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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意见

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意见

为加强行政区划调整后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切实加强农村资产和财务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适应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的需要,规范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行为,促进社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目前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由社区、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权。

  第三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四条镇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和审计。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级法人组织,依法独立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村(居)民组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组织,其财务管理和核算由村(居)民委员会代管,由村(居)民组向村、社区实行“报账制”,当年村(居)民组报账工作和财务公布没有完成不得进行年终分配。

  第六条社区、村在不改变村(居)民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资金审批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村(居)民组财务管理实施监督。

  第七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的会计年度分月进行记账、结账、转账,并分月报送会计报表到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社区、村级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分类公布账目,社区、村、组财务年终在民主理财后进行刻表明细公布。

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社区、村财务互审,年终各村、社区应将上一年会计档案集中交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保管。

 第八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上级编制要求设村级会计,由村委会成员兼任,一般由村文书兼任,参加村“两委”分工,报镇政府备案,村级会计日常工作由镇财政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管理。

镇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素质,镇政府对村级会计依照不同的业务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聘任为一级会计、二级会计和三级会计和见习会计,年终按会计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职务补贴,会计职务补贴在对应村级干部工资总额内进行切块统筹平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会计定级工作由镇财政、农经、科协等组织参照有关规定初审后再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组牵头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村级会计交接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社区、村主任办理监交。

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原农村财务人员仍然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三、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年初编制好年度财务预算,主要包括:

村级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清偿等。

  第十一条年度财务预算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村级会计应对照检查,村级会计对于超预算开支的行为必须制止,如果有特殊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说明要求村民代表会对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变更,无正当的理由超预算由镇政府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上调重要支出项目以及处理村组集体资产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村、社区主任应在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本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报告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社区、村、村(居)民小组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

依法归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社区、村、村(居)民小组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社区、村、村(居)民小组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未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成员使用。

属于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归个人无偿使用或用于赢利活动。

第十六条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有偿转让土地或宅基地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进行。

转让土地或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费归附属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村(居)民未经集体合法程序私自转让集体的土地或宅基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社区、村、村(居)民小组转让或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镇统一制定的招标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一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应事先向镇政府报告,经批准后由镇纪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取得、变更、消灭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法律法规有规定依法进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由社区、村、村(居)民小组集体决定,可由集体直接经营,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等经营。

社区、村集体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提出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除村(居)民小组对其全体成员统一发包外,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者,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对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的经营者,村(居)民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全体会议要求担保的,必须提供担保。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

并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社区、村、村(居)民小组以集体资产参股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出让、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以及承包经营和变卖集体资产的,集体资产的价值必须经集体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认定。

社区、村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小组全体会议认为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确认,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十九条社区、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2、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按照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5、负责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制度。

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对承包费、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公益事业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至少每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村(居)民代表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换届时由村(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同社区、村民委员会一样)和村(居)民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作出决议,并将决议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决定。

否则社区、村民委员会所作决定和对外所签的协议合同无效.有签协议合同的个人承担责任。

1、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土地及宅基地权属的变更转让;

3、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4、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

5、重要资产购置、出售、转让、处分和重大投资项目;

6、较大数额的举债,村一万元、村民小组二千元;

7、未经讨论通过不得用集体资产进行担保,谁担保、谁负责、谁偿还。

第二十二条社区、村、村(居)民小组集体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社区、村、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应当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诉,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村、村(居)民组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各社区、村和有较大集体收入的村(居)民组一律在信用社设立社区、村、组级资金结算帐户,其现金收入全部缴入设立的社区、村、组级结算帐户,社区、村、组级收入应做到当日收入、当日缴存、当日入账,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组级资金结算帐户实行印鉴分管,财会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现金、存款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四条对国家下拨到社区、村的各项补助、转移支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公路交通等项目资金必须入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投资开发的水面、鱼池发包给个人应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于偿还开发成本和集体债务,下余转入集体收益。

社区、村集体兴办的企业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其中标合同进行鉴证后收取承包金;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四荒”拍卖、集体资产评估产生的溢价和被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取得的集体收入及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入,必须纳入社区、村公积、公益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按使用分类实行登记簿管理。

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盈亏,做到账实相符,并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固定资产的变卖、转让、抵押,对外出租和投资入股时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受的捐赠或救灾救济款物,应当及时登记,实行专账管理。

对应当发放的款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发放到户。

五、收支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各项收入和收回往来款项时,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报结核销工作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社区、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现金收入应全额及时存入村设立的结算帐户,现金开支按照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一律先批准后付款在结算账户列支。

 第三十条社区、村、村(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

所有支出实行“三签一公开”制度,即:

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社区、村、村(居)民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并加盖“准予报账”印章,社区、村主任审批签字“同意列支”,并进行财务公开上墙。

审批分为在规定范围内有审批依据的审批人审批;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的审批决定,审批人签发:

社区、村(居)民代表会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通过事项,按照规定需要上报上级审定的从属有关规定。

农村财务审批由专人审批,严禁多头审批。

社区、村民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对社区、村级开支事项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管理费用实行计划控制,以收定支,分类管理,包干使用。

村级报刊杂志费,村组干部电话费、办公费、旅差交通费等其他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应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清理、审核、锁定、化解”的要求,锁定社区、村级债务。

对社区、村集体债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换据降息,还本搁息停息,息不转本,有计划地偿还债务,严禁发生新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社区、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在实行上限控制的前提下,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筹集。

设“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其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必须结清当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交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民主理财及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社区、村、村(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3-5人的社区、村、村(居)民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会议从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社区、村民委员会任期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现任村、组干部不得担任社区、村、村(居)民组同级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社区、村、村(居)民组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本集体的集体资产管理的财务活动;监督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招投标活动,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参与制定本社区、村、村(居)民组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社区、村级、村(居)民组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负责,接受镇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到一年一理财,活动有记载,考核有记录。

  第三十六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财务公开主要以公开栏、公开榜、到户一览表、开会等形式定期向群众公布。

财务公开的内容由社区、村民委员会拟定具体方案,并经社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

每季度首月5日前由社区、村财务会计人员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开。

公开后10日内由社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广泛收集意见、并开启意见箱。

收集的意见交社区、村“两委”班子研究后,采取召开会议或在公开栏上公开的办法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工作由社区、村财务会计人员负责落实,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督促,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不得假公开或不公开。

 第三十八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对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审计。

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其中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应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作为财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对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财务报告和会计档案

  第三十九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使用规范化的账、表、据、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按时报送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上一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农业承包合同、其他经济合同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及时上交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建立财务档案室,购置统一标准的档案柜,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四十二条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销毁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会计档案保存年限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派人监督销毁。

八、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执行本办法,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财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由镇政府暂停审批其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1、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或者擅自改变财务预算的;

2、未按规定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或者擅自任免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3、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的;

4、未按规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报送财务报表和上交会计档案的。

5、其他违反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三个月以内的,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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