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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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

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20分)

答:

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

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

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案例2:

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

(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

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

另:

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3:

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

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

答:

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

①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②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③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4:

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

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

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案例5:

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

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

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

请说明理由。

答: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案例6;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答: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案例7: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

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答: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案例8: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

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答: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案例9:

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问: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答:

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案例10:

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

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为什么?

答:

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案例11:

2005年7月的一天警方接到报案,称一骑车男子突然倒地死亡。

死者宋大鹏,男,25岁,某建筑恭工程队工人。

死亡地点离他的施工住地不远,但从死者外部特征无法判断死因,警方首先问讯了死者生前的工友。

根据工程队李队长的陈述,宋大鹏死亡前不久还和他通多电话,当时没有什么异常表现,那他怎么会突然死亡了呢?

此时警方又发现了一个新的线索,在死者宋大鹏的口袋里警方找到了500元人民币还有一张线条,今已付宋大鹏500元医药费,还欠500元整,明日一次性付清,此事就此了结,欠款人何刚强。

据此可以推测死者生前和这个名为何刚强的人似乎发生过一场纠纷,现已了结,经常怀疑何刚强与宋大鹏的死亡有关,于是根据线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很快找到了何刚强。

警方带何刚强所说的车祸现场,通过刹车痕等迹象认定,当时司机何刚强的车速在80公里左右,而该路段限制在40公里,何刚强是在严重超速行驶过程中,撞到了正常骑车过马路的宋大鹏。

何刚强说“当时我看到他时,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后来我发现他还活着,第一个念头就是马上送他去医院。

”在赶往医院的途中,宋大鹏很快就苏醒了过来。

说“我还有急事,咱也别去医院了,你看这样行不,你就赔我点钱,咱俩就算了了。

这样,我也不讹你,我就要你一千块钱。

”何刚强说:

“可我这儿就五百呀,如果你要信得过我,我把我的电话,姓名我都留给你,赶明天你再跟我联系,我把剩下的五百块钱再给你补上”。

他们很快就达成了私了协议,何刚强给宋大鹏写了张欠款五百元的字条,并留下了姓名和电话,双方商定就此了结此事。

法医报告显示,宋大鹏是肝脏破裂,他在被撞击当时送外表看不出什么异常来,甚至可以行动,说话,而过几分钟就会因为失血过多导致死亡,这也就是宋大鹏被撞十几分钟后突然死亡的真正原因,司机何刚强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调查。

问:

根据交通法规何刚强与宋大鹏的私了协议有效吗?

为什么?

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才是正确的?

答:

根据交通法规何刚强与宋大鹏的私了协议无效。

①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②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③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④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案例12:

在广西南宁,有一位老太太姓黄,黄老太太有十个儿女,而且呢,现在每一个人都是成家立业了,但是现在黄老太太面对一件非常尴尬的是,就是这十个儿女当中有八个不愿意给她赡养费,她现在已经是70多岁了。

就是按照咱们中国的传统习惯吧,就是儿子来养娘,好象也是顺应这个情理的,养儿防老嘛。

是这些儿女经济很困难吗?

母亲说:

“他们不难,他们个个有工作做,个个有工作,个个有单位,就我难,我没有生活费,现在我就跟这个小儿子吃,二女儿给的(生活费),就这样啦”不给自己的亲生父母来出赡养费,没办法呢,这78岁的老母亲,只好把这八个儿女告上法庭。

结合课本知识探讨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决?

你认为在现代社会如何理解、践行孝道。

答:

法院会判决八个儿女支付赡养费,如果这八个儿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①现代社会的每一个子女要理解父母:

从父母那一代人的条件出发来理解父母,认同家庭。

②尊敬父母:

不顶撞父母,常与父母沟通。

③帮助父母:

关心父母的健康,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④赡养父母:

在自己经济独立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⑤回报父母:

勤奋学习,进德修业,勤俭自强,立志成材,为父母争光。

⑥学会感恩,服务社会。

案例13:

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

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甲死亡,后乙经抢救无效也死亡。

甲遗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各应继承多少?

答:

(1)甲死亡后,其四个儿子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2)乙后于甲死亡,但在继承实际发生之前,乙即死亡。

乙应按照转继承的方式,转给乙的法定继承人。

其妻子首先继承遗产份额的一半,剩余部分由乙妻及乙子平分。

案例14:

甲17周岁,在一家企业工作,月薪2500元。

春节回家过年时甲用自己赚的钱买了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其父母认为,儿子买这么贵重的物品事先未取得他们的同意,要求把手机退还给手机店,手机店认为该手机并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甲认为,自己是用打工赚来的钱购买的,且自己能够自食其力,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钱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

问:

(1)甲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2)专卖店是否有权拒绝退回已售出的手机?

为什么?

答:

(1)甲的观点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虽17周岁,但已参加工作获得劳动报酬,能够自食其力了,所以他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

(2)专卖店有权拒绝退回已售出的手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专卖店与甲之间的手机交易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15:

半夜,甲听到屋外有声响。

甲看见屋外有一只手从窗户的玻璃缺口处伸进来欲开窗户,甲拿起桌上的水果刀跑过去,该人听到动静急忙跑走。

甲追出去,但没有追到。

当甲返回时,发现有个人影在自家窗户边,这是同村的乙来串门,见屋里没人,正准备离开。

甲未能认出乙,而误以为是刚才的小偷又回来行窃,随即用手中的水果刀刺向乙的手臂。

乙被刺伤,大叫一声,甲才知道自己弄错了。

问:

(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1)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甲面对的不是不法侵害。

(2)甲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

甲是假想防卫,他的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了乙的受伤,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甲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了乙的受伤,因此,甲构成过失伤害罪。

案例16:

高某系江苏某理工学院的大三学生,由于其女友对居住的新校区认为没有安全感,经常在其面前哭哭啼啼,高某萌发了编造在该校新校区发生了女生遭强奸而无人问津的骇人听闻的谣言,以引起学校及有关方面的重视的意图,后经与两位同学商量,同学建议将强奸改成轮奸。

于是三人便编造了该校新校区大四女生遭民工轮奸,而学校及公安机关无人问津的谣言并发布在西祠胡同网站某论坛上,该谣言引起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恐慌,给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将目标锁定为高某等三人,后高某等人也对自己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

请问:

(1)高某的行为违法吗?

为什么?

(2)作为大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谈谈应该如何合理利用网络,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答:

(1)高某等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因为他们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进行传播,扰乱了公共秩序,对该校的名誉也造成了侵害,故其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可极大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又可能因使用不当或者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所以我们要:

A、正确使用网络工具;B、健康进行网络交往;C、自觉避免沉迷网络;D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案例17:

黄来女,女,22岁,中共预备党员,武汉大学学生。

黄来女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一个贫困家庭,4岁起就与父亲相依为命,为了生活四处奔走,居无定所,颠沛流离,日子过得十分清苦。

2003年高考,黄来女以763分的优异成绩被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录取,学校通过“绿色通道”让黄来女进入了大学殿堂,并且帮助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困补助,黄来女靠勤工俭学…又找到了两份家教……当一切都走上正轨时,平静的生活波澜再起。

由于家庭贫困,2005年元月,黄来女的父亲黄道富准备到武汉边打工边支持女儿读完大学,当天晚上,突发脑溢血,之后又脑梗阻,右肢一度瘫痪…又查出糖尿病、膀胱癌。

黄来女坚信绝不放弃自己相依为命的父亲,也绝不放弃学业……挑起了照顾父亲、坚持学习的重担,用意志和行动挽救着父亲的生命,维系着生活和学业。

她每天早上……安顿好父亲睡下,她就打开书本开始学习。

父亲多次病危,基本上是靠着对女儿眷恋与牵挂的意志支持下来的,在黄来女的细心照顾下,父亲的病渐渐好转,现在已能说话、下床走路,在女儿的鼓励下每天坚持锻炼身体可谓创造了医学奇迹。

(1)黄来女身上有哪些精神值得你学习?

(2)你认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须具备哪些道德品质?

答:

⑴学习黄来女自强不息、持之以恒的拼搏精神;学习她敬老行孝、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学习她直面困难、乐观向上的阳光心态;学习她勤奋学习、立志成才的执著追求。

⑵孝敬父母,勤劳节俭;尊敬师长,团结和睦;立志勤学,谦虚礼让;律己宽人,诚实守信;勇于献身,公正无私。

材料题1、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索贿受贿544万余元、行贿8万元、巨额财产161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死刑,于2000年3月8日执行。

在前往刑场的刑车上,胡长清不无自嘲地对法警说:

“我可以载入史册了,因为我是建国以来被判死刑的最高级干部。

”请问:

胡长清案给你什么样的法律启示?

答:

本案提示我们,法律具有不可违抗性,任何人都不允许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

2、材料⑴2014年10月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在中央全会上第一次专题讨论已发治国的问题,体现了对法治的高度重视。

会议结束后,微博上的各种评论满是对法治进步的热望:

“想要法治的果实,就要给它阳光雨露”“期待法治进入与人民互动的2.0时代”“法治不仅是宏大的,也是具体的;它关乎国家治理,更关于百姓福祉”《韩非子》有句名言……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所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

这才是法治的力量所在,尊严所系。

⑵法治是人类为了征服自己,由人类自己立法进行自我管理,这远比征服自然困难得多。

特别是约束公权力,非有高度的觉悟,顽强的毅力和坚强的意志难以成其事。

任何国家法治的确立都不是在一盘散沙的状态下随随便便建立起来的,而是必须有坚定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部署。

……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十八界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问:

(1)如何理解“法治关乎国家治理,更关乎百姓福祉”?

(2)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答: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事关人民利益、百姓福祉。

(2)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要领导人民执行法律,同时35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才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人民的自由和幸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3.郭明义,鞍山钢铁集团矿山公司齐大山铁矿采场公路管理员,几十年来,他照着雷锋那样去做,“把雷锋的道路作为自己的人生选择,把雷锋的境界作为自己的人生梦想”,连续15年每天提前2小时上班,相当于多奉献了5年的工作量,连续20年先后55次无偿献血,捐献血小板,累计近6万毫升,连续16年为希望工程、工友灾区群众捐款12万元……“给人温暖就是给自己幸福”,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郭明义的先进事迹体现了“简单中的伟大”。

(1)如何理解“给人民温暖就是给自己幸福”?

(2)为什么说郭明义的先进事迹是“简单中的伟大”?

答:

(一)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来说所具有的价值。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人总是生活在社会当中,个体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

一个人的需要能不能从社会中得到满足,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取决于他的人生活动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即他的社会价值。

郭明义的事迹,告诉我们要实现自我价值,必须创造社会价值。

郭明义的这句话不仅体现出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重要意义,也体现出社会公德中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郭明义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做之事,并将帮助别人看做是自己的快乐,所以,“给人温暖就是给自己幸福。

(二)在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人生的价值,标准就在于看一个人是否以自己的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诚奉献,为人民群众尽心尽力服务。

郭明义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不断为社会做贡献,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一个人不论能力大小,职位高低,都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与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去不断创造社会价值,通过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来不断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郭明义的这种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去为别人、为社会做贡献的崇高精神体现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因此,郭明义的行动恰好体现出了“简单中的伟大”。

4、某图书馆向所有读者免费开放。

乞丐、拾荒者和衣衫褴褛的民工小心翼翼进来了,无人阻拦。

有读者对此表示不满,向馆长抱怨说:

“图书馆是大雅之堂,如果允许乞丐和拾荒者进入阅读,就是对其他读者的不尊重。

”馆长回答说:

“我们无权拒绝他们入内阅读,但你有权选择离开。

”……对于图书馆免费开放可能带来的问题,该馆有关负责人感触颇深,自图书馆实行零门槛后,我们不仅没有感到压力增加,反而感觉开放的时间越长,不尊重这种权利的读者越少。

……该图书馆向乞丐和拾荒者免费开放,不啻于一轮明亮的太阳,让乞丐和拾荒者在得到温暖的同时,也净化了我们的心灵。

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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