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誉IC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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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誉IC卡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促进市场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实现各类信息数据库与诚信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须通过信息数据库办理IC卡,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电子身份证。

IC卡须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

)注册备案。

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第三条信息数据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并与IC卡实现对接。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外埠投标人所持IC卡,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录入、制作和发放。

省内投标人IC卡(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制作和发卡。

“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信息数据资源枢纽,覆盖全省各市,实现全省联网,一卡通用。

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前,均须出示IC卡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章IC卡的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IC卡分为: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建造员)投标IC卡、总监理工程师投标IC卡和评标专家IC卡等几种类型。

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的使用

第五条依法组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同时,须办理从业人员IC卡,作为从业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

IC卡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及考核后核发。

持卡人应根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参与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招标备案时,须进行IC卡进行刷卡认证,确认其有效身份;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佩戴IC卡,以示合法身份。

通过IC卡的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实现招标项目的责任追究和制度化建设,从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IC卡刷卡认证,并由监管部门核验其真实身份。

在IC卡中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或被限制投标。

第十条持卡人中标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持卡人的相关信息。

至此,持卡人的IC卡在未被解锁前,将不具备再次投标的资格。

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参加省内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时,所持的IC卡,只适用于备案项目的投标时使用,一个项目一次性备案、一次性刷卡。

IC卡中记载着投标项目名称,持卡人单位名称、持卡人姓名、执业资格级别、投标时间等信息,投标结束后,IC卡将会自动锁定。

三、评标专家IC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辽宁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培训、核准,具备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评标专家IC卡,作为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身份证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并核发评标专家IC卡。

持有评标专家IC卡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省内组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语音通知的要求,按时到达指定的评标现场,并按照要求进行刷卡签到认证,佩带评标专家IC卡进行评标活动。

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对评标专家的身份、专业及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对,确认其有效性。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刷卡认证通过后,系统将会自动与CA证书绑定,经评标专家签字确认并激活,进入操作程序。

CA印章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签署意见合法性的有效工具。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的,网络监察系统将会自动出现预警显示,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预警显示对评标专家进行约谈,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处罚以及清除的处理。

并将此信息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须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进行考评,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责任心,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做出记录,考评结果记入息数据库。

违规行为同时记入IC卡中。

第三章IC卡的适用范围及解锁

第十七条IC卡的适用范围

(一)、持有IC卡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建造员),原则上只宜承担一个建设项目。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IC卡可有效使用。

1、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下的两个相邻工程;

2、与工程主体结构无关,属于小型专业工程的;

3、非复杂型技术要求的其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工程,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持有IC卡的人员,可参与不超过两个招标项目的投标或施工。

(二)、持有IC卡的建造员,只允许承担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一个工程项目。

(三)、持有IC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只允许承担资质许可所规定的3个以下的监理工程。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项目时,均应指定不少于三个持有IC卡的从业人员,其中包括:

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

IC卡记载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加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八条IC卡解锁

(一)、当主体工程完全竣工或完成中标工程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的95%以上(剩余部分为非关键性或复杂型技术工程;合同以外变更增加的项目同上对待)工程量时,持卡人凭质量监管部门、项目监理以及招标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函件,到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核准及解锁手续。

解锁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持卡人的IC卡中记有不良行为的,待处罚有效期满后,系统将会自动解锁。

(三)、由于特殊情况中途需要对中标持卡人进行变更时,新变更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变更到位后,原持卡人的IC卡方可解锁。

(四)、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招标项目出现关、停、并、转中途发生变故,导致工程在3个月内不能施工时,持卡人应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项目解锁事宜。

待项目恢复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原中标持卡人进行重新核对,并进行IC卡锁定。

在此期间,由于原持卡人已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无资格再参加本项目的管理工作时,须征得招标人、监理单位的认可后,可调换适合于本工程持有IC卡的人员。

第四章IC卡的办理与补办

第十九条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资质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企业信息数据库中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其进行核对、岗前培训、录入、制作IC卡,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核发。

第二十条投标IC卡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对,签署审核意见,统一录入信息、制作和核发IC卡。

第二十一条省外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参加我省境内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投标项目的备案手续,同时办理本企业的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备案项目所确定的从业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核发IC卡,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和照片等),报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审查核准后,组织评标专家业务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建立信息数据库,核发IC卡。

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及培训记录在IC卡中储存,作为评标专家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IC卡遗失,应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在网上提交),凭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挂失公告,挂失公告期为10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IC卡,原IC卡同时失效。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IC卡,如IC卡磨损严重或损坏的,需要更换新卡时,须由持卡人携带旧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取新卡。

第五章IC卡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IC卡变更分为日常变更和中标后变更.

一、日常变更

(一)、持卡人调离本单位15日内,须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提交IC卡注销变更申请,同时出示持卡人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和新单位调入证明,并到注册中心办理完转注手续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在网上进行公告3天后,方可办理IC卡的变更。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本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相关人员的IC卡进行变更时,持卡人应在IC卡使用前一个月提出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期间,持卡人不得参加省内任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持卡人已承接建设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解锁。

(三)、持卡人所在单位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或持卡人应持相关证明资料和IC卡及时到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IC卡的变更

中标后,持卡人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办理IC卡的变更

(一)、由于身体状况,持卡人无法从事本职工作,医院须出示相关证明,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同更换的;

(二)、持卡人中途调转工作单位的,注册职业资格已经转注到新单位的人员;

(三)、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持卡人被有关部门停止执业资格的;

(四)、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必须更换的人员;

(五)、持卡人难以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招标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更换的人员(更换时将原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

(六)、持卡人超出所规定年龄,其执业注册资格已经失效的人员,单位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

(七)、执业注册资格被吊销的人员;

(八)、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人员;

(九)以骗取手段或不正当手获得IC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被更换的持卡人,至少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省内组织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此卡将按照一个月的期限被锁定。

由于不良行为的原因,按照处罚机关下达的处罚时限,锁定持卡人的IC卡。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需更换的,持卡人须出示招标人、工程监理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方可办理网上锁定变更手续。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转注到其他单位的,不得从事转注单位资质许可规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IC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的要求,负责行业内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和IC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为企业申办IC卡提供服务,逐步扩大IC卡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应用范围,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第二十九条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参加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评标专家至少两年一次参加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投标人应按照注册要求,参加省注册中心每年组织的培训活动。

持卡人的培训情况将在IC卡中记载,未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刷卡认证时将不予通过。

备注:

(培训可否在网络上进行,通过网络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条各类IC卡均与本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联接,企业的各类相关信息均由网络自动生成,构成行业管理的原始档案,各类相关信息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辐射,形成行业管理的核心。

第三十一条对于企业和个人申报的虚假信息,经查实核准,应给与相应的处罚。

申报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予办理IC卡,企业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并将处罚情况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告6个月,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IC卡作为市场准入的有效证件,是规范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IC卡的日常管理,核验IC卡的应用过程,并对IC卡的使用情况实施动态观测,随时记录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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