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行社内部经费分配与财务管理制度分析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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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行社内部经费分配与财务管理制度分析doc

我国旅行社内部经费分配与财务管理制度分析1

旅行社内部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分析

我国旅行社经费分配方式和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经费分配缺乏预算管理理念

预算是财务工作的指挥捧,旅行社各项经费收支应按部门预算执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度不高等原因造成了部门预算不准确、预算内容不全面,编制的部门预算未能客观反映旅行社财务收支全貌和体现旅行社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

在资金使用上,旅行社管理者未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预算变更频繁、预算执行刚性不强、形同虚设的现象;还有些业务主管缺乏全社一盘棋观念,从自己分管部门或事务出发,不按部门预算使用经费,随意批经费,或者对于提成方案等从本部门的情况考虑,很少顾及社内其他部门,这样就容易造成互相攀比,挫伤了一些部门和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部门预算丧失了约束力。

2.经费分配上“重物轻人”,功利倾向明显

就旅行社内部资源配置而言,旅行社应重视人力资本投资,而不是集中全社之财力发展固定资产投资。

即当代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所指出的重视物力资本投资而忽视人力资本投资的现象,是欠发达国家非正常资源竞争所特有的病态表现。

3.经费分配缺乏制度保障,随意性较大

我国旅行社财务管理基本采用“统一领导、集中或分级管理”,而旅行社的接待任务的重心主要在基层,支持决策的信息也主要来自基层,因权力和责任的分离、决策和信息的不对称,使旅行社的资源配置决策经常因为缺乏科学依据而发生许多问题。

在部分旅行社,社内经费的运作受到人为干预,使得投资管理的合法性受到损害。

4.经费分配不公

经费分配不公不仅存在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也存在于旅行社内部的各部门。

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旅行社经费的分配、收入的提成、人力资源的配给等。

强势部门和机构由于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影响部门领导的政策、措施。

因此,一方面,强势群体占据了大量的资金,却不一定能保证相应的产出;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处于“贫血”状态。

5.经费使用效率不高

财务管理讲求的是资金如何分配、使用,要求的是帐出合理、帐面平衡;而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科学合理流动,则持忽视的态度。

措施与建议

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

(一)根据分析制定具体的各部门的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按各部门的具体合理分配资源和资金,已达到最高的使用效率

(三)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四)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我国旅行社内部经费分配与财务管理制度分析1

旅行社内部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分析

我国旅行社经费分配方式和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经费分配缺乏预算管理理念

预算是财务工作的指挥捧,旅行社各项经费收支应按部门预算执行。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度不高等原因造成了部门预算不准确、预算内容不全面,编制的部门预算未能客观反映旅行社财务收支全貌和体现旅行社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

在资金使用上,旅行社管理者未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预算变更频繁、预算执行刚性不强、形同虚设的现象;还有些业务主管缺乏全社一盘棋观念,从自己分管部门或事务出发,不按部门预算使用经费,随意批经费,或者对于提成方案等从本部门的情况考虑,很少顾及社内其他部门,这样就容易造成互相攀比,挫伤了一些部门和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部门预算丧失了约束力。

2.经费分配上“重物轻人”,功利倾向明显

就旅行社内部资源配置而言,旅行社应重视人力资本投资,而不是集中全社之财力发展固定资产投资。

即当代经济学人力资本理论所指出的重视物力资本投资而忽视人力资本投资的现象,是欠发达国家非正常资源竞争所特有的病态表现。

3.经费分配缺乏制度保障,随意性较大

我国旅行社财务管理基本采用“统一领导、集中或分级管理”,而旅行社的接待任务的重心主要在基层,支持决策的信息也主要来自基层,因权力和责任的分离、决策和信息的不对称,使旅行社的资源配置决策经常因为缺乏科学依据而发生许多问题。

在部分旅行社,社内经费的运作受到人为干预,使得投资管理的合法性受到损害。

4.经费分配不公

经费分配不公不仅存在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也存在于旅行社内部的各部门。

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旅行社经费的分配、收入的提成、人力资源的配给等。

强势部门和机构由于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影响部门领导的政策、措施。

因此,一方面,强势群体占据了大量的资金,却不一定能保证相应的产出;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处于“贫血”状态。

5.经费使用效率不高

财务管理讲求的是资金如何分配、使用,要求的是帐出合理、帐面平衡;而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科学合理流动,则持忽视的态度。

措施与建议

通过分析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途径,包括:

(一)根据分析制定具体的各部门的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按各部门的具体合理分配资源和资金,已达到最高的使用效率

(三)对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建议。

(四)总结前期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可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任何案件的审判都必须以证据审查为基础。

作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民事证人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对民事证人制度不够重视,致使民事案件审理实践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伪证以及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证言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妨害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准确评判当前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构建完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证人制度体系很有必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

民事证人制度民事诉讼证据

一、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制度的现状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或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描述性和确定性的特征。

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证言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二是证人证言为正确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供有力手段。

古往今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普遍重视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在立法上,对证据问题重视不够,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法典。

近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出现了弱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明显趋势,在诉讼中弱化了法官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改为主要由诉讼当事人双方举证。

这样,中国证据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便暴露无遗。

而在证人制度方面,暴露的问题更为突出。

关于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人制度体系。

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强烈呼吁和共同努力下,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规定证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对证人的资格、证人作证的程序、证人作证应以出庭作证为原则、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对证人的询问规则等作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基本符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但从实践中看,《规定》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程序、证言生效规则及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仍存在缺陷,尤其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几乎没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再次重申: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

总体来看,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证人出庭率低,普遍适用书面证言。

在各地开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很低。

有学者于2004年分别在北京、内蒙、河北随机选择了五个基层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这五个法院中,得到判决结案的样本共计为1780个,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为169个。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又分别对其中四个法院2001年和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进行了统计,2001年四个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

7.9%、7.6%、5.2%、4.9%;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分别为:

11.6%、13.1%、14.6%、9.8%。

虽然2003年证人出庭作证比率与2001年相比有所提升,但从总体来看,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仍然很低。

二、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证人自身的因素

1.不愿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不愿与官司有牵连,不愿参与诉讼,认为别人打官司与自己不存在利害关系,为别人作证是多管闲事,正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在法庭或当事人要求其出庭作证时,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出庭,有时即使勉强出庭,态度也不严肃、不认真,草草应付了事。

2.害怕作证后受到打击、报复。

通过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发现,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是因为害怕遭到其证言不利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不敢作证。

特别是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自身缺乏安全感的地方这种现象更为明显,证人出于保护自身和亲属的安全,不敢出庭作证。

3.证人不愿意因作证浪费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

有的证人缺乏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的正义感,认为作证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白白浪费了自己的时间、精力,有时还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所以不愿意作证。

4.证人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

一种情况是证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有亲属、朋友或同事等关系,作证会对其产生不利后果,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作证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证人就会置法律义务于不顾而不愿作证。

另一种情况是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过节,如实作证会对其有利。

那么证人就会存在侥幸心理而作伪证。

(二)立法方面的因素

1.立法内容中证人的权利义务显失平衡。

承担义务必须赋予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律在要求证人承担作证义务的同时,应赋予其与承担的义务相对等的权利。

如果只强调义务,而没有必要的权利保障规范,或者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实践中无法操作,必然导致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补偿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规定》第54条规定: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方一方当事人承担。

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明确了证人享有经济补偿权利,这是该规定的进步之处。

但是,规定只提出补偿证人的合理费用,但对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对证人获取经济补偿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司法实践中,由败诉方承担证人费用的裁判几乎没有。

第二,未规定证人在特殊情况下拒绝作证的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证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如果缺少该规定,绝对要求知道案件事实的所有人作证,可能会影响社会、家庭的伦理道德关系,从而影响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还可能因证人的作证行为使证人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第三,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不力。

如果证人如实作证后,由于其作证行为而使自己及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由谁应该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怎样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目前我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使证人缺乏安全感,面临作证义务时顾虑重重,不愿意作证或不愿意出庭作证。

第四,对证人作证缺乏强制性规范。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作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因而,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是否作证,完全成为了证人的自愿行为,法庭毫无约束力,如果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合作,不愿意作证,法庭也没有办法,当事人也由于知情人的拒绝作证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案件知情人是否作证就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案件知情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的情况就无法避免。

第五,对证人证言生效条件的规定不够严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又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具体情形,从该规定看,除了规定了几种具体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又有一款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

以上规定看似全面具体,实则存在漏洞,首先,如果证人因几种特殊情况不予出庭,那么应由谁举证,具备怎样的证据条件就可以不予出庭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给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寻找借口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就可以找各种理由进行规避。

因此,从某种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证人制度在实务中仍形同虚设。

另外,从立法角度而言,对证人的主体资格设置也不够严谨科学。

(三)司法实践的因素

1.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制度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目前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

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证人制度的准确贯彻落实,反映在具体案件中,就是对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相比较其他种类的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对证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够积极、不够重视,具体表现为:

首先,部分法官由于诉讼传统的影响,在审理实务中重视书面证据而忽视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认为只要是书面证言经过法庭的当庭质证,和证人在法庭当庭陈述的证言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所以,对证人出庭不够重视,要求也不够严格。

其次,由于有些法院司法人员有限,法院的案件累积比较多,而法院对法官年终进行结案率的考核,法官为了较快的办结案件,提高结案率,有时不愿意让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省去向证人送达的时间,在法庭审理中也可以省去证人的陈述时间、省去向证人的询问质证时间,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证词可能出现的反复、矛盾而引起的审判期限的延长,也可以避免由于证人的出庭而引发的经济补偿麻烦等问题,从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这种片面追求效率的做法,由于不重视证人出庭的作用,有时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再次,在少部分法官的潜意识中,将证人作为审理案件工具来看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求证人如实尽其作证义务,对其权利的保护缺乏足够重视,不尊重证人,有时甚至随意呵斥证人,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证人远离法庭,而且会引起连锁效应。

现在,司法改革趋向于法庭审理的公开化,司法文书的透明化,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是对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之一,但这种趋势没有充分注意到证人的特殊性,部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证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证言的内容缺乏必要的保密,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2.司法投入严重不足。

受国家经济条件和财政体制的制约,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部分欠发达地区,司法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直接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落实,有的地方甚至连证人出庭的交通费和误工费都无法落实,证人因出庭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就更无从谈起,直接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少部分法官存在腐败现象。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审判公正,而审判公正的核心是法官要有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职业素养,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

 

福州美的滚筒洗衣机进水阀漏水且边进水边排水故障维修电话4

相信还是有不少家庭里都在用美的滚筒洗衣机的吧,那如果美的滚筒洗衣机出现进水阀漏水并且还边进水边排水的故障的时候,该怎么排除呢?

其实不管是美的也好亦或是海尔也好,它们最大的差别就是品牌不同,其所属美的滚筒洗衣机的内部功能其实是差不了太多的,那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情况下美的滚筒洗衣机都是上排水的,洗衣机的排水方式有上排水和下排水两种主要排水方式,波轮洗衣机绝大数采用下排水式排水,有一部分美的滚筒洗衣机采用下排水有一部分采用上排水,那么上排水和下排水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上排水和下排水就是洗衣机的排水方式,顾名思义上排水就是洗衣机的排水口位于洗衣机的上部,下排水就是洗衣机的排水口位于洗衣机大下部。

首选说说下排水,下排水排水方式被大多数波轮洗衣机和部分美的滚筒洗衣机采用,这种排水方式是利用水的压差将水直接从下排出,这种排水方式结构简单,不需

要额外用电,排水彻底,但是也有不足之处,这种排水方式水要直接排进地漏而且不能将水二次利用,同时洗衣机还必要要放置在地漏附近。

再说说上排水排水方式,这种排水方式多被采用在中高端美的滚筒洗衣机上,这种排水方式是通过抽水泵将水抽出,其优点是排出的水可二次利用,可用来冲马桶、拖地等,而且这种排水方式在没有地漏的地方也可放置洗衣机,可通过加长排水管或直接将水排到盛水容器里,但是这种排水方式也有他不利的一面,因为是通过排水泵排水所有要用到电,而且电机做功过程中还会产生噪音,同时这排水方式结构较为复杂。

这两种排水方式,各有优缺点,既然都在市面上有售,就证明这两种排水方式都有需求,概括的说来下排水简单省电,但是要求洗衣机离地漏近,上排水略微复杂,废水可二次利用,而且受地漏的限制不大。

其实上排水还是下排水都是可以的啊,没有什么好与不好之分。

下排水一般是自然排水,适合洗衣机安置在洗手间等地面有排水口的,而且距离比较近的地方。

而上排水方式则是比较适合美的滚筒洗衣机的排水方式。

二、美的滚筒洗衣机边进水边排水的故障排除:

a、首先在断电状态下检查排水阀阀芯是否卡死,可以看阀芯杆是否到位,否则可能内部弹簧已卡住,此时应拧开阀盖,检查有异物卡住或已损坏应进行更换。

b、如果排水阀正常,检查牵引器(12~13ko)的牵引杆是否

到位,用手拉动和退回牵引杆是否灵活,如果有卡住的现象,说明牵引器内部已损坏应进行更换;

c、如果牵引器正常,通电在进水状态下牵引器是否也已经动作,抖动排水阀芯进行排水,这说明电脑板程序已错乱,应更换电脑板。

但通常都是排水阀阀芯有异物(硬币或纽扣)卡住导致阀关不死。

排水阀异物处理:

打开后盖找到排水牵引器用手拉开牵引器排掉水再说。

排完水拉就把洗衣机放倒找到排水牵引器了么,桶底连接牵引器这有个盖子用手扭开就是了,用手扭不动就用个一字螺丝刀和锤子逆时针方向敲打开应该就松了,打开就是。

拉出里面的皮塞,用手指去勾阀芯就会感觉到有异物,把它取出来就OK了。

三、美的滚筒洗衣机进水阀怎么连接进水管

1、进水管与洗衣机进水阀的连接

将进水管连接头的端套在进水阀的进水口,并拧紧螺纹。

注意:

进水过滤器、连接头的将较密封圈应安装良好,拧紧的力量不要太大,以免损害螺纹,供水压力应在30kpa到1000kpa之间,若超过范围,要使用降压或增压装置,安装完毕后,要仔细检查,不要漏水。

2、进水管与水龙头的连接

(1)一手拿着连接座,一手按住扣环往下拉,将连接座与进水

管分开。

(2)将上连接头上的4颗紧固螺钉旋松,旋下连接头,使上下连接头间有3个螺纹的间隙。

如果水龙头太粗,可以去掉里面的塑料导套。

(3)均匀调节连接头的4个螺钉,使靠墙壁侧的2个螺钉与水龙头外侧充分接触。

靠近墙壁的螺钉可预先用手旋进一些。

(4)将上连接头抵住水龙头,使其内部密封圈与水龙头充分接触。

注意:

不可取出密封圈,水龙头口部必须平整。

(5)旋转墙对侧的2个螺钉使其与水龙头接触后,再用旋具旋紧。

(6)旋转下连接头,直到上下连接头旋紧位置

(7)将进水管的扣环向下按。

(8)将进水管向上插入下连接座,然后松开扣环。

(9)检查是否漏水,若漏水,重新安装。

注意水龙头要用标准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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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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