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较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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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较量

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较量

国研院 时间:

2015-01-21 作者:

沈雅梅 责编:

龚婷

[内容提要]伴随国际海洋形势的变化和美国全球战略的调整,美国国内再度掀起关于是否应当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热议。

与此前几轮政策辩论大多集中于富有争议的国际海底制度问题明显不同,当前政府和社会各界一致认为美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上升。

但是,“反公约”势力仍有较大政治影响力,他们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对《公约》发起意识形态进攻。

由于美国仍然倚重超强的海洋实力实现海洋利益,同时希望与《公约》讨价还价,确保获益最大化,预计奥巴马政府第二任期内难以重启《公约》审查工作。

今后,美国是否会在批约问题上采取实质性举动,将成为研判美国亚太战略和对华政策走向的一个“风向标”。

中国需做好应对美国在中长期内加入《公约》的预案,处理届时会被激活的中美海洋法律纠纷,化解美国因素对我国海洋安全利益带来的负面冲击。

[关键词]美国政策辩论海洋法海权重返亚太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规范世界海洋公共秩序的基本法律手段,自生效以来推动着国际海洋秩序“从海洋霸权政治向海洋权利政治”[1]的过渡和发展。

在此背景下,美国作为世界头号海洋强国和重要的沿海国家,虽然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政治博弈,却始终徘徊于《公约》门外,纠结于是否加入《公约》的各种利弊权衡中,以惯例法为依据而不是缔约国身份享受《公约》所包含的海洋权利。

随着新形势下美国经济日益寻求从海洋空间获益,防务战略重视重回“海洋根基”,以及全球战略地缘格局着手“重返亚太”,美国开始重新审视《公约》对于其维护海洋霸权和海洋利益的意义,加入《公约》的紧迫感有所上升,今后势将与国际社会就《公约》有关问题展开新一轮较量,并不断调整自身的海洋政策选择,确保对未来国际海洋秩序的塑造及演变发挥主导作用。

一、海底资源分配引发的历史较量

1973至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世界海洋的每一部分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形成了一整套以制度为基础的海洋秩序,是国际海洋政治和法律发展史上的重大成果。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至今已得到166个国家的批准[2],具有广泛的国际基础。

美国一直视《公约》的诞生为美国外交的重大胜利,海洋行为一贯与《公约》保持一致,它还积极鼓励世界其他国家加入《公约》。

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发起国之一,作为主要的谈判国积极参加了《公约》全部条文的起草过程,从议题设置、规则制定到外交进程把控等方面均对谈判发挥了主导作用。

在美国看来,《公约》确立的一系列重要规定,

包括领海无害通过权、国际海峡自由通行制度、大陆架制度及公海自由原则等,均充分体现了美国的关切,照顾到其利益。

然而,在国际海底归属及其资源分配这一攸关海洋新秩序面貌的核心问题上[3],美国与绝大多数国家之间始终存在着既合作又斗争的紧张关系,双方渐行渐远,直至分道扬镳。

在长达十年的谈判过程中,美国国内经历了数轮总统换届的政局调整,产生过对海底制度的不同政策偏好和谈判风格,加上国内各政府部门、石油和矿业界以及利益集团等为左右国家海洋政策而进行激烈博弈,使美国在海洋法会议关于海底区域这部分谈判中表现出摇摆不定的立场[4]。

到二十世纪80年代初,即海洋法会议谈判末期,新上台的里根政府在保守主义路线主导下,提出推翻《公约》(草案)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全部规定的要求,并最终在1982年12月10日《公约》开放签署之际明确予以拒绝。

从斗争内容看,美国在海底区域问题上主要关注两点:

一是根本理念冲突。

根据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大使阿维德•帕多的提案和1970年联大第2749号决议,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

这是对国家利用海底资源的一种约束,意味着以国家为主体自由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美国却从自由竞争理念出发解读“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尼克松政府时期,美国就对会议表明,美国支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但这不代表美国自愿放弃在海底资源上的既得利益,相反,它坚持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属于“公海自由”,即所有国家均应平等地分享利用公海及底土资源的权利。

这实际上是主张海底区域的原始竞争秩序,支持国家对深海海底资源开采享有管辖权的立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所认同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背道而驰。

二是组织原则矛盾。

《公约》建立了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主导的资源分配制度,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控制“区域”内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按照公平分享的标准将海底资源利益分配给各缔约国。

美国却主张建立一个松散的国际海底国际机构,其权力仅限于开采注册或执照颁发活动,反对将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置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集体管理之下,反对海底局所确立的生产限额、技术转让、财政税收、经济援助以及审查制度等具体政策。

美国的主张实际上是意图建立以技术和资本为主导的海底资源分配制度,以期用美国的技术和资本优势来垄断尚未明确的海底资源,满足美国的国内需求,因而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谴责。

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工业化国家推动下,联合国秘书长从1990年开始召集了总共两轮15次非正式磋商会议,于1994年7月达成《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对深海采矿相关规定做出实质性的修改,包括取消生产限额及向最不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规定,美国获得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的常任席位,对预算和财政等议题拥有否决权等。

由于《执行协定》对发达国家做出让步,解决了美国的关切,克林顿政府于当年9月签署该协定,但加入《公约》的问题却被搁置了起来。

回顾美国在建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上的历史较量,可以看出,美国之所以主动停留在《公约》门槛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点深层次考虑: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不愿接受《公约》所体现的海洋政治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的现实。

非常明显的是,在《公约》海底制度的建立上,发展中国家抢占了先机。

1967年“帕多提案”和1970年联大第2749号决议两个重要文件提出并重申了对国际海底区域归属和收益分配的原则主张,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呼声,为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相关谈判提供了蓝本,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海洋秩序构建的参与者。

由于《公约》改变了旧的海洋法服务于少数几个海洋大国的局面,在主权平等原则下赋予海洋强国与弱国在海洋格局中均有一席之地,美国不满于自身作为海洋霸主的垄断地位遭到削弱,于是在援引惯例法确保自身海洋权益的情况下,拒不接受脱离其掌控而建立起来的国际海底制度,甚至不惜与《公约》分庭抗礼。

第二,美国始终不愿降低向《公约》索取最大利益的心理预期。

由于《公约》对深海洋底资源市场前景的估计比较乐观,超前做出了海底开发活动收益可观的判断,美国十分关注如何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任何潜在的海底利益。

它之所以支持以开采行为体的能力作为衡量海底收益分配的主要尺度,就是希望用自身强大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来确保收益最大化。

然而,《公约》总体上是不同利益国家之间互相妥协的产物,即便1994年《执行协定》已经向发达国家做出重要让步,《公约》第十一部分所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等仍是对不同政策主张的协调结果。

对此,美国既不愿做出所谓价值观上的让步,也不愿接受有可能对其从海底区域原始状态中获取最大利益的任何约束。

第三,另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是,在《公约》生效之前,美国已经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互惠国协议,紧锣密鼓地另外搞出一套国际海底制度,形成了有利于美国掌握海底开发主动权的机制安排。

1982年9月,美国联合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签订了《关于深海底多金属结合矿暂时安排的协定》(AgreementConcerningInterimArrangementsRelatingtoPolymetallicNodulesoftheDeepSea-Bed)。

这四个掌握着最先进深海底开发技术的国家联结在一起,成为《公约》海底开发制度之外的一个独立体系。

1984年,美国与一些发达国家达成《关于深海底问题的临时谅解》(ProvisionalUnderstandingRegardingDeepSea-bedMatters),力图解决未来开采过程中容易因商业保密需要而产生的矿区重叠问题。

这些为美国提供了能够规避《公约》海底开发制度约束的政策选择。

二、“批约”压力上升,但动力不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美国国内对是否加入《公约》长期存在分歧意见。

虽然自克林顿政府以来的每届政府均力推国会签署《公约》,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也曾于2004年、2007年两次审查《公约》,但批约问题始终未能提交参议院全体会议投票。

这里面既有一些身居要位的保守派参议员反对批约的阻力,例如2004年时任参议院多数党领袖的威廉•弗里斯特(WilliamFrist)坚决拒绝将批约草案提交参议院;也有其他政治议程对国会注意力的分散,例如小布什任内的伊拉克战争及2008年总统大选等打断了当时有可能启动的批约进程。

随着国际海洋形势的变化和美国对外战略的调整,出于维护美国海洋利益的考虑,奥巴马政府希望提出对《公约》的新政策。

奥巴马在2008年竞选总统时就表达了致力于推动加入《公约》的立场,他说:

“海洋是全球资源,也是美国能够、并且应当积极承担的国际责任。

”[5]2009年1月,希拉里•克林顿在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提名听证会上表示,批约问题已经“拖延得太久”,其就任国务卿后将把这“作为优先事项来抓”。

[6]

2012年5月至6月间,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再度把批约一事提上议程,举行了具有强大阵容的密集听证会,释放出美国政府领导人、高级军官、大多数国会议员、海洋产业界、学界及环保主义者等对于批约的强烈呼声。

2012年6月,五位前共和党政府的重量级人物、时任国务卿——亨利•基辛格、乔治•舒尔茨、詹姆斯•贝克、科林•鲍威尔、康多莉扎•赖斯——联名在《华尔街日报》发表文章,为批约辩护。

[7]可以看出,美国国内认为批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均在上升,海洋政策的天平越来越向加入《公约》倾斜。

然而,“反公约”势力依然强大,他们援引国家安全的理由反对批约。

2012年总统大选结束后至今,国会迄未将批约一事提交表决,显示出批约动力仍然不足,有可能再现类似前两轮《公约》审查工作均无果而终的轨迹。

(一)“全球主义”政治精英主张加入公约

美国国内相关辩论主要围绕美国的海洋霸权地位和海洋利益展开,认为无论美国是否加入1982年《公约》,它都已经成为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石,为规范世界各国的海洋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在新形势下,《公约》具有更加丰富的经济和安全内涵,对于美国获取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意义深远,加入《公约》将为美国提供巩固其海洋领导地位的有力工具。

1、发挥对海洋事务的领导作用

2012年时任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任的约翰•克里、国务卿克林顿、国防部长帕内塔等人在参议院作证时指出,《公约》诞生三十年来,美国十分依赖其各项规定,但只能援引惯例法享受海洋权利;美国应当尽快批约,“锁定”海洋权益,使相关权利以成文法为依据,法律基础更加牢固,并从《公约》所确立的海洋秩序中获益。

从近期看,加入《公约》确实有助于美国提升对海洋事务的话语权。

当前,世界主要的工业化国家、新兴大国以及美国在的主要盟国等均是《公约》签字国。

美国的亚太盟国如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等作为海洋国家,十分重视倚重《公约》维护海洋安全和发展海洋经济,致力于推动基于海洋利益的合作。

[8]奥巴马政府上台后,针对美国严重受损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把全球战略的目标定位为重振美国的全球领导权。

鉴于美国仍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及环北极国家中唯一未签署《公约》的国家,批约可以增进美国与盟友及伙伴之间的多边合作,在共同的海洋利益框架下,打造全球和地区安全议程,提升对海洋事务的话语权。

在国际海洋权益争端频现、海洋资源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加入《公约》还能增强美国介入海洋争端的能力。

例如,美国认为,当它在霍尔木兹海峡受到来自伊朗的“封锁”威胁时,在西太平洋遭遇所谓“反介入/区域拒止”时,在推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时,只有以身作则遵守《公约》,才能树立起自身的道义权威,更加“服众”,从而更有力地向别国施压。

海洋生态环境也是美国的重要关切之一。

2010年4月,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和溢油事故,对美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环境灾难和公共卫生危害,充分说明了海洋环境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脆弱性。

尽管美国政府依托两部国内法,即1990年《石油污染法案》和1994年《溢油应急计划》对事件进行了处理;但对于海洋执法部门来说,缓解油污和相关补偿问题成为巨大挑战。

特别是海岸警卫队要对海洋环境危机事件及跨界污染做出第一反应,预防或处理外国船舶的海洋污染,需要以《公约》为法律工具,与别国进行沟通与合作。

换言之,美国若希望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领导作用,就必须加入《公约》,成为其规定的管理体制中的主导者。

[9]

从长远看,美国寻求更加积极地介入未来海洋制度的塑造。

时任国务卿克林顿对此直言不讳,她在听证会上表示:

“美国加入《公约》就是要在其中占据决策者的关键位置。

”[10]目前,由于美国不是缔约国,它无法参与到全球海洋政策的决策中去,角色和地位都比较尴尬。

例如,美国不能参加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机构,也无法推荐具有美国国籍的专家到其中任职,而这两个重要机构正在制定深海床底探矿制度、审议北极地区大陆架划分案,处理关于海洋持久利用问题的法律框架,塑造未来海洋制度。

美国也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成员,不能利用这个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

甚至于一旦《公约》为适应生效以来海洋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而启动修约程序,美国作为非缔约国,没有权利参加这一进程。

鉴此,克林顿严词指出:

“当攸关美国利益的权利等事项被讨论时,美国应当在场。

2、挖掘海洋经济和资源利益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专属经济区和广阔的大陆架,格外关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分配。

早在1996年,由于考虑到传统海域渔业资源的枯竭会使管理洄游鱼群成为新的争议问题,美国就签署了《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

随着海洋资源勘探形势的发展和开发技术的进步,美国希望对其海洋资源和能源的主权权利得到《公约》的确认和保护,批准《公约》获得新的动力。

一是认为《公约》有助于提振美国经济信心。

全国制造商协会总裁杰伊•迪蒙斯(JayTimmons)在参议院外委会作证时指出,美国经济仍在艰难复苏,大力开发海洋工业能够创造新的就业型投资机会。

[11]例如,发展电讯业需要大规模铺设海底通讯光缆,加入《公约》有助于降低制造业成本,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仍是美国经济安全的基础,《公约》保护国际贸易的海上运输安全,有助于提振美国经济信心。

二是《公约》为开发利用海底资源打开大门。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勘探开发更广阔地理范围内的资源成为可能。

《公约》是海底区域探矿领域唯一一项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也已有效运作二十年,目前已与来自中国、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的8个先驱投资者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并且其受理对海底区域勘探计划的申请数量正在迅速增长。

美国公司虽然掌握海底区域探矿的技术手段和能力,但在落实巨额投资之前希望确保其开采、研究及施工项目不会引起争议,确保对采矿点和开采矿物权利的法律保护,所以它们逐渐愿意接受《公约》相关规定,从生产第六年开始缴纳一定税款,以获得不受争议的国际保证。

[12]然而,美国游离于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之外的状态,约束了国内产业界的投资意愿,把自身置于深海资源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国内深海探矿公司在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公约》签署国的同行相比时,劣势明显。

它们目睹中国、俄罗斯等国通过海底局获得开采海底区域贵金属和稀土等资源许可证,更加感受到自身在该领域的落后和被动。

三是《公约》有助于拓展储备资源和北极新航道。

随着北极海冰融化加快,北冰洋的经济和战略意义凸显。

据美国地质调查局公布的数据,北极地区已发现油气田超过440个,蕴藏着2400亿桶油当量的石油和天然气,约占世界累计常规油气资源的10%,是已知油气资源的15%。

[13]北极航道一旦开通,将进一步加速该地区的渔业、资源、旅游业及商业运输发展,并直接改变国际海洋通道格局,届时在《公约》框架内建立一个对北极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体制将成为迫切需要。

目前,无论环北极国家还是非北极周边国家均重视加强在北极的存在,利用《公约》主张资源份额,加剧对北极的地缘争夺。

对美国而言,其阿拉斯加州位于北极以内,国内有相当一批人士支持利用阿拉斯加的地理位置,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界限,以便从法理上获得阿拉斯加州以外大约600海里的海底资源储备。

然而,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只有经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确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才具有最终约束力。

美国不批约,就不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自己的外大陆架申请,也无法参与审核其他国家提交的外大陆架申请,将失去使国际社会承认其对更广阔海域的自然资源拥有管辖权的机会,美国参与北极治理制度和安全框架的努力也将受到约束。

3、强化对海权的运用

美国是海权论催生的海洋强国,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并运用优势海军和其他海上力量来确立对海洋的控制。

二战结束后,国际海洋政治发生深刻变迁,美国的海洋战略从偏重军事安全转向全面谋求在政治、军事、经济开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领域的综合优势,但海军实力及其全球投射力始终是美国国防力量的核心。

冷战结束后,美国海洋战略的目标仍是巩固自身第一海洋强国地位,掌控全球制海权,为此继续扼守其冷战时期曾明确的波斯湾、霍尔木兹海峡、马六甲海峡等16个海上“咽喉”航道。

当前,真正促使美国认真考虑加入《公约》的强大动因,是国际格局的演变及美国全球战略的调整。

“9•11”事件后,美国发动反恐战争,导致深陷在阿富汗和伊拉克两个战场上;与此同时,亚太地区逐渐成为21世纪全球战略与经济重心,特别是中国作为新兴大国在海洋方向上不断崛起,引起美国国内不少战略专家和学者的强烈反应,认为美国必须强化在亚太地区的存在和影响,应对亚太地区潜在的海上冲突问题,防止其他国家挑战美国的海洋霸权。

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全球战略重心加速向亚太转移,加强在亚洲的海权存在、确保绝对海军优势成为其海洋战略的新动向。

2012年1月,美国出台新军事战略报告,把西太平洋至印度洋和中东的弧形地带列为战略区域,提出将落实以“印太”为核心的“两洋战略”。

2012年6月,美国时任国防部长帕内塔在第11届香格里拉对话会上表示,美国海军将打破在太平洋和大西洋间的部署平衡,把在太平洋和大西洋各部署的50%海军力量,到2020年调整为60%和40%。

美国的全球军事战略使之主张全面的海洋自由与权利。

国防部、海军、海岸警卫队等均强调其对《公约》的支持是“一贯、持续和明确的”。

其一,《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及军舰豁免权有助于美国在海洋及其上空的广阔空间进行军力调遣,执行全球使命。

无论在中东还是亚太,美国的军事存在都依赖于强大的海军舰队,一旦发生武装冲突,海军力量能够通畅地向前沿部署,军事行动的机动性得到提升。

其二,《公约》赋予军舰在公海的普遍管辖权及对无国籍船和海盗船的登临权,有助于美国加强在反恐、防扩散、打击走私等领域的海上拦截行动,扩大海上力量的行动依据。

到目前为止,美国“防扩散安全倡议”对公海可疑物项进行拦截的法律授权仅限于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八国集团声明、美国与主要船旗国签订的双边登临协定及自卫权等,加入《公约》将使美国的海洋执法权更大。

其三,《公约》明确了合法海洋权利和“过度”主张之间的界线,建立了和平解决海上争端的制度框架,能够为美国对抗“非法”海洋主张提供一个合法性平台。

例如,为保障海上交通和经济繁荣,构筑在亚太的防务和安全关系网络,美国在战略东移过程中需要利用东海问题、南海争端等介入东亚事务,《公约》可以被美国用来否定其他沿海国家提出的有可能影响到美国航行自由和相关利益的海洋主张,从而更加“名正言顺”地强化在亚太的海权存在。

(二)“国家安全”的顾虑

美国主流舆论重提加入《公约》一事触动了“反公约”势力的敏感神经。

由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前驻联合国代表博尔顿及保守派智库传统基金会等组成的“反公约”势力虽然人数少,但他们政治能量大,不满于《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照顾政策及有关出资义务的规定,以“国家安全”为由反对批约。

部分共和党议员还宣称将在《公约》提交参议院投票时进行联名反对,这预示着国会即便启动批约工作也将在操作层面遭遇不可忽视的阻力。

1、公约本身存在“缺陷”

保守派人士认为会危害美国家安全的《公约》条款有以下突出几点:

第一,根据《公约》第六部分第82条,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缴纳费用或实物。

反对者认为,美国尚未对其外大陆架区域的资源禀赋进行全面、准确评估,权利和义务之间有可能并不平衡;执行该条款将会创设出一种全球性税收,成为吸纳美国纳税人所缴税金的“无底洞”,导致美国蒙受经济损失。

依据该部分第82条第4款,管理局对费用和实物进行分配时,应遵循公平分享的标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这将意味着美国对所缴费用和实物的流向缺乏监管,“有可能使一些对开采利用海底资源没有做过任何贡献的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国家不劳而获,还可能让一些专制政权或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例如苏丹、古巴等从中渔利。

”[14]

第二,《公约》第十二部分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客观上为海洋环境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建立了制度联系。

该部分第194条指出,各国应防止、减少和控制陆上、大气层、船舶及勘探开发设施装置等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

第202条要求,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援助,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反公约”人士担忧,这相当于给美国强加一部环境法,使其必须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意味着美国被迫变相接受《京都议定书》,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做让步。

今后美国维护自身利益的海洋活动会被解读为“违反《公约》”,遇到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洋环境问题时,将首当其冲成为目标,被指控海洋环境污染,甚至面临法律制裁的危险。

第三,《公约》第十五部分为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多种解决方法,且把自愿选择和强制程序结合了起来,这种灵活性使争端解决机制的属性不明确,对美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美国可以选择使用相关程序来解决由于对《公约》的应用和解释而产生的某一具体争端,从而达到迫使或鼓励有关方执行《公约》的目的。

但另一方面,如果其他国家对《公约》的解释或应用与美国产生争议,它们同样能找到理由和办法让美国遵守某种仲裁程序。

此外,《公约》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中第309条规定:

“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做出保留或例外。

”这被批评为“伤及美国主权”。

2、国际组织可能“滥用”公约

以共和党鹰派为核心的保守势力一贯质疑国际组织的作用,不希望美国与联合国走得过近。

奥巴马执政以来,为全面修复美国形象,以“巧实力”调整与联合国的互动,这引起了共和党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弹,加速推动对联合国的质疑意见在共和党内上升为主流。

党内保守派批评《公约》赋予国际组织太多权利,担忧这是迈向世界政府的一步,会使美国受到更多国际义务的限制,“被世界统一集权政府夺取主权。

”例如,来自俄克拉荷马州的共和党参议员詹姆斯•英霍夫(JamesM.Inhofe)说:

“美国若批准公约,将被迫把在外大陆架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的几十亿美元使用费转交给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重新分配给发展中国家。

这将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某个国际组织,也就是联合国,拥有对美国的征税权。

”[15]

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则援引已故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1982年时的话称:

“《公约》所要做的就是把三分之二的地表面积纳入到国际组织的‘国有化’中。

”他告诫说,《公约》是第三世界国家“为重新瓜分人类财富而编织的一张巧取豪夺之网”,是一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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