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交流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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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召开的这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加强了各省之间的经验交流,互通有无,必将推进各省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促进招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下面,将我省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及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方面做的主要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向大家做一下汇报。

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我厅先后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及具体的工作措施,以确保能够达到推进体制制度创新,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目标。

(一)基本情况

通过专项治理,对我省9市、8县2008年以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抽查。

本次抽查的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基本齐全,特别是计划、规划、土地使用、施工图审批和施工许可证都能按要求并认真的履行,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比较规范。

工程项目基本实行了公开招标,程序规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检查中未发现部门垄断、行业保护、规避招标、假招标和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经检查的大分部项目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操作,但在个别项目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招投标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

⑴个别项目没有在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

⑵个别项目环节不规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该工程都没有进行资质要求,招标文件中没有附工程量清单,评标报告无评委抽取表。

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

⑶个别项目招标时限违法,招标时间少于20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⑷个别项目勘察、设计没有进行招标。

2、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备案不够规范

此次检查中发现个别项目施工合同中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有的施工合同没有签订内容;合同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甚至不备案。

(三)解决思路和建议

一是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从计划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监督、委托监理、施工许可证等方面都应按要求提供或按时完成,在履行程序的工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合法。

二是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要严格的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部委的有关文件要求,招标公告的发布上要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文件的发布到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之日,要严格的执行不少于20日的要求。

三是在招投标工作中,有关的资料文件一定要做到齐全,统一进行备案和保存。

四是对合同签订上要严格把关,让不平等条约杜绝在合同中出现。

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不允许项目管理班子随意进行更换,做到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能各尽其责。

合同备案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

二、完善招投标法规、制度方面的做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招标投标法》也出现了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地方,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我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在招投标领域内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现象。

(一)加强招投标政策法规建设

近两年来,我厅陆续制定下发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两阶段评标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并对《吉林省建筑市场条例》进行修订,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做出若干具体规定,初步解决了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加强招标文件的规范工作

1、改善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

在评标办法上,继续执行“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行“两阶段评标法”。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防止评委受人操纵或打人情分,防止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防患与未然。

2、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蓝本,制定下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由于目前我省国有投资工程施工项目均已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较旧版本有了很大修改,原有国家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不适应现实需要,而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还没印发新施工合同范本。

我们决定与省工商局联合制定适合我省情况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切实解决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没有新范本的实际问题。

4、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引进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并进行试点。

(三)加强诚信体系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准入清出制度,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目前正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下发各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待修改完善后下发执行。

在制定《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试行办法》时,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⑴该《办法》的制订应服务一个体系,即建筑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搭建一个平台,即开放式的网络平台。

⑵该《办法》应把握一个重点,抓住从业主体中最好的和最不好的这两头企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⑶在《办法》中建立一个“基础”,应明确诚信体系中各类“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

⑷在《办法》中应明确信用等级划分工作的考核范畴及责权划分,明确考核主体---省、市(州)、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评价。

考核主体实行“属地化”划分,本省企业要以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主,省住建厅、各行业协会等发挥各自的参与作用,评价范畴要包括安全、质量、合同履约、社会市场信誉等。

外埠企业应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为主,地方和行业协会等参与为辅,评价重点是安全、质量、合同履约等方面。

⑸在《办法》中应明确厅内各相关处室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在施工企业信用总体评价中所占有的权重,并由各相关处室制定具体评价标准,要与目前的业务监管工作结合好,不搞两层皮。

各相关专业处室应出台本部门所管行业的具体信用评价标准,包括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

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应与日常监管、检查工作相结合。

⑺信用信息的发布方式采取“施工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由建设厅按年度统一发布”和“各相关处室行业信用信息实时发布”相结合的形式。

⑻在《办法》中明确“一个导向”,在全行业要形成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要给予激励的政策氛围,对于信用差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强监管,实行差异化管理。

在陆续出台的各职能部门关于招标、资质管理、升级、评优等方面管理细则上,要体现这一信用评价的导向作用。

总之,我们开展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评价是关键,工作要由简入繁,逐步完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通过信用评价的手段,达到引导我省建筑业企业规范从业、优胜劣汰、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三、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工作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国有资金投资严格实行了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在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招投标,加强了企业间的竞争,促进了企业的生存能力,提高了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了国有资金的投资效益,但同时也促成了工程承发包领域成为商业贿赂、滋生腐败的高发区,这就对招投标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预防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是目前招投标监管工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招投标监管主要工作

近年来,在招投标市场监管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依法监管力度

年和年是国家和省加强政府投资力度,拉动内需增长年度。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比往年大大增加,而且投资额度也较大。

为保证拉动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资金早见效益,我们在建设项目上简化备案手续,促使项目招投标尽快实施。

并加强依法监管力度,对项目招标后的合同落实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防止中标后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2、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及我厅制定的《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对评标专家资格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努力营造一支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一流评标专家队伍,保证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一个坚强的公信力。

3、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管理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实现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监管,严格准入清出,现已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并制作了与之相配套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软件。

通过这个文件的执行,可以达到随时了解各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及业绩情况,实现对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目标。

4、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管理

目前我省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软、硬件水平差距较大,较好的有长春和吉林两地,县一级交易中心状况普遍较差,发展后劲不足。

为加强对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计划对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重新进行核查,并制定能够促进其发展的相应政策,加强其服务和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

5、积极筹备成立合同备案中心

为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已下发执行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同备案中心工作方案》,并编制“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合同备案微机化和网络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6、加强指导,精心服务

为使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建筑业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掌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的有关规定,我们摘编整理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规文件汇编》一书,作为招投标工作的工具用书。

为做好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吉林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针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中经常出现的低价抢标、合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及部分经常有发包任务的业务单位人员进行了专门宣传贯彻《关于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两阶段评标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吉林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新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二)我省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无经费来源,正常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能受到严重影响

2002年4月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第六项规定:

“凡收取招标投标管理(业务)费的地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不得继续收取。

”招标投标管理费取消后,全国其他省、市大都已转为公务员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我省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省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还维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状,没有正常经费来源,正常办公经费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履行法定的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指导、监督、检查的行政职能。

2、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亟待规范

一是规避招标。

有的招标人为了逃避招投标,将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直接发包给内定单位;有的将主体施工项目进行招标,对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装饰等附属工程以及设计、监理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给自己选定的单位。

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有的招标人为照顾关系或谋取个人私利,在招标前就已经“内定”了承包人,并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制作、评分标准、签订施工合同等环节上提高门槛、量身定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以实现其倾向性意图。

有的通过操纵招标代理机构、控制信息发布、利用招标人代表诱导评标委员会等方式,使自己事先选中的企业中标。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明招暗定”问题难以认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其目的就是自主选择投标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现行的招投标周期影响一些工程的建设周期

《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给投标人留出充足的投标准备时间,保证招标工作质量。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招投标中不管什么类型的工程,也不管什么招标内容,全部适用20天的招标期限,东北地区受季节影响,施工时间只有六个月左右,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和不适应。

东北地区受季节影响,施工时间只有六个月左右,若按此条款实施,则影响了一些工程的建设周期,导致少数工程当年无法完工,增加了工程成本,限制了工程建设效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掌握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客观上形成全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监管盲点

按照我省现行的管理模式,发改委是项目立项、可研的审批部门,掌握项目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不掌握项目情况。

前几年省发改委每年印发工程项目清单特别是全省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提供给相关专业部门,但是近几年不再提供,使我们不掌握全省工程项目情况,难以对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和组成部门的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督。

(三)探索新的监管方式

1、进一步改进评标办法,促进企业发展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推行《关于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两阶段评标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通过以上办法的施行,可从根本上改变招标代理机构为获取代理业务无序竞争以及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理顺市场各方主体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2、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

依据现行的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监管。

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对招投标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及时查处不招标、假招标、化整为零不招标或者采取一部分招标,另一部分自由发包的工程项目,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的执法监察的舆论氛围。

3、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积极争取、协调,改变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自收自支的“身份”问题,争取进入公务员序列,真正体现招投标政府监职能。

抓好自身建设,重点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实际操作运用的研讨和交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加强招投标监管人员权力制衡机制建设,按照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要求,深入开展行风建设,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探索整合利用有形建筑市场资源的新办法

(一)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基本情况

我省的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起始于九十年代初期。

1996年6月,长春市在全省率先设立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集监督管理与提供服务为一体,与市招投标管理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主要功能:

一是统一收集、发布工程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二是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三是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办公场所,方便交易各方集中办理工程手续,将长春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长春市的做法受到了国家建设部的充分肯定,省建设厅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行长春模式,全省9个市(州)都以长春模式为样板,在1996、1997两年之内全部开办起了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多数市(州)还实行了工程信息发布、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备案和其它工程管理手续“一条龙”服务。

这种模式自1997开始也在全省大多数县(市)得到了推行,使全省的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工作有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场所,大大方便了市场各方主体,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监管力度,初步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格局和固定场所。

场内一般设有“一站式”集中办事窗口,将信息发布、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备案、工程管理、质量安全、执法监察、造价管理等办事机构都纳入窗口办公,提高了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办事区”内一般都设有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对各类建设工程信息即时滚动发布,方便查询;根据城市建设规模的情况设立开标室和评标室,省、市包括一部分县(市)的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还设立了开评标电子监控系统、手机屏蔽系统、评标专家询标变声系统,对专家抽取和评标全过程实行了严密的监控。

省、市(州)还分别设立了建设工程信息网站,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除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之外,必须在省、市二级建设信息网站同时发布,建设信息网还即时发布并更新各种政策、法规、企业的信用状况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现各市(县)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及相关网站已经成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集散地。

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设立以来,已成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的集中活动场所。

现在全省各市(州)、县(市)共设立有形建筑市场42家,全部是各级人事部门核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人员334名,编制人数307名,办公场所面积共13790平方米。

我省的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目前存在二种模式:

一种是有偿服务方式,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获得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4]11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费用,用于发展建设场所及人员、办公经费等的开支。

目前我省及全国绝大多数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均采用这种模式。

另一种是政府政务中心模式,以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为代表,以服务为主,不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人员经费由财政负责,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有形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现在的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多数由于进场交易的工程量较少、对工程交易收费的减免,直接影响的现有交易场所的建设和发展,部分地区、县(市)人员开支及办公经费都较困难,更无多余的经费来更新现有的办公及开、评标设备,不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相关建议

1、整合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资源,重新进行核查,实行分类管理,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应将工程建设类的建设项目如建设、交通、水利等的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规范交易,行政监督仍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平台在行业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更好地配合招投标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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