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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章程

南京市北门桥社区发展联合促进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南京市北门桥社区发展联合促进会(英文名:

NanJingShiBeiMenQiaoCommunityDevelopmentAssociation英文缩写:

NJSBMQCDA)。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心支持社区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结对共建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联合性、枢纽型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企事业单位、社区结对共建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专家、学者,树立“创建社区发展新模式、创新社区管理新模式”两个理念,

积极为我市社会组织的建设创环境、谋规划、求发展;通过全面实施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使我市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成为党委政府的得力助手,为黄冈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黄冈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南京市玄武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组织、引导、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招商引资、结构调整、产业转移等经济活动,参与社会救助、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活动,参与政府决策、社会服务、维护稳定等政治文化活动。

(三)承接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年检初审、申报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初审、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初审、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以及评比表彰等工作。

(四)制定同类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推动各会员单位自律与互律,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组织形象。

(五)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会议承办、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举办展览、推介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国内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服务。

(六)建立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渠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将调研成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

(八)开展各类人才业务培训,组织举办人才招聘会,为各社会组织培养和选聘人才,提高各类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本行业的能力和水平。

(九)通过争取国家、省、市三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等多种途径,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创办刊物与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经验介绍、宣传自我的平台。

(十一)支持各会员组织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发展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专家、学者,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和推荐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公共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扶持与资助的优先权;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研讨和国内交流、出国(境)考察等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根据情况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由副会长担任时,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会员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类别设立各分会,发挥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开展活动的作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施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标准,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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