工资账户里的财产,企业能够协助的事项为提供员工在企业的工资收入信息、限制员工工资的银行账号等措施。

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把员工工资收入视为员工对企业的债权而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关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但是,员工的工资不是普通的债权,虽然《破产法》第82条将工资界定为一种债权,但《破产法》第82条也同时把工资与普通的债权作了区别,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的债权。

工资是基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形成,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适用《劳动法》来调整,而普通的债权通常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另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是企业员工的“工资”,企业在未发放工资到员工工资银行账户之前,其待发“工资”仍属于公司财产。

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把工资视为债权,不能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来直接划扣企业的银行账户。

  但是,在一种特殊情况若企业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可以扣发员工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5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此外,很多地方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23号)第38条、《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11条,允许企业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可以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这里代扣的范围仅限于抚养费、赡养费显然不包括因员工的债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可见,只要员工工资收入在银行账户中,人民法院就可以通知有关银行划扣相关款项,而且银行必须立即协助执行,条款中的“立即”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对于人民法院的划扣协助通知,应当快速、高效的予以协助配合。

可见,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协助主体应当为银行,而非员工所在企业。

当然,员工所在企业可以配合人民法院提供员工的收入情况、员工银行账号、限制其员工的银行工资账户的变更,这样防止员工通过变更工资银行账户而逃脱人民法院的执行,另一方面也方便人民法院锁定员工的工资银行账号,让银行协助执行按月划扣员工的工资收入。

  如果人民法院要求企业划扣的,建议企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要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仅能做到提供员工收入、银行账号等辅助协助,无法做到划扣员工工资收入的操作,并告知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建议其变更协助执行的划扣主体。

  而对于银行来说,作为协助执行划扣员工收入的协助主体于法有据。

但划扣员工工资收入也可能存在操作上的扣划不能风险,例如,员工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解除,银行账号内就不会有收入进账,则无法划扣,因此银行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的回执上明确有不能划扣的可能。

如未能成功扣划的,应当与员工所在企业联系,并及时注明原因告知法院,以免人民法院认为银行的协助执行未尽义务而给予处罚。

  四、企业对协助执行员工工资收入的异议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员工工资收入时,若员工对企业有借款或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则企业可提出执行异议,并由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

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协助通知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同时,根据最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92条规定: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该解释的第4款对于协助单位特别是企业应当特别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前,很多企业经常以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为由拖延协助时间,但该解释出台意味着协助单位必须在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内的时间要求来协助相关事宜,否则要面临相应处罚。

  因此,无论是员工所在企业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后,必须积极配合,否则相关单位及负责人都可能被罚款,甚至拘留。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也明确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员工工资收入时,企业或银行如果违反《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即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则协助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协助单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1条第3款“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六、结论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企业员工工资收入进行强制执行。

同时,员工所在企业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提供员工的收入情况、银行账号等信息。

而银行是企业员工工资收入划扣的协助主体,应当积极的按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义务。

若协助执行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则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范毅.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冲突及保障[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

(2).

  [2]陈福录.协助扣划代发工资让银行为难[J].时代金融,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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