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384514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94 大小:58.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行政执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4页
交通行政执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4页
交通行政执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4页
交通行政执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4页
交通行政执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行政执法.docx

《交通行政执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行政执法.docx(9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行政执法.docx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成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批复》(穗编字〔1988〕68号)。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法律依据: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依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客运出租小客车行业管理和监督”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三定规定”文号:

《关于恢复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独立建制的批复》(穗编字〔2001〕135号)。

(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法律依据: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三定规定”文号:

1.《关于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检查支队《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局》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穗编字〔1996〕234号)。

2.《关于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检查支队改名的通知》(穗编字〔1999〕31号)。

3.《关于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检查支队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穗编字〔1999〕101号)。

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穗编字〔2001〕184号)。

(三)广州市越秀区交通管理总站

法律依据: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应当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

(四)广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3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2002.11.1

4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务院

2003.2.27

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2004.5.1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8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3.1

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3.6.1

10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2.12.1

11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0.6.1

1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0.10.1

13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2.7.15

14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15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

2004.10.1

16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

2005.1.1

17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

1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5.6.1

19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7.1

20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3.1

2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2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4.1

26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1.10.1

27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11.20

2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

8部门

2003.5.1

2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

8部门

2003.8.1

30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6.1

31

广东省公路站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

1998.2.1

32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

2003.4.1

33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

1987.11.1

34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2003.6.15

35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1998.1.1

36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1993.6.22

37

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1998.9.1

38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1995.6.5

39

广州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2005.9.4

40

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2001.7.31

41

转发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

2001.4.18

42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

2003.6.15

43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

2005.5.26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3.15

3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2.12.1

4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4.1

5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8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11.20

9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2003.6.15

10

广州市联运行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2005.1.13

11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2005.1.13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行政

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2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2.12.1

3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0.10.1

4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5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

1991.10.1

6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9.25

7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部

1998.4.1

2001.8.2修订

8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4.1

2001.8.2修订

9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9.10.11

10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1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1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13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交通部

2001

14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交通部

2001

15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技术水平要求(JT/T425—2000)

交通部

2000.12.1

16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

交通部

2004

17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

1992.3.1

18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11.21

1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93.1~2—20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5.1.1

20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18189-2000

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00.9.7

2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

公安部

2004.10.1

22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行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3.6.22

23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1993.1.1

2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6.4.1

25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2.6.1

26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条件

交通部

1995.11.15

27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

交通部

2004.11.1

28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交通部

2001.4.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交通部

2005.3.1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的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2.12.1

2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0.6.1

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6.1

4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1998.1.1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1998.1.1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1998.1.1

广州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

2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交通部

2005.6.1

3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7.1

4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3.1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执法行为

(共130项)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共86项)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强制(共13项)

一、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四、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五、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七、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八、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九、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强制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强制种类:

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强制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十五、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十六、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处罚种类:

警告或通报批评

强制种类: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十八、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或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九、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二十、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

罚款

强制种类: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二十一、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二、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

强制种类:

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二十三、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

处罚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

强制种类: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