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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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1总则

1.1为了提高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促进行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旧房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执行。

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公民自建房屋以及房屋维修的施工。

1.3本规程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4本规程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参建各方的管理职责和要求,考核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5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实际制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条款。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7】255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3术语

3.1施工项目

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

3.2安全

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3.3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活动。

3.4本质安全

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在内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3.5项目承包人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6项目分包人

项目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项目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

3.7危险源

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8事故

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不幸事件,使其有目的的行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事故可能造成人员的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

3.9事故隐患

泛指生产系统(施工现场)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3.10噪声

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3.11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12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必须进行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3.13高处作业吊篮

用型钢预制成吊篮架子,通过钢丝绳悬挂在建筑物顶部的悬挑梁(架)上,可随作业要求进行升降的脚手架形式,又称吊篮脚手架。

3.1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保护从业人员不受危害的物品。

4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4.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项目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必须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贯彻下来,把安全生产从组织上固定下来,按职责分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4.1.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覆盖的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员)、班组长及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的生产指挥系统。

4.1.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包括:

a)生产:

在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生产。

b)安全:

对各项专项安全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技术:

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d)机械:

确保项目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e)劳务: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f)经营:

负责对分包方、分供方资格资质管理和合同审核。

g)材料:

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质的采购、保管、发放的管理。

h)财务:

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管理。

i)教育:

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j)劳资:

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k)保卫、卫生、后勤:

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l)工会:

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合法权利。

4.1.4施工项目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针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监督检查、考核以及奖惩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

4.2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1项目部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施总的控制,全面均衡、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4.2.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组成。

组长由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

4.2.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a)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b)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c)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d)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e)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f)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g)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h)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i)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3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4.3.1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4.3.1.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c)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1.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b)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c)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b)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3.3“四新”时安全员的配备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4.3.1、4.3.2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4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4.4.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

4.4.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4.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4.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5项目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4.5.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5.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4.5.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5.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5.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5.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6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6.1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3.1.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4.3.1.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6.2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与控制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1.2参与项目施工的各方主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1.3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应当依法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

5.1.4施工项目应当配备足够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方可任职。

5.1.6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司索工、建筑起重司机(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钢筋机械、切割机、搅拌机)操作工、建筑用场内机械(压路机、挖掘机、叉车、推土机等)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1.7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1.8施工现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5.1.9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5.1.10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1.10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照规定免费发放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5.1.1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2.1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2.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c)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f)拆除、爆破工程

  包括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g)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5.2.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包括:

a)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b)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c)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d)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e)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f)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5.2.4属于5.2.3所列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5.3安全技术交底

5.3.1安全技术交底是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以及分解落实、验收检查的规定。

5.3.2安全技术交底实行以方案编制人(单位)为主责,逐级传递的原则,即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3.3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应以方案的编制人(单位)为主责,会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将专项安全的要求向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5.3.4作业班组长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交底。

5.3.5交底应细致全面,讲求实效,必须形成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5.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4.1施工现场应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各层次、各类人员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对安全教育培训的计划编制,实施和记录,证书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5.4.2安全教育培训的类型和对象包括:

a)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年度培训;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培训、复审和年度安全培训;

c)项目技术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

d)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培训、复审和年度安全培训;

e)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f)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

g)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h)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5.4.3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类型和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分别做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

a)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如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遵纪守法等。

b)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如施工现场概况;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流程、工艺;施工危险区域及安全防护基本知识、注意事项、机械设备、动力照明基本安全知识;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施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知识;消防及灭火器材应用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c)工种与岗位安全技能,如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等。

5.4.4各参建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应以本单位为主体实施。

总承包单位应以参建单位为对象,进行项目的入场安全培训和其他安全教育活动。

5.4.5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应履行组织方和参加方的签字手续。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应监督各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收集相关证件和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5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5.5.1施工现场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对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编制、支付使用、监督管理和验收报告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5.5.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范围。

5.5.3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单独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5.4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5.5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程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5.6安全生产检查

5.6.1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对检查形式、方法、时间、内容、组织的管理要求、职责权限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处理和复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

5.6.2安全检查的类型一般包括:

a)日常检查,如班组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各组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的巡回安全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对隐患的查处。

日常检查的重点是当日施工现场各施工作业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定期安全检查,如项目按周、旬、月组织的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的重点是施工现场各处固定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c)专业性安全检查,如针对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消防等专题检查及验收性质的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安全员主持,按照检查项目,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d)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如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台风季节等气候特点的安全检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此类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针对检查内容,对安全状况作出综合性评价及现场处置。

5.6.3安全检查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并对照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和存在的隐患问题,均应定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措施、定复查时间进行落实。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离作业人员,责令当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消除。

5.6.4各种类型的检查活动,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检查方和受检单位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5.7分包单位管理

5.7.1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单位的名录,明确相应的分包工程范围,从中选择信誉、能力等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

评价内容包括:

a)合法的资质,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b)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合作的市场信誉和业绩;

c)技术、质量、生产和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如安全业绩、能力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5.7.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通过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

a)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

b)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c)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批准和实施要求;

d)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5.7.3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实施控制,并形成记录。

控制的内容与方法包括:

a)审查分包单位的专项安全措施方案;

b)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c)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d)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保持与分包单位的及时沟通。

5.7.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8安全物质供应单位管理

5.8.1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单位的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

对供应单位的评价内容包括:

a)技术、生产管理的和质量保证能力;

b)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证及准用证明文件;

c)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5.8.2施工现场项目部应通过供货合同约定安全物资的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

具体条款包括:

a)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及等级;

b)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

c)验收准则和方法。

5.8.3施工现场应对进场安全物资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并及时清退出场。

验收的方法包括:

a)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b)通过外观检查和量具测量检查查看实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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