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信互联网与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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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信互联网与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互联网与移动增值业务(业务)合作协议

主协议号:

 

甲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增值业务运营中心

乙方:

公司

 

签约日期:

二零年月日

目录

前言3

第一章鉴于条款3

第二章定义4

第三章合作模式4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4

第五章管理机制6

第六章工作界面及维护8

第七章信用评价10

第八章投诉及违约处理11

第九章客户服务15

第十章计费、结算和代收费16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19

第十二章协议的变更或终止19

第十三章保密20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21

第十五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21

第十六章其它规定21

附件一定义23

附件二违约行为列表28

附件三信用等级评价33

附件四分成比例列表(仅供参考,实际分成以双方约定为准)34

附件五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35

附件六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36

 

前言

1、本合作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09]年[]月[]日在湖南长沙订立: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增值业务运营中心(以下称“甲方”或“湖南电信”),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地址为:

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032号湖南电信第二枢纽大楼,其授权代表人为张伟平;

(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地址为,其法定代表人为。

2、适用范围:

为行文方便,本协议由正文(以下简称“正文”)及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组成。

正文和附件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适用本协议中相应条款。

3、如甲乙双方在未来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以下简称“新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或单独就新增值业务签署协议(文本由甲方提供),或将该新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鉴于条款

1.1甲方是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

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2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证明文件:

(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号《本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增值业务运行维护资质证明;

(4)增值业务客户服务资质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其拟与甲方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资质证明;

(6)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

1.3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并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4乙方已有效签署《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并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有关信息安全的责任。

1.5甲乙双方已就合作开展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合作原则达成共识:

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

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附件一。

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三章合作模式

3.1本协议项下中所称湖南电信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合作,基于湖南电信互联网、移动网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甲方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业务的总称。

3.2甲乙双方合作的主要业务类别包括:

P/C网短信、彩信、彩铃、WAP、商务领航、互联星空、手机报等,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分业务类别分别签署合作协议。

3.3甲乙双方将因合作提供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

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分成比例、计费、结算和代收费等内容见本协议第十章。

3.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将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合作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

3.5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

4.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或修改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

4.3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业务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奖励乙方创新业务,监督乙方客户服务质量。

4.4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SP服务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利用SP服务系统发布通知/公告、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负责管理及更新与合作有关的信息。

甲方将告知乙方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SP服务系统。

4.5甲方在SP服务系统中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格、附件等的发布、回复、确认、说明等,除非特别指出,均视为双方进行沟通的证据;且以到达乙方SP服务系统接入点的时间为准。

甲方可在SP服务系统中提供适当的备份和查询功能,但不负责完整保存或再次提供上述信息。

4.6甲方将分配给乙方企业代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增值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乙方。

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表示力。

4.7甲方对乙方申请的业务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或在SP服务系统中以适当方式确认。

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

乙方权利义务

4.8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开发、平台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

4.9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其他已制定的或不时将制定的业务质量标准、无线运行维护规程、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中规定的内容。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视为违约。

4.10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不得违反其已签署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被视为根本违约。

4.11乙方可利用其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SP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申请、公司信息维护、双方合作开展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信息沟通等功能。

乙方应如实登记/及时更新其名称、指定银行、账户、联系人、客服等信息,并应自行妥善保存SP服务系统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等。

4.12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SP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双方或用户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13乙方申报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甲方SP服务系统中提交有效的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

4.14乙方开展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需通过必要的技术测试,技术测试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自测试期开始之日起,由于乙方原因一次不能通过甲方要求的测试,则该业务申请作废。

乙方若要继续合作该业务,需要重新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

4.1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并可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管理所需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

4.16乙方不得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

4.17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其他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或UTK/STK、OTA卡中内置业务。

4.18乙方负责解决由于其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安全性与合法性等引起的一切争议,并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对甲方互联网及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

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4.19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

乙方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定制确认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

4.20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诱骗、欺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4.21因任何第三方通过乙方维护界面向用户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因此而向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因此遭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用户、及/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4.22乙方向用户提供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时,不得存在本协议附件二“违约行为列表”所列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

第五章管理机制

5.1甲方通过评审等方式确定乙方及其业务的准入。

基本准入条件如下:

5.1.1乙方应具备提供无线增值服务的合法资格,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其资质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第1.1条的要求;

5.1.2在公司规模、内容或技术资源、推广渠道、运营经验方面具有较强实力;

5.1.3具备电信运行维护能力。

在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安全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接入方式、关键指标等方面符合《中国电信湖南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1)运维管理:

机房条件、维护组织及岗位设置、安全管理、故障及系统数据变更管理、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要求;

(2)接入方式:

专线、VPN接入;

(3)性能关键指标:

短信网关到SP连接成功率、wap业务服务响应时间、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设备7×24小时运行可用性等应符合相关要求;

(4)中国电信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提供商运维培训证书。

在合作起始,按照每合作单位有三名获得培训证书的运维人员进行要求;随着业务量加大,增加获得培训证书人员数量。

5.1.4具有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协议第九章客户服务相关条款。

5.2甲方对乙方及其业务分别实行考核退出管理。

5.2.1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

该考核依据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客户服务质量、运行维护质量、信用评价等级等进行,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将终止与其合作,考核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季度内累计三次受到客户服务检查警告处理或一次整改时间超过两周;

(2)单个业务退出导致业务类别退出,业务类别退出导致资格退出。

5.2.2甲方对乙方的单个业务进行考核。

该考核依据单个业务收入、使用用户数、业务维护质量等指标,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业务进行下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内容:

(1)根据甲方公布的合作管理总则及各分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对各业务类发展按月或按季度的排名、退出考核;

(2)业务运行维护指标考核:

每月依据《中国电信湖南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对“短信网关到SP连接成功率”、“wap业务服务响应时间”、“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等业务性能指标进行考核,对于不达标业务进行屏蔽整改,考核季度内累计三次受到屏蔽整改处理或一次屏蔽整改时间超过两周,该业务下线。

5.2.3如乙方考核后被退出,原则上一年内甲方不接受其再次提交的资格申请;对考核退出的业务类别,原则上一年内不接受再次提交该业务类别的业务申请。

5.2.4乙方或乙方业务新接入三个月(业务开通后三个完整计费月)内为扶持期,不参与考核退出。

5.3甲方原则上不允许乙方与甲方其他合作伙伴间进行业务转让,除非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或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合作开展的业务向第三方转让。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转让将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4如乙方发生主体变更(营业执照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变更),在乙方结清所有应支付甲方的费用,并无任何未结的或违约处理等事项时,方可申请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5.5如甲方同意乙方进行业务转让或按本协议5.4条约定进行转让,乙方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转让服务费:

(1)短信业务类别、IVR业务类别转让,按10万元/业务类别收取服务费;

(2)其他业务类别转让,按5万元/业务类别收取服务费。

5.6乙方应保证受让的第三方应具有不低于乙方的资质和能力开展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且需满足甲方业务规范及管理办法中有关业务转让的相关要求,签署相关变更协议后,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由新主体继续承担。

5.7业务转让的出让方或受让方须向甲方支付由于协助、配合业务转让甲方需支出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线路调测、数据变更以及客户服务等成本。

5.8甲方鼓励、支持乙方业务创新,负责建立并实施创新业务合作管理机制。

创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现网无类似业务或应用,且业务设计新颖、功能独特;或

(2)内容资源具有垄断性或稀缺性,短时间内难以被模仿或获取;或

(3)业务或应用具有独创性,具有专利、发明等自主知识产权。

5.9甲方通过定期评审,确定创新性业务。

5.10甲方对创新性业务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即在业务受理、审核、测试、上线等环节优先处理,并指定专门的服务经理对乙方进行创新业务资料的准备、业务测试等协助和辅导,对业务受理全程跟踪、协调并反馈。

5.11甲方对创新业务提供半年的业务推广期,在新品上线栏目中开设专区。

5.12甲方对创新业务的扶持期延长为半年,扶持期内该创新业务不参加考核退出。

第六章工作界面及维护

6.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护各自界面。

甲乙双方工作及维护界面如下图所示。

6.2甲方维护责任

6.2.1甲方互联网、移动数据网络及其增值业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

6.2.2甲方配合乙方连通各种甲方的网关或服务器至乙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

6.2.3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相关的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

6.2.4甲方负责上述示意图中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甲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

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传送的权利。

6.2.5甲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行控制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

6.2.6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所提供的业务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并有权根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甲方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6.2.7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通信通道的数据流量统计,并保证这些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6.2.8甲方应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前尽早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

6.2.9甲方确保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

6.3乙方维护责任

6.3.1乙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开展本协议项下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的工作和费用。

6.3.2由乙方负责乙方系统与甲方各种网关或服务器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及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3.3乙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维护工作不得在甲方业务繁忙时间进行,可能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必须在深夜进行,尽量减少对用户使用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影响。

乙方保证上述工作的进行不会影响甲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

6.3.4乙方对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必须以事先书面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如通过SP服务系统)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通过邮件、广告或短信等有效方式通告用户,并保证最大限度降低对用户的影响。

6.3.5乙方服从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各种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的正常稳定而对数据流量的调整安排。

6.3.6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

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

6.3.7乙方保证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

第七章信用评价

7.1为了甲乙双方的诚信合作,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可根据乙方在业务运营中的违约、违规情况、用户投诉、合作协作程度等情况,对乙方的合作信用和诚信程度作出评价,并根据该评价适用本协议中有关规定、适用相应的激励约束政策。

7.2信用评价的衡量采取积分制,划分如下:

信用

等级

信用积分

适用政策

具体内容

优秀

90≤积分≤100

扶持发展

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申请可申请“绿色通道”

2)甲方协助提供相关用户数据,扶持乙方业务发展

3)可根据业务情况申请短信群发或WAPPUSH

4)不定期发布的更多的扶持政策

良好

75≤积分<90

标准合作政策

一般

60≤积分<75

限制发展

1) 降低5%分成比例

2) 停止新增业务类别申报,停止原有业务类别下新增业务申报

不良

0≤积分<60

终止合作

全面终止合作

其中:

(1)信用等级说明:

Ø信用积分变动范围:

0-100分,共设置四个信用等级:

优秀、良好、一般、不良。

ØSP信用初始积分:

80分,信用初始等级:

良好;

(2)适用政策说明:

Ø扶持发展是指甲方为了促进与乙方的合作、或为了便于乙方开展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而推出的友好政策,乙方若符合条件即可适用。

Ø标准合作是指甲乙双方的合作适用本协议的规定,除非另有明确书面说明,乙方不能适用甲方的扶持发展政策。

Ø限制发展是指甲方为了适当缩减与乙方的合作而推出的限制政策,乙方若满足条件将被适用。

Ø终止合作即指终止本协议。

乙方的信用分数低于60分时,甲方即有权终止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

如存在此情况,甲方应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协议有关协议终止的规定处理。

7.3本协议期内,每月15日前,甲方将对所有SP进行信用评价,并向SP公布信用分数。

信用评价影响因素以及加、减分办法见附件三《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章投诉及违约处理

8.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而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合作业务无法继续进行,则构成违约。

8.2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有权终止协议。

8.3乙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分为违约和违规两类。

除本章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如违反甲方业务规范或《中国电信湖南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等,则构成违规,应承担相应责任。

8.4甲方建立投诉预警机制,根据用户投诉情况,每月通过SP服务系统向乙方发布投诉预警通知,以防范违规、违约行为的发生。

8.5甲方根据相关业务规范或《中国电信湖南互联网及移动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等对乙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违规业务屏蔽、信用扣分。

如本协议及上述规范或办法对同一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8.6甲方建立业务屏蔽机制,根据用户投诉情况对乙方相关业务实施业务屏蔽,并在SP服务系统上向乙方发布业务屏蔽通知。

8.6.1业务违约/违规屏蔽:

违约/违规行为的业务依据“先取证屏蔽、后违约处理”的原则进行业务屏蔽,业务屏蔽后转入业务违约/违规处理流程。

违约/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Ø提供的业务信息内容低级、不健康,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Ø提供的业务信息内容违法,例如涉及封建迷信、赌博、毒品、黑社会、枪支、迷药等内容;

Ø提供的业务信息内容涉及反动内容;

Ø用户未定制业务,利用技术手段欺骗、强迫或私自给用户定制;

Ø通过擅自群发业务推广信息,或通过其他手段诱骗用户回复定制或扣费;

Ø用户未主动拨打IVR业务,却被非法发起呼叫并扣取信息费。

8.6.2业务群发屏蔽:

是指因用户投诉其接收到的不良短信中涉及宣传增值业务(如IVR业务),对相关业务采取的业务屏蔽。

一个月内,用户针对某一业务的投诉量在200个(含)以上,业务屏蔽时间为2周。

业务屏蔽期满后如无后续投诉,该业务恢复开通;如在业务屏蔽期间或恢复开通后仍有此类投诉,将继续按以上规则屏蔽业务。

8.6.3业务屏蔽方式

业务类别

屏蔽方式

短信业务

点播

业务代码鉴权不通过(用户不能再使用)

包月

资费置零(用户可以使用)

彩铃

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

彩信

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

WAP业务

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

手机报

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

商务领航

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

互联星空

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

流媒体业务

屏蔽业务(定制用户可见,非定制用户不可见)

IVR业务

关闭业务代码(用户不能再使用)

8.7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严重程度将其违约行为分为一般A类、一般B类、严重A类、严重B类、重大A类、重大B类六类以及警告、停止结算,具体违约行为描述见附件二《违约行为列表》。

8.8乙方违约行为除纳入本协议第六章之“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积分减分处理外,同时进行相应违约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般A类:

自甲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为业务整改期,整改期间甲方对违约业务实施屏蔽,并暂停受理乙方该业务类别新业务申请。

对于短信、语音信息服务业务,关闭其业务通道。

整改通过则取消屏蔽并恢复受理新业务申请,开通业务通道;整改不通过则对违约业务实施下线处理,直至整改通过,恢复受理其新业务申请。

双倍抵减违约行为发生期间所处计费周期发生的违约所得信息服务费总额,并收取违约期间所处计费周期该业务类别信息费总额(含违约业务所得信息服务费)10%作为违约金(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收取)。

上报行业监管部门,通报甲方分公司及其他SP。

一般B类:

自甲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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