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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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防控环保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建立健全环保内部约束机制,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各单位、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财政工作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环保职能,贯彻落实好中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证各项环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环保资金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环保信息、财务数据、预决算报告、工作记录和相关报告真实完整。

第五条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内部环境。

包括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机关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

及时识别分析工作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沟通。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以及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应用。

(五)内部监督。

对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六条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贯穿于各单位(科室)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融入环保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环节。

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相结合的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内控工作效率。

(二)制衡性原则。

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在管理结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

各单位(科室)、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涉及财政业务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各单位(科室)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财政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使内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纠正,有效防范和管控我县环境各类风险。

第七条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

(一)指导各单位(科室)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即本制度。

(二)根据本制度以及市编办批复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各单位(科室)职责范围,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办法。

即对法律风险、政策制定风险、预算编制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公共关系风险、机关运转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岗位利益冲突风险等分别进行识别、评估、分级(分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两级)、应对、监测和报告全过程管理的办法。

(三)各单位(科室)根据本制度、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查找本单位风险并定级、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环节各岗位责任基础上制定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第八条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

(一)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

局长兼任内控委主任,相关局领导兼任内控委副主任,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

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

内控办设在财务室。

(二)各单位(科室)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

各单位(科室)的内控管理岗位由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内控管理联络员由负责综合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全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内控理念,将内控制度作为组织纪律的拓展和延伸。

局领导和各单位(科室)负责人带头执行内控制度,在全局倡导和推进内控文化建设,使内控意识贯穿于干部职工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准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办法

第十条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单位(科室)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的不相容岗位(职责),明晰岗位职责,明确细化管理责任。

(二)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实施分离措施,进行内部牵制,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机制。

(三)各单位(科室)关键岗位应具备双保险机制,建立人员A/B角制度,不同职务层级之间形成传帮带的机制,建立人才梯队,保证工作正常接续。

关键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授权控制。

(一)制定内部授权制度,建立与环保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

全局根据环保业务性质和特点、管理分工和工作需要实行分级授权,科学分配权力,并对所有授权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二)各单位(科室)根据其职责制订具体授权方案,明确授权主体、范围和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报主管局领导审核,确保各单位(科室)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根据组织机构、环保业务管理变化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被授权人的权限,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

根据各单位(科室)实际情况,优化内设机构设置,科学配置机构职能,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流程控制。

(一)将内部控制嵌入环保业务流程,实现环保指标流、控制流、业务流的流程统一,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通过持续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二)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分级和模块化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进行规范管理。

(三)制订涵盖环保业务活动全过程的书面流程。

环保政策的研究、制定、实施以及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应讲求实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管理控制。

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通过环保信息化,实现内部控制的即时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五条其他控制。

主要包括会计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采购业务控制等。

第三章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第一节法律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是指各单位(科室)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省市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起草上报环保法规规章草案,审核涉及环保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环保规范性文件,健全环保制度体系,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由司法局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建立环保制度执行评价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二十条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以司法局为主体、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处理环保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加强环保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二条全面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流程和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保行政执法机制。

第二十三条完善环保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的协商机制,依法及时化解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涉及的各单位(科室)应派人为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二节政策制定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制定风险是指因调查研究不扎实、决策层次较低、统筹考虑不全面等,导致政策不符合实际、碎片化、不可持续等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明确政策制定目标,跟踪研究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和重大政策变化。

第二十六条政策制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和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区分公共性的层次。

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更着眼于建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七条加强政策制定前的调研工作,全面掌握市情民情,综合考虑全县各地差异状况,提高政策的指导性、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健全政策制定层层把关制度和集体协商机制,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政策效应有效发挥。

第二十八条建立政策实施后的评估机制,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

提高政策信息透明度,及时掌握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执行效果不好的政策,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节预算编制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预算编制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预算安排依据不充分等,导致预算不科学、不准确、不细化等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根据我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整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收支预测,编制财政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四节预算执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风险是指因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导致预算刚性不足、财政支出进度较慢、资金安全性和效益不高等的可能性。

第五节公共关系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共关系风险是指在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中,由于言行不当、沟通不力等,导致损害部门声誉形象甚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建立事前有预案、事中有应对、事后有跟踪的财政舆情管理机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热点,及时化解风险,加强舆论引导。

第三十四条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格遵守新闻稿件报批制度。

全局工作人员XX不得参加各种研讨会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以及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第六节机关运转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机关运转风险是指日常工作中,在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卫等方面存在隐患,导致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的可能性。

第三十六条完善收文批分制度,严格按批分意见承办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公文。

完善公文审核、签发、印制、分发和存档等工作流程,保证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有效运转,提高公文流转办结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七条公文办理中,按照职责分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文起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提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

公文会签意见、征求意见的回复,要统筹考虑各方意见,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参加县委、县政府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前,加强局内部统筹协调,认真全面准备意见材料。

参加部门会议,全面了解有关业务,表态有理有据。

会后,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或向相关单位书面通报,重大事项向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

第四十条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局领导、各单位(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管理以及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问题,督促被查单位整改。

第四十一条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防控制度。

健全群访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第七节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信息系统管理风险是指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未完全遵循信息化建设制度、规划和标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运行维护不规范,导致系统碎片化、系统故障、数据丢失、信息泄露、信息化辅助管理决策能力弱化的可能性。

第八节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岗位利益冲突风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或矛盾,导致权力滥用、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行为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第四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完善岗位设置,健全干部轮岗交流、回避制度,落实强制休假制度,建立防止岗位利益冲突的制度体系。

第四十五条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单位(科室)的岗位职责、业务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九节其他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员招录、培养、选拔任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加强会计控制。

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财务支出审批和审核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和支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报销流程,加强支付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各单位(科室)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加强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内部采购和购买服务管理,实行采购和购买服务事项审核备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记录控制,强化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加强财产保护控制。

强化内部资产管理,明确资产调剂、租借、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章内部控制职责分工

第五十条内控委负责确定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制度、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部署内部控制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科室)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办法和管理措施。

内控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内控管理工作,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内控办承担内控委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审核各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组织对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对各单位(科室)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内控委报告。

(三)对风险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对内部控制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制订解决方案。

第五十二条专项风险管理办法的拟订和组织实施,由牵头单位(科室)分别负责。

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制定风险防控。

在拟订和组织实施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中,各牵头单位(科室)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科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制度和专项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做好内控工作。

(二)各单位(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总责。

(三)各单位(科室)内控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科室)内控管理工作。

协助本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完成其内控职责和单位职责范围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建设,向本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内控合规自查建议,报告内控管理隐患和风险事件。

(四)各单位(科室)内控管理联络员负责与内控办的工作联络,配合内控办的有关工作安排。

第五章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

第五十三条建立内部控制检查制度。

(一)内控办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各单位(科室)内控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内容包括各科室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的应对及处理等情况。

不定期检查由内控办根据内控管理需要确定。

(二)各单位(科室)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排查风险点,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四条建立内部控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专项风险防控牵头科室应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科室单位;向内控办报告发生的风险事件情况及有关建议。

(二)各单位(科室)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

每年3月底前,向内控办报告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三)内控办及时将各单位(科室)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风险事件应对情况向内控委报告,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事件分级处置的意见建议。

内控委根据需要将相关情况向局党组报告,内控办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五十五条建立内部控制检查定期披露制度,对内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内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

强化结果运用,将单位和个人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内控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有效防控财政廉政风险和业务风险,根据《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和《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内控委实行会议议决制度。

内控委会议包括例会和专题会议。

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专题会议根据内控委主任决定召开,或由内控办根据具体议事需要,提请内控委主任批准后召开。

第三条内控委例会议决的主要事项为:

一、听取内控办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内控重大事项和有关管理措施。

二、内控基本制度、专项内部控制办法的拟定、修订事项。

三、内控委年度工作计划、内控办年度专项检查计划。

四、内控委年度工作报告、内控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等事项。

五、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责任追究、改进现行制度的建议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例会议决的事项。

第四条内控委专题会议议决的主要事项为:

一、听取内控办专题汇报。

二、专项内部控制办法及内控办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修订事项。

三、突发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风险定级、责任追究、改进现行制度的建议等事项。

四、内控专项检查、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专题会议议决的事项。

第五条内控委会议由内控委主任或由内控委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内控办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六条内控委全体委员应出席例会,不能出席的委员应指派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事先报告内控办。

第七条内控委专题会议的出席人员由内控委主任决定,或由内控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由内控委主任审定。

第八条内控办负责拟定内控委会议议题,会前呈报内控委主任批准。

各专项内部控制牵头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提请内控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报内控办,由内控办研究后按程序报内控委主任批准后纳入会议议题。

第九条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对口专项内部控制牵头单位应立即报告内控办,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内控办负责报告内控委主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具体调查处理方案。

有必要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的,由内控委主任决定召开或由内控办向内控委主任提请召开。

第十条突发风险事件的风险定级由各专项内部控制牵头单位提出建议,经内控办研究决定后报内控委主任核准;由内控办组织专项检查的,风险定级建议由内控办提出并报内控委主任核准;有必要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的,由内控委主任决定召开或由内控办向内控委主任提请召开。

第十一条内控年度考核评价由内控办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结果经由内控委会议议定后在局内予以披露或通报。

第十二条内控办负责记录内控委会议内容,整理内部控制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内控委主任审定后印发相关单位。

发送范围由内控办核准。

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经内控委主任审核批准可以对外发布的,由内控办按程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内控办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内部控制牵头单位及局内各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

内控办负责督促落实内控委会议议决事项并向内控委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未明确对外公布的,各单位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局内控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预算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包括实物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三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四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五条 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还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收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收入管理,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收入是指本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并纳入年度预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局指定专户,纳入环境保护局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范围,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实现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

第五条 环境保护局资产的转让、出租、捐赠、变卖和报废,必须由环境保护局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科室)都无权私自出租、转让、变卖办公室资产、场地、设施等。

第六条 单位各项财政拨款收入及收到的银行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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