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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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建设乐业日照的意见》(日政发〔2015〕22号)、《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

用于以下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

5、就业见习补贴;

6、求职创业补贴;

7、一次性创业补贴;

8、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9、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水电补贴);

10、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

用于以下补贴:

1、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等类型,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但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已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扩大到毕业学年前一个学期的大学生。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200元/人,高级工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相应等级就业技能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根据培训时限长短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是指按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和“金蓝领”高级工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金蓝领”高级工培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列支。

(三)实用技能培训。

补贴人员范围为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脱贫需要主动要求培训,持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卡,参加实用技能培训结业并考核合格的农村贫困人口。

农村贫困人口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实用技能培训补贴,且同年度内不得与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实用技能补贴标准根据培训课时、培训成本、培训班次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培训班次9人及以下的,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执行;10-19人的,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执行;20-30人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执行。

每天培训时间不低于6个课时。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3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3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第八条 岗位补贴。

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减扣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费部分执行。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规定执行。

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财政困难区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助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予以补助,市和区县财政各按10%予以补助。

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区县,省级补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市补助比例也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十条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

补贴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

(一)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根据吸纳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4个月以上的未正规就业或登记失业人员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吸纳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补贴2万元;吸纳就业10人(含10人)以上的,补贴5万元。

小微企业创业者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仍按1万元执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未正规就业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首次创业时间认定标准为成功创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首次向人社部门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个体工商户转制为小微企业的,转制时间视为首次创业时间;以受让已注册企业方式创业的,限省级以上进行前置审批行业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亲属关系的,法人注册变更日期视为首次创业时间。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小微企业标准和条件给予创业补贴。

(二)个体工商户创业补贴。

对2013年10月1日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创业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在区县进行社会保障立户,吸纳就业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岗位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新政策期限前创业者创业补贴。

2013年10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申请时成立不足5年的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前12个月在所创办企业或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吸纳就业3人及3人以上的补贴5000元;吸纳就业3人以下的补贴3000元。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前为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4个月的,给予500元/岗位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农村贫困人口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并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进行创业登记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新政策期限前创业者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水电补贴)。

补贴对象为:

初创小微企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创业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给予减免),符合创业补贴申请条件且申请补贴时距创业时间不足2年的,给予房租水电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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