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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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

第四章

建筑间距.

15

第五章

建筑退界.

20

A-/e、.-Vf-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管理要求

23

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25

第八章

建筑色彩及立面管理规定

26

第九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29

%丄左

第十章

附则.

30

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31

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38

附录一名词解释40

附录二计算规则4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旺苍县城、苍溪县城、剑阁新县城、青川县城、剑阁普安镇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蜀门路、利州路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规划建设的重点地段,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设计要求按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0.1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四十六中类。

分类见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一)

居住用地(R);

(二)

公共设施用地(

C);

(三)

工业用地(M);

(四)

仓储用地(W);

(五)

对外交通用地(

T);

(六)

道路广场用地(

S);

(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

绿地(G);

(九)

特殊用地(D)。

(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2.0.2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0.3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按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兼容性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2.0.4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

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

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第2.0.5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

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

建筑类别

旧改区(吊)

新建区(

低层建筑

800

1500

多层建筑

1500

3000

高层建筑

3000

5000

注:

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和代拆迁范围的用地。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以许可建设。

第2.0.6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

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

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0.7条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第2.0.8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下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的规定执行,新

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划》及相关国家规范执行。

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另U

用地面积(m2)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m2)

幼儿园

V2500

3班(90人)

1200

2500-3500

6班(180人)

1700

3500-4500

9班(270人)

2450

绍500

12班(360人)

3000

第2.0.9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性质、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

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

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第2.0.10条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怦地上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辆/100怦建筑面积)

住宅

1.0

1.0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0.35

1.5

宾馆、酒店

0.8

-

办公楼

2.0

0.4

商业场所

0.8

3.0

医院

0.8

1.5

体育馆

2.5

20

影剧院

2.0

15

展览馆

0.8

1.0

非生产性工业

0.8

0.4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

注:

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

20%。

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

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5能控制。

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5.建设项目范围内建设项目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30%。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

7.广元市城区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视线,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2、距离道路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的距离不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和过街天

桥、地道引道口不小于50米。

三、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

其中,大型停车场的停车场地与住宅建筑相邻,间距应大于10米,并设置大于5米乔灌木结合的绿化隔离带。

停车场内宜按停车方式或间距种植乔木,地面宜选择植草砖铺地,以提高绿化覆盖率。

四、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界、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

五、地下停车库在规划、建设中,应与人防设施相结合。

第2.0.11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1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0.12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公用设施设备用房不计算为物管用房。

):

一、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含1万平方米),按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4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5%o配置;

三、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

四、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不得配置在地下室或屋顶局部位置,且每处建筑面积

不小于50平方米。

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

第2.0.13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2.0.14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规定。

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5%。

第2.0.15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

公共绿地、集中绿地、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建筑间距内的绿地(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和建设用地内的防护隔离绿地等绿化用地。

第2.0.16条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二、采用开敞式分隔,且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退界和间距范围之外。

第2.0.17条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表2—4规定:

表2—4

中心绿地

名称

设置内容

要求

最小规模

(公顷)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

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

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铺装地面和健身、休憩、儿童设施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疋

功能划分

>0.5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和简易健身、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8

街头绿地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和铺装地面等

灵活布局

>0.04

第2.0.18条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0米,面宽不小于20.0米;

二、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0.19条居住用地的公共绿地,根据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集中公共绿地,包括:

居住区级的居住公园、小区级的小游园和组团级的中心绿地。

公共绿地配建指标为:

居住

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独立的组团级以下的住宅或兼容住宅用地不少于1平方米/人。

旧城区可根据以上指

标酌情调整,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10%

第2.0.20条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

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一个片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片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2.0.21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

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第2.0.22条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红线宽度在3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二、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三、景观道路和健身路径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第2.0.23条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的交通干道两侧和交叉路口(均为道路红线以外)划定绿线的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铁路干线:

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50米。

二、城市快速路及城市对外交通主干路:

两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30米。

三、规划的干道交叉路口:

平交路口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50米;立交路口侧绿化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

第2.0.24条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

第2.0.25条平台、墙体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对于屋顶绿化,建筑高度不超过40米得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作覆土厚度不小于0.4米的绿化时;屋顶绿化达到屋顶面积的60%以上的,按屋顶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达不到60%的,可按实际绿化

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

第2.0.26条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

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第2.0.27条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

第2.0.28条城市公共绿地,除设置表3-4所列的设施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含管理用房,下同)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应能配建面积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二、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应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2.0.29条非居住建设项目室外停车场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网格式植草砖铺地;二、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树径10厘米以上的乔木)。

(以园林意见为准)

第2.0.30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取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大于70%;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0厘米以上,

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发空间)要砌宽度

高度4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2.0.31条大于60米(含6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一、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二、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三、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3.0.1条广元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内各片区建设高度、开发强度应由《广元市总

体规划》和其他空间形态专项规划确定。

第3.0.2条容积率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严

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3.0.3条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表3—1《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的规定执行。

表3—1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建筑高度

(m

住宅密度

住宅容积率

<24

<30

1.8

24VH詔5

<28

2.2

45VH<50

<26

2.4

50VH<55

<24

2.8

55VH詬0

<22

3.0

<20

3.2

<18

3.4

<16

3.6

H>60

<20

3.8

<17

4.0

<16

4.3

<15

4.5

注:

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3.0.4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

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

积不得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进深或半径大于1.8米的阳台,无通过式交通,不经过二次结

构处理可改变设计功能独立使用的住宅套内空间视为可变空间,进深或半径大于1.8米的部分按

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3.0.5条建设用地地块容积率根据规划高度分区意图的需要按照表3-1选择,根据实际容

积率计算结果按表3-1的规定选取实际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实际容积率则选取比该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实际建筑密度。

(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则选取比实际容积率稍低

的容积率对应的实际建筑密度)

第3.0.6条城区的非住宅用地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下表3-2《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

指标表》要求控制:

表3-2非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公共设

施用地

商业建筑

多、低层

<50

<2.5

>30

高层

<40

韦.0

淳5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商业、办公综合楼

多低层

<45

<2.5

>30

高层

<40

韦.0

>30

宾馆、酒店

多低层

<40

<2.0

>30

高层

<35

韦.0

>25

市场

<50

<2.0

>20

中学用地

<30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5

小学用地

<30

幼儿园用地

<35

农贸市场

詬0%

初.8且<1.6

结合设计要求

半卄心^老院

多低层

<25%

<1.8

>35

高层

<30%

<3.0

>30

派出所

<40%

羽.0且<2.4

结合设计要求

办事处

<40%

羽.0且<2.4

结合设计要求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40%

<2.4

结合设计要求

社会停车库(场)

<50

<3.0

结合设计要求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40

无控制要求

>35

大、中专学校用地

教学、办公、配套用房

<40

为.5

>35

科研设计用地

研发、办公、配套用房

<40%

羽.5且<3.0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

展厅、销售、维修

<45

<1.8

>25

物流用地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40

<3.0

>20

仓储用地

仓库、管理用房

>45

>.0

>20

工业用地

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

结合设计要求

重工业

绍0%

为.4

<20

轻工业

绍0%

为.8

农业产业化项目

渕5%

注:

1、中、小学用地的绿化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植草面积占50%^上的活动场可以计入绿地

指标。

2、工业项目涉及特殊工艺和环境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3、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指工业园区以外对农产品就地加工的项目。

第3.0.7条如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米,市政配套设施较完善,且周边有大于1公顷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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