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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一、法律制度与文明
1、最早的法典是:
古巴比仑的乌尔纳姆法典。
2、现存最早的法典是:
汉漠拉比法典。
3、五大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典、伊斯兰法典。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成文的法典是:
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
5、国家的三个基本要素:
人民、领土、主权。
6、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1)、法律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正式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法律是国家文明的产物,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
2)、法律也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模式。
健全的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
7、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1)、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源于社会生活,法律作为一种精神成果,是人类思维的产物。
2)、法律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外,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社会整体与大众的利益与要求。
3)、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外在的风格特征,除受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类型等因素决定以外,还会受到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
8、法律与公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分类
1、法律分类有哪几种?
1)、按照法律的地位与作用分:
根本法:
根本法是指宪法
普通法:
是指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
2)、实体法:
指规定与确认人们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
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3)、根据法律的制度与适用主体的不同分:
国内法:
由一个国家制定,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
国际法:
由多个国家共同制定,实施区域以多个参与的国家为限
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
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私法:
调整公民与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5)、按照法创立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划分:
成文法:
称为制定法,是由国家依照法宝职权和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具有条文的形式。
不成文法:
是指虽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制定,但是国家认可其实际效力的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
6)、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否有所限制而作的划分:
一般法(普通法):
凡规定对一般事项可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
仅限于对特定人、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域适用的法律
三、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本教材涉及的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2、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3、国际法。
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等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本质与历史发展
1、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历史发展:
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制法——社会主义制法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
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表现在三个方面: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表现在六个方面:
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是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4)、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5)、是国家强制力与人民的自觉遵守的统一
6)、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3、社会主义法的定义:
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与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4、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
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是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1)、社会主义法促进与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表现在四点上:
第一、法律促进与保障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
第二、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三、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表现在三点上:
第一、法律促进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
第二、法律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纠纷的重要工具;
第三、法律是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3)、社会主义法促进与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表现在两点上:
第一、法律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法律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表现在三点上:
第一、法律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二、法律促进与保障对外政治关系;
第三、法律促进与保障对外文化交流。
第三节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含义、特点和阶段
1、法律制定的含义:
又称立法,广义的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的活动;狭义的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点:
1)、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檔的活动。
3、法律制定的阶段:
1)、准备阶段;起草各式檔、修改、补充、征求意见直到议案的提交
2)、确立阶段:
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与程序化
3)、完善阶段:
立法解释、修改补充、实施细则、废止、整理、汇编、法典编纂
4、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5、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
3)、维护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及严肃性的原则;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5)、有选择的吸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立法经验原则。
6、法律规范:
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分为“绝对性规范”和“相对性规范”。
7、法律规范的特点:
1)、是一般性的行为规范,不是个别指令;
2)、包含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是一般的倡导或建议;
3)、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规范;
4)、它具体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时的法律责任,是适用法律的根据。
8、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
9、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分: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分:
绝对确定性与相对确定性规范;
10、法律部门:
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11、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法律渊源:
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形式为“制定法”,而非判例法。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4)、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暑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5)、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10)、国际条约
第四节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1、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2、法律实施的方式:
根据主体不同分:
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3、法律适用
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也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
2)、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运用到具体主体或具体场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决定的活动
3)、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遵守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贪污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的含义:
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只能是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组织均不得行使此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正。
4、违法:
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序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违法的分类:
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
5、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6、法律制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特点:
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的;
是一种惩罚性强制措施;
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进行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五节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
分类:
1)、从社会政治属性的角度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计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分: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3)、从意识主体的角度分:
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4)、从专业化、普及化程度的角度分:
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基本内容:
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和知识等。
主要特点: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3)、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
4)、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
3、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
1)、指导法律制定;
2)、指导法律适用;
3)、指导法律遵守。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一节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概述
1、基本国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指导思想:
是当代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二节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1、四项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2)、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3)、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4)、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2、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
“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要求,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1、“三个代表”的含义:
是指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三个代表”的内容:
1)、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推动先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1)、有利于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
(2)、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民主法制建设与发展先进文化:
(1)、引导和确认先进文化发展的主导地位;
(2)、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3)、民主法制建设与充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社会主义法的出发点与归宿是:
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的来源,人民民主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反映。
“依法治国”要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4)、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1)、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2)、巩固和加强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3)、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包括三方面内容:
法的主体、依据与对象
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所明确的根本原则;
其次,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
再欠,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治国对象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
(2)必须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6)、维护和推进社会的稳定: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没有改革就不可能走出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我们的事业就不可能顺利前进;没有发展,我们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也就不可能保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稳定,改革和发展都无从进行。
(2)、稳定是压倒一切的
第四节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新篇章
1、主要内容: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2)、高度重视宪法的法制的重要作用
3)、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制建设
第三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理
1、宪法的特点:
1)、宪法具有法的属性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特殊的制定和个性程序。
3)、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的发展历史:
1)、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
5)、1982年宪法: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也是现行宪法。
3、宪法规范的特点:
1)、政治性:
2)、限制性:
3)、最高性4)、稳定性、适应性5)、制裁性
4、宪法的作用:
1)、确认功能
2)、保障功能
3)、限制功能
4)、协调功能
5、宪法监督体制的三种形式:
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专门机关监督制。
6、国家的基本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国家结构形式
4)、经济制度
5)、政党制度
6)、特别行政区制度
7、人民民主专政
1)、含义:
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结合的一种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是无产阶级专政
3)、阶级结构: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点
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制度。
2)、基本内容:
(1)、中代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其核心与基本出发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赞赏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功能与特点:
(1)、直接而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集中体现了我国的阶级结构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地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3)、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4)、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
9、选举制度
1)、含义:
是指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
2)、原则:
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1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
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驶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2)、特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体系的一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它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
(3)、通过宪法和法律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
3)、分类: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1、特别行政区:
1)、含义:
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2)、基本特点:
(1)、是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一种新的区域类型
(2)、保留原有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法律地位: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并不改变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结构
(2)、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3)、具有高度自治权
4)、适用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被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度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含义:
1)、基本权利:
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的地位的权利
2)、基本义务:
是指宪法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2、基本权利的分类:
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和特定主体权利
3、权利主体中的“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个政概念
2)、公民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4、平等权:
1)、含义:
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基本内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3)、保护平等权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有利于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保护公民的宪法地位与合法权益
第二、有助于保障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与平等地履行义务
第三、有助于合理地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5、政治权利:
1)、含义:
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行为可能性
2)、基本内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
6、宗教信仰自由:
内容:
有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有信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宗教的自由。
7、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规定)
1)、含义:
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基本内容: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住宅安全权
第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意义:
第一、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8、社会经济权利:
1)、含义: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2)、基本内容:
私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
9、文化教育权:
1)、主要表现:
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
2)、基本内容:
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权利
10、监督权:
1)、含义: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基本特点:
第一、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第二、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
第三、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
11、公民的基本义务:
1)、概念:
是指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2)、基本内容: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第二、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第四、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
第五、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六、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四节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在组织与动作体系上遵循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2)、法治原则依法组织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