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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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山西省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包括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的行政许可;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行政许可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受理。

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资料需进行专家评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破施工机械和设备等实物条件需进行现场审查;爆破作业项目需进行现场审查和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参考专家评审、现场审查和安全评估意见。

需要下级公安机关审核的,由上级公安机关通过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实行内部流转。

第五条省公安厅聘请专家,成立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组,负责全省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六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专家评审、现场审查、安全评估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七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提供GA990-20128.1.1.1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三)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第八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提供GA990-20128.1.1.2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二)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三)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四)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五)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第九条相关材料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证书类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类材料需要提供申请单位的正式文件,设备、装备类材料需要提供清单明细和原始证明;

(二)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需提供租用合同,并经储存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经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视为合格有效;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机械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为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审计报告;

(四)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为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设计施工的批准文件。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设计施工的,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单位,视为有效业绩;总承包项目的,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单位,视为有效业绩;重组整合前各独立单位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单位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五)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需要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

以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为准,其方案审批人或第一设计人为技术负责人的有效业绩。

第十条申请材料除网上申报外,应提供5套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其中,单位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和技术责任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应分册装订。

第十一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GA991-20125.1.2规定的下列材料。

(一)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三)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四)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五)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除应包括GA991-20125.1.1.2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提供证明文件,证明爆破作业项目是合法的生产、建设活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作业等级和范围符合所承担的爆破作业项目等级和范围的要求。

3、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警戒方案切实可行。

4、安全评估报告需作出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安全可行的总体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在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下达《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后,公安机关下达《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下达《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评估审查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人数为3人,其中1名为评审组组长。

评审结束后,要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对申请材料逐项作出评审意见。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材料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5日。

第十四条经专家评审和安全评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和爆破作业项目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安全要求的,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审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审查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组织。

其中,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审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员,会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和评审专家组实施。

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审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员,会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和评审专家组实施,或委托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县级公安机关和评审专家组实施。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审查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组织,会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和评审专家组实施。

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审查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组织,需要时,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参加。

现场审查结束后要出具现场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时间不超过10日。

第十五条参加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的专家由行政许可公安机关选派,不事先公布,并适用回避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专家评审报告和现场审查报告需签名确认。

第四章审批许可

第十六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流程,对申请材料、专家评审报告、现场审查报告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报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报公安机关治安(民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准前向社会公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下达《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省公安厅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5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目录、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施工业绩目录等。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相关许可证件基本情况等。

第十九条公示期结束,经批准的爆破作业单位批准机关下达《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公告期为5日。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许可证件编号、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

设区市公安局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公安局批准爆破作业项目后3日内,将批准决定书通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停供停用民用爆炸物品,上述证照被吊销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予以吊销。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证件换发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高资质等级的申请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上级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应及时通报下级公安机关。

各级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两个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爆破作业活动;严禁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从事爆破作业;严禁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严禁指定或者限制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

第二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凡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准予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项目不予许可,超越职权许可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对爆破作业单位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索贿受赂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民警及其直接领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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