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刑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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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考研刑分
刑法分论部分
告诉才处理的罪: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罪状:
基本罪状: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的
C引证罪状:
需引用刑法分则中其他条款的
D空白罪状:
需引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的eg.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单一罪状&混合罪状
加重罪状:
“情节严重/恶劣……”“数额较大/巨大……”
减轻罪状:
“情节较轻……”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中该种法定刑只限于少数几个罪,且是针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的规定。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采用,并有以下几种形式:
规定最高限度的、规定最低限度的、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一种或两种以上附加刑的。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使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1、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形式上触犯数罪名,犯罪本身仅仅是形式上的数罪;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自身是单纯的一罪。
2、想象竞合是一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或发生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竞合;法条竞合是一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或发生单一结果,成立一罪名,而又数种法条可以适用;
3、想象竞合的数法条之间,仅有行为的同一;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之间,则是犯罪构成的重合;
4、想象竞合是裁判上的一罪,应就其触犯的数罪名中,从一重处断,不排除竞合的轻罪;法条竞合是单纯的一罪,在竞合的法条中,择一适用,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单位犯罪:
须法律明文规定之。
eg.合同诈骗罪单位可构成犯罪;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则第二章P411)
类罪的概念: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犯罪形态:
过失犯罪(eg.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结果犯
故意犯罪(eg.放火罪、爆炸罪等)——危险犯,危险状态形成即既遂
投放危险物质罪:
《修正案三》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取消投毒罪罪名。
(为什么?
)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别(两者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
客观方面:
前者表现为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进行破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改变其性能,不能正常运行)的危险行为。
后者表现为对交通设施(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进行破坏(包括交通设施本身和其固有的功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活动组织”:
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
恐怖活动则是为达到某种目的尤其为政治目的,通过有组织的团体或者小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制造社会恐惧和不安定因素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恐怖活动组织往往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成员相对稳定,其活动具有长期性、计划性、社会危害性极大。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有关枪支、弹药等犯罪的主体(为何这么规定?
):
仅由自然人构成的: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仅由单位构成的: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交通肇事罪:
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
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
过失。
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1死或3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3死以上,负事故同等责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1重伤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无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而驾驶、明知无牌证或以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情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则第三章P459)
走私罪:
关注法条151st-157th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惜职务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七》走私罪第一百五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走私珍惜职务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罪上游犯罪(7种):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客观方面: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洗钱”行为和取得“黑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通谋,在客观上也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洗钱行为时在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才开始进行的。
金融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形式(5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具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保险诈骗罪中数罪并罚问题: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两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所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加上情节严重的行为即为犯罪)
非法经营罪(完整的看):
概念:
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
正常的市场秩序与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则第三章P566)
故意杀人罪:
略
故意伤害罪:
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的人就应附刑事责任。
强奸罪:
应当从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只是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奸淫幼女与一般强奸妇女的区别:
1、犯罪对象的年龄:
前者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后者为十四周以上的女性。
2、客观方面:
前者:
不管行为人采用了什么手段。
也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须以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为要件。
3、处罚方面:
前者较之后者从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应当从重情节:
1、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前者以牟利为目的;后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收养、奴役或使唤等;
2、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后者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求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非法搜查罪的主体:
无权实施搜查的人,或者虽然有权实施搜查但未经批准的人。
侵犯财产权(分则第五章p640)
抢劫罪(重点):
应当从重情节: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入户”是指以非法目的(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或者,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激动公共交通工具。
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拦截运行途中的激动公共交通工具后,对上面的人员进行抢劫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持枪抢劫”,“枪”为真枪。
致人死亡的罪过问题:
1、在抢劫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
罪过:
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定抢劫罪
2、为事后图财,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
罪过:
故意定故意杀人罪
3、基于报复等动机杀害被害人后见财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罪过:
故意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4、行为人在抢劫后萌生杀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
罪过:
故意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构成要件:
复杂客体: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当场试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从财务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
(强调“当场性”)
主体:
一般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目的。
转化犯: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具备抢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既未抢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抢劫罪是向被害人自己交付财物;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
盗窃罪: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形: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支票直接使用的:
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
概念:
是指以被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付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以被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无论财产是否合法)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忘记而未带走的财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付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挪用资金罪: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侵犯的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专项款物罪侵犯的对象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七种特定款物。
3、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挪用专项款物罪的主题是掌管特定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
破坏生产经营罪:
构成要件:
客体:
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客观方面:
毁坏机器设备、残骸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第六章P675)
妨害公务罪:
客观方面:
---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暴力、威胁阻碍各级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未使用暴力、威胁,但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指向必须是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责或任务的行为。
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方法(除上述第四款)。
行为须发生在公务执行过程中。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件: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犯罪性)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控制性)
窝藏罪:
表现形式:
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住所,指示逃跑路线、方向,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金钱、财物、衣物、食物,帮助潜逃或隐藏的行为,即“使之隐蔽”。
?
与包庇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责众犯罪分子,后者则直接指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
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住所,指示逃跑路线、方向,或者为犯罪分子提供金钱、财物、衣物、食物,帮助潜逃或隐藏的行为。
后者是指对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作假证明、提供虚假情况是犯罪分子无罪或罪轻以掩盖犯罪罪行的行为。
主观方面不同:
窝藏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分子窝藏的故意;包庇主要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的故意。
有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