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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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郭守杰讲解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23分,2015年的分值为21分。

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据两个席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

要考生准确理解,有些内容需要结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

定,复习难度很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2题20分

2题20分

2题20分

合计

5题23.5分

5题23.5分

3题21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4年教材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2016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只进行了微调。

本章基本结构

(1.破产申请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

CN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JC9破产债权

(3•管理人制度

"3C10.保证人

Q4.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c反撤销权

)C1N债权人会仪与债权人委员劝

(6.取回权

)C13•重整理序与和解制度

(7.破产抵销权

f)(14.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单元破产申请

【考点1】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P271)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根据《司法解释

(一)》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

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015年案例分析题)

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

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

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

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

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2】破产申请(P273)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

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解释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

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均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

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重整程序中连表决权都没有,赋予其重整申

请权没有意义。

【解释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解释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2)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P276)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5日内送达债务人。

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5日内通知债务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2006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考点1】基本规定(P279)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

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所谓“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

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及时全部上交给管

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冷乙

【解释】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左依/兌

年处*鬼计

【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双方

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

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08年

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

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B

【解析】

(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管理人自

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选项C:

如果管理人决定

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但是,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申报。

2.特殊规定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

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013年案例分析题)

冷.Af

之兀鸟/fI

n■*A,f

出fjL

(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考点3】保全措施(P280)

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

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考点4】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P281)(2014年案例分析题)

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秤M彳隔爱堪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

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相关链接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相关链接二】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2)债

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解释2】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

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解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进行追收,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第三单元管理人制度

【考点1】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P282)

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

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1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似旳〈

表8-1

WHEN

WHO

WHAT

会计师事务所(4条)

债务人、债权人

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

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

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注册会计师(4+2条)

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

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权人、债务人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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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

的有()。

(2009年)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

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2)选项B: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

担任管理人;(4)选项D: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例题3•单选题】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2013年)

A.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B.甲公司董事丁

C.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乙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答案】A

【解析】

(1)选项A: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

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不得担任管理人,丙律师事务所已经超过了3年;

(2)选项

B:

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管

理人(与现在是否重新取得无关);(4)选项D:

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4.个人担任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2009年)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考点2】管理人的报酬(P285)(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并且无法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2015年案例分析题)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

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等情况确定其相应报酬。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

年)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

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

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

(2)

选项B: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

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

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

人的报酬。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表述中,

正确的有()。

(2012年)

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由市场决定,不受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比例范围的限制

B.在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时,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C.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

D.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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