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招投标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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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招投标管理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招投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和《XX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职能部门、事业部、专业厂、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含相对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埠公司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公司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遵循原则

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通过专业报刊、网络等信息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标;

(二)邀请招标: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向三家及以上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对特定对象招标。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需在集团公司范围外采购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标准工艺设备、非标设备、专用设备、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以及建筑工程中的公用设备。

国际招投标的设备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督

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有监督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提出设备采购清单、技术要求

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使用单位落实拟购设备清单,通过工艺评审和设备调研提出拟购设备技术要求;技术性能要求描述清晰、准确、配置明确,适合招投标。

第八条编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一)根据设备采购申请及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商务、售后服务条款等;

(二)招标文件具有公平竞争性(不含歧视性条款),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三)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送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发送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它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六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它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对招标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招标设备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后面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设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八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设备,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招标人根据采购需求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六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

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四章评标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经济、技术专家由招标人自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不能满足招标需求时,招标人可以借助社会资源遴选专家。

第五章开标、评标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它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它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二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六章定标

第四十三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估最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2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30天内确定。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五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无息退还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考核

第五十一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招标人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经济考核。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其改正,并分别给予1000元的经济考核。

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000元经济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二)要求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五)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集团公司项目投标资格。

第五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参与集团公司项目投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对招标人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的经济考核。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示,不得再参加集团公司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集团公司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六十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应责令其改正,对中标人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经济考核;对招标人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的经济考核。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给予警告,应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对招标人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的经济考核。

第六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同时,对该中标人取消其参与集团公司项目投标资格。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对招标人直接责任人给予500元的经济考核。

第八章其它

第六十五条对于专有及特殊技术要求的设备,需通过《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信息公告,确认不具备招投标采购的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与设备制造厂商进行谈判采购。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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