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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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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

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

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

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2、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的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

3、自由心证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由心证制度较之法定证据制度,有其历史进步性,但同时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

1、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2、自由心证制度以纯主观的“内心确信”真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观存在性为依据,缺乏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真相的统一,因而在认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主观擅断和司法腐败现象。

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3)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具体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4、证据的含义及特点: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或者说,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证据有如下特点:

(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3)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5、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产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2)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不具有客观性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即便某一事实是客观的,但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对案件事实祈祷证明作用,也就不是证据。

(3)证据的法律性特征,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属性。

5、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物质痕迹。

(2)特征:

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基本特征)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3、物证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

4、物证对案件证明的能动性不够

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民事诉讼中物证的表现形式1、在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2、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者人身3、所有权纠纷中涉及的物品

6、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或者符号等形式所表达出来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材料。

因此,书证也属于广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

(2)区别:

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载体,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的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或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影响,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4、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且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

5、书证与物证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

书证的分类

(1)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

(2)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3)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5)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

7、证人概念:

在我国,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证人的条件1:

适格性条件A了解案情B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C能够认识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3失格性条件A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B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具体的案件中,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C、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所限定,其心理一般倾向于他所为之辩护或为之代理的人,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证人的权利义务(简答)

(一)权利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情况的权利2、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4、请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的权利5、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6、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极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7、收到出庭作者通知书的权利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义务1、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其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8、证人证言概念:

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

特点:

1证明内容的确定性;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和多变性。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1、感知阶段(心理学上的感觉和知觉)2、记忆阶段3、表达阶段

9自认概念:

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达。

(一)根据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刻范围不同,可以将自认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1、诉讼中的自认:

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

2、诉讼外的自认:

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之外,即法院审判之外,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者裁判外的自认。

3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二者的法律效力。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约束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效力;而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只能是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根据当事人承认时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当事人自认划分为明示的当事人自认和默示的当事人自认。

1、明示的自认: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

2、默示的自认:

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明确的表示承认,也未明确的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规定是为当事人承认的情形,也被称为拟制的自认或者准自认。

3、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自认的法律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3、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

自认的撤销当事人自认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撤销自认。

1、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承认的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4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合法取得口供,严禁刑讯逼供(3)仅凭有罪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1、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简答)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是一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

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所作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鉴定人的条件1鉴定人必须受指派或者委托2鉴定人应具有从事相应鉴定活动的能力3与鉴定的案件之间不具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12、勘验、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载。

勘验笔录,是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于争议有关的场所、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当场进行处理时所作的记载现场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讯问所做的笔录。

13、视听资料:

只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1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概念:

是指以人类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由于它是人以语言的方式提供的,故有人称之为人证。

特点:

A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确,具有明确性、主动性。

B、言词证据容易受到提供主体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甚至失实的情况。

C、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的收集、运用规则A、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并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有客观提供证据的条件。

B、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应注意查明有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实或者偏差的情况。

C、在法庭审判阶段,对言词证据要通过讯问、询问或者宣读的方式提出,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物证据概念:

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的证据。

由于它是以能够看的见的物的形态显示在人们的面前,所以,有人将其简称为物证。

特点:

A、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B、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明确,要靠人进行分析和研究,显示出被动型和依赖性。

C、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

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规则

A、收集实物证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特别是对微型的实物证据更是如此;对实物证据的收集要及时,防止因自然灾害或者认为的原因而灭失;要做到客观、全面和细致,防止遗漏;收集实物证据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及要求持有者提供等;对收集到的实物证据材料,要开列单,或开具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能提取保存的,要采用拍照、制作模型、绘图等方法进行固定和保全。

B、由于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不明显,所以要特别注意审查判断其是否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变形、损坏的可能,要客观、准确的判断其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何种联系,证明作用的大小;对凡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实物证据,都必须进行鉴定或者检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经验判别就确定有联系性或者没有联系性。

另外,还要审查收集征集实物证据的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所使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可靠等。

C、根据诉讼程序,实物证据的审判阶段要经过控诉方(原告)或辩护方(被告)向另一方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经法庭查证属实并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5、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概念:

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特点:

A、原始证据直接来渝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关系。

B、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A、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B、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尽量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笔录;在法庭调查中,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被害人、目击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席法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询问,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C、凡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便在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其进行审查,保证办案质量。

D、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

传来证据概念:

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2特点:

A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与其同案件事实的传播距离有关C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始证据

3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A应当尽可能的收集和运用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B在收集和审查运用原始证据时,必须查清传来证据确切的出处C传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16、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概念:

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特点:

A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的最基本的特点B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C直接证据的数量较少,且不易获得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A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所有的直接证据都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C、只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间接证据概念:

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

特点:

A、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这是间接证据在证明力上的特点。

B、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容易获得C、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有较强的客观性D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方法复杂,难度较大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A、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如果某一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能肯定,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其可采性不能确定。

B、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联系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实际意义。

C、充分性。

充分性是指禁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的要求。

D、协调性。

协调性是指用于正满件实事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及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E、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F、排它性。

排他性是指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并具有排它性。

17、本证和反证:

所谓本证,使之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既能够支持诉讼中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所谓反正,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本正和反正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这事区别本证和反证的关键。

18、证明的概念:

诉讼中的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自己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它是证明主体的主观思维活动和具体法律行为的统一。

证明的分类

(1)控诉机关证明、当事人证明、律师证明

(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3)行为意义上的证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4)严格证明、自由证明(5)证明、释明

19、刑事、民事诉讼证明的联系与区别

(一)两大诉讼证明的共同之处1、性质和作用相同。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

从实体的规定上看,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证明的方法基本相同。

及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的等方法进行。

(二)两大诉讼证明的不同之处1、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罪责轻重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只有在法律的明确规定的例外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才承担一定的证明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同。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法共同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其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两项。

3、证明对象不同4、证明手段和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20、证明对象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采用何种刑罚以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的事实。

(一)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解决形式案件的尸体问题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2影响量刑轻重的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是决定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法进行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引起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程序法事实,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条件、管辖、回避,审判组织、诉讼期间等事实。

(三)地方性法规、外国法律及特殊经验规则的适用

三、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在裁判上加以确认的事实。

内容: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

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或者法律、经验推导出另一事实的行为。

其中,作为推定基础的事实,推导出的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

4、预决的事实:

就是已为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5、经公证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

21、证明责任的概念:

是指由制定法预先规定由何方当事人就特定的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并说服裁判者认定其成立,并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分配机制。

22、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A、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B公安机关对某些程序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C、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D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对某些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3严格责任犯罪的举证责任4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控诉证据系合法所得的证明责任。

23、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原则。

24、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将以下几种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以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有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观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5、证明标准: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尺度或程度。

意义:

1、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明确举证责任及其程度,调动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有利于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判决;有利于推动证据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

盖然性占优势。

这里的盖然性占优势,指的应是证据在说服力和证明力上占优势,而与证人数量或者证据的数量无关,其二,盖然性占优势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是普通案件最低限度在的证明标准。

26、推定,也称裁判上的推定、诉讼法上的推定、诉讼上的推定,与法律是哪国的推定相对应,具体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根据已知事实,依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假的结论。

适用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2、基础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3、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正的成立与否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27、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特点:

1、司法认知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特定的事实:

指明显的事实或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认知的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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