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北京西城区共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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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北京西城区共13页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申报前及时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人应在进行年度申报前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以下事项(如涉及),否则税务机关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追征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1、减免税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减免税备案,并取得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需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应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或清单申报,并由税务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上接收人处签字并加盖受理章;

3、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填报《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备案资料,取得税务机关出具接受其备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4、政策性搬迁备案

企业涉及政策性搬迁的,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分别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初始情况备案表》和政策性搬迁证明等相关材料;搬迁完成当年,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清算情况备案表》。

三、税款入库及退税

纳税人在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入库应补税款,如出现应退税额,可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纸质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还应根据以下情况向我局办税服务大厅报送如下纸质资料。

一、报送资料种类

(一)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以下纸质资料:

1、对于查账征收企业:

(1)采用数字证书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用附送纸质资料;

(2)采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3)采用手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报财务会计报表。

由于目前网上报送财务报表种类限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将财务报表转化为一般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填报。

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1)采用数字证书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不用附送纸质资料;

(2)采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报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3)采用手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其他应附送资料情况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应附送上述资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况向办税服务厅附送相关的纸质资料(具体报送资料及要求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的“所得税管理”模块下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需填报的表样可通过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模块下载),情况如下: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2、取得免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

3、房地产开发企业

4、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6、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规定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

7、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的企业

8、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

二、资料附送要求

(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并在汇算清缴时按照上述情况及应附送纸质资料的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我局将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纳税人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的各种资料均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包括报送的各种表格),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三部分减免税备案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变化提示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5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均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目前共有38项事前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1项审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也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bjsat.gov)办理网上备案。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系统目前尚未上线,暂无法受理纳税人网上备案,系统未上线前均采用手工备案方式。

纳税人需根据不同减免税事项分别填报相应备案表及清单。

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它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不给企业出具回执。

需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表、清单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bjsat.gov)首页的“下载中心”之“文书表格”栏目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下载。

建议相关企业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税收优惠备案主要变化(以2019年1月1日为时点):

1、政策文件依据不同。

之前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之后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公告[2019]5号)

2、备案方式不同。

之前为33项事前备案减免税项目和8项目事后报送资料减免税项目,之后为一律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共38个备案项目。

3、备案办理形式不同。

之前为手工备案,之后为网上备案(系统上线前仍手工备案)。

4、备案时点不同。

之前除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时限的优惠项目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只在汇算清缴期间、年度申报前办理备案,预缴即使享受优惠也不备案。

之后除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时限的优惠项目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首次纳税申报包括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申报。

5、备案报送资料要求不同。

之前填报统一的减免税备案申请书及其它报送资料,之后只需填报对应的备案表及清单。

提示:

企业已经办理过2019年度减免税备案手续的,需要按适用的减免税种类重新填报相应备案表及清单,报送至我局办税服务厅。

企业2019年预缴时如涉及享受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需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待年度申报时再附送相应清单。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具体要求可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模块的相关内容。

为了提高资产损失受理效率,便于企业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接资料,作为《提交资料清单》的补充资料,我局设计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以下简称《明细单》),在经过一年时间的使用后,我们已对部分《明细单》模板进行完善,纳税人应关注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栏目,填报新版的《明细单》模板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审核管理的暂行意见》(京国税发[2019]19号)规定。

第四部分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为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和数据准确性,从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现主要为网上申报)的企业,在保留上年度部分提示功能的基础上,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数据中明显不符合逻辑关系或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项目,增加强制监控功能,同时对部分项目增加提示功能,列明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

一、年度申报新增监控(提示)项目

(一)增加强制监控功能项目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如填报为0或空,且纳税所属年度在国家税务局购买过发票的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行“收入总额”为0或空,且纳税所属年度在国家税务局购买过发票的

3.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零申报(主表全部数据为零),且企业纳税所属年度内未购买过发票,在主表保存时进行监控

4.企业网上申报录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部分有比例限制行次进行监控

5.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全为零监控

6.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监控

7.查账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监控

8.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收入监控

(二)增加提示功能项目

1.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提示功能

2.资产损失申报提示

3.与财务会计报表比对不符提示

4.捐赠支出未按规定调增提示、

(三)凡出现强制监控或提示事项的纳税人,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重新填报申报表或携带提示资料至管理所进行咨询、审核后再进行申报;如果情况属实且无法通过网上申报,企业需取得管理员签署“根据企业情况,可接收其年度申报”意见后,办税服务厅接收手工申报。

二、其他申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需填写完整,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进行纳税调增

(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增

(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增

(五)附表三各项数据填报合规性

第五部分部分政策口径及重点关注事项

一、收入、收益部分

(一)收入确认的基本规定

1、收入种类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收入形式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一般收入实现的确认

(1)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税函[2019]79号)

(3)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9]79号)

(4)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关于安装费、宣传媒介的收费、会员费、软件费、服务费、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特许权费等收入的确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相关规定。

4、几种特殊销售形式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4)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9〕31号、京国税发〔2009〕92号文件相关规定,根据签订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的不同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收款方式的不同准确确认销售收入。

(二)重点关注特定事项的收入确认

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从2019年12月5日起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按以下口径执行:

(1)金融企业的本金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金融企业的本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2、租金收入

从2019年2月22日起对租赁期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按以下口径执行:

对于企业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将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税函[2019]79号)

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确认

(1)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满足财税[2019]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凡未按照财税[2019]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对应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

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资金应优先使用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减免税的范畴。

免税收入包括: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其中: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目前仅明确认定后的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他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的孳生的利息收入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

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

其他免税收入项目,具体包括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等。

4、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应当审核有无视同销售情况,视同销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应当调整业务招待费等支出的计算基数。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收回的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损失

企业已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财税[2009]57号)

6、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在2019年11月27日以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7、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并填报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

在人民币升值过程中,企业外币负债将形成汇兑收益。

二、扣除部分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企业对某项机器设备按照12年计提折旧,未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不允许按照10年折旧调减。

(二)不准予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三)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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