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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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2014年12月

一、综合类(39项)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令

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2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无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2

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令

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数量较少,积极整改,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以上,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3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38号令

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38号令

第5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5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1号令

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情节较轻

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情节较重

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6

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之一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59条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

(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

(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

(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

(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

(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7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之一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60条教师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有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责令限期改正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8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视其情况,或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所发毕(结)业证书不予承认。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但达到设置标准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审批手续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等职业技术学校,达不到基本设置标准,有违法所得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学校情节严重,已发毕(结)业证,造成经济损失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宣布不予承认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9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40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应视情况给予限期充实、整顿、停止招生直至停办的处理。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黄牌警告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限期整顿,仍不符合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红牌警告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限期整顿,2次以上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宣布停办

10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第41条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责令收回,并由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办学为名非法谋利,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责令收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滥发毕(结)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办学为名非法谋利,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责令整改限期,收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以办学为名骗取钱财、非法谋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责令收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并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11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情节较轻,具备办园条件

由所在辖区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整改不力

由所在辖区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情节轻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

由所在辖区负责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

12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

13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7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情节较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整顿不到位的,予以停止招生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情节严重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

14

单位或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较重,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较重,造成伤害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单位或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金额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金额较大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以下的罚款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金额较大,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

设备的,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情节较重,影响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单位或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轻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较重,影响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单位或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4号令

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影响轻微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影响较小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影响较大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0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18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16部委)

(四)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5]5号

第8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

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符合条件的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不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擅自开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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