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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

浅析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

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其他税制来说,它所处的地位较为重要。

最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之中将个税存在的问题一一显现出来,因此对个税进行纳税筹划尤为重要。

为了缩小国民的贫富差距、提高国民收入和推进纳税实施,新税法在原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调增了工资薪金的纳税起征点,增加了六项专项扣除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减轻了低薪职工的税收负担。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新个税政策,阐述工资薪金改革前后因纳税筹划产生的问题及影响,提出工资薪金个税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引言

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分别为分类制模式、综合制模式和混合征收制模式。

由于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的快速发展,旧税法适用的分类制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的发展现状,因此新税法将原先的分类制税制模式转化为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新《个人所得税》在原税法的基础上,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纳税人可在纳税前,依法扣除所属旧税法下的扣除项目与新增六项专项扣除项目。

由于新税法的计税方式出现了大幅度的变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也随之发生变动,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负担,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可通过选择单独计税或纳入综合所得计税的两种计税方式,通过对比税后收入的大小,企业选择对纳税人税负最小化的计税方式。

这些政策都是以纳税人的利益为主进行颁布与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权衡职工与企业的利益,以便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带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形成适合本企业的运营模式,实现社会稳定发展的目的。

1工资薪金个税政策和纳税筹划概述

1.1工资薪金个税政策

工资、薪金个税所得不仅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等明确规定的内容,除此之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比如劳动分红与股权分红、补贴、津贴等其他所得。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与股权分红都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依据是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

年终加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它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畴,缴纳的依据需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比较。

劳动分红不等同于股权分红,实质性区别在于劳动分红的征收是按“工资薪金”3%-45%税率进行纳税,而股权分红的征收是按20%税率进行纳税。

津贴是指补偿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补贴,物价上涨或变动会影响职工工资水平,因此企业为避免员工受其影响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自行发放给员工的各种补贴。

税法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纳税人根据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七级速算扣除额也会随着税率的不同而不同。

在计算税后收入时由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所属的级数不同,在适用税率和扣除速算扣除后,发现税后收入出现明显差异。

表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税率(%0)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7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级数一样,都是七级级数,如表1所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率表的级数相同时,两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一样的,而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的也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所适用的税率和相应速算扣除数不一样,主要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

如表2所示:

表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0

15160

注:

也适用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月计算税额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最低纳税起征点不得低于5000元,对于低收入人群而言,员工每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随着自身的工资薪金收入越来越高,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就越来越大,实际税后所得工资薪金收入就会减少,因此高收入人群难免产生不满心理,所以企业应尽可能在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之间分别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新税法新增六项专项扣除,纳税人扣除三险一金后,还可扣除新税法新增的六项专项扣除项目。

新税法允许在2019年1月1日起,2021年12月31日前,允许纳税人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

企业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工资薪金进行合理分配,选择对两者利益最大化的全年一次性计税方式。

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各种形式促进此项工作顺利完成,使企业盈利能力不断进一步提升。

1.2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概述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要通过对有关纳税活动进行合理的预测与筹划,以达到税后最大化,换句话来说,也就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采用适合本企业的纳税方案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压力。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应扣除的项目,扣除后所得的数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快速发展,社会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系也逐步形成;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满足纳税标准的人员也在日益增加。

在这些基础之上,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显得越来越重要。

新税法将工资薪金纳入四项综合所得,可见它对居民、企业、社会和国家的重要性。

新税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考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还考虑到了高收入人群因适用过高税率产生不满的心理,对此新税法将工资薪金每月最低征税额提高了1500元,无疑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选择适当扩大相近税率间距范围,当纳税人收入过高时,适用较低税率,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薪层的实际需求。

随着工资薪金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从原来只有一种计税方式变为两种计税方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新税法还新增了子女教育支出等六项专项扣除项目等优惠政策,给企业和职工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

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政策下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使职工享受减税红利的目的,企业也因此得到了相应利益。

但同时要注意,新税法颁布与实施的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职工、企业、社会与国家要对纳税筹划过程进行实时跟踪。

企业在进行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时,除了要遵守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外,还应遵守合理性原则。

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还应考虑国家、地区收入差距等因素,并围绕企业收入、经营方式、成本核算、费用列支等多个因素进行纳税筹划。

2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在个税纳税筹划期间,出现了一系列情况:

第一,与工资薪金有关的纳税政策相对而言不够完善,使企业对工资薪金所得税不能进行有效管理,影响了税收公平和税收职能的发挥。

第二,财务人员的粗心导致未按时纳税。

第三,会计政策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天然差异,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认知不深的财务人员更加不能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可能对企业经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一点在工资薪金个税纳税上也不例外。

由此新税法尽可能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有关工资薪金政策加以完善,并明确规定这些政策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强调若财务人员未按时纳税,将会受到法律的治栽。

新税法的这些政策只是解决小部分工资薪金个税问题,工资薪金个税还存在一些明显或隐藏的问题,需要我们后续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与解决。

3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3.1月薪金收入失衡

有些员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是固定的,但部分员工月工资薪金收入会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企业按每天计时或者是计量的方式来计算职工月工资收入,企业依据员工的业绩绩效而发放奖金,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员工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不同,相应适用税率也会不同,税后收入也不尽相同。

当个别月份收到的工资薪酬越高时,对应的员工月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就会越高,扣除数算额也会越大,就会导致纳税人需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相反当一个员工一个月收到的薪水较少时,相应缴纳的税收就会越少,实际收入就会越多。

除以上影响因素外,导致职工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平衡的原因可能还有:

一是企业对员工建立了不恰当的工作体系,不能均衡的分配工资薪金。

二是企业纳税管理不足,未全面解读国家纳税政策,未依法进行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

3.2年终奖发放筹划不足

企业向员工发放奖金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产生积极的工作态度,激发员工自身潜能。

员工付出的劳动与实际报酬成正比,员工总希望获得更多的奖金,但对于企业来讲,要避免年末向员工发放过多的奖金,因此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年末一次性奖金之前,需要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不合理的纳税筹划,将会导致纳税人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产生这个不良后果可能是由以下两种原因造成:

一,企业财务人员未及时有效的学习新税法政策,未正确比对奖金的两种计税方式,没有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计税方式;或者当选择单独计税时,未设立分界点,使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超过了分界点。

二,企业只考虑自身利益,未以“以人为本”为核心进行纳税筹划,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3员工福利筹划不合理

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将发放给员工的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发放福利的方式,以便税前扣除更多费用,减轻税负。

对某些企业而言,需要留住人才和招纳多个人才来推进企业的发展,以此企业需要支付更多的员工薪酬,承担更多的税负,对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企业迫切想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将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转化为发放福利方式,本质上是为了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合理规划工资薪金与福利的配比,未进行正确的纳税筹划,导致发放福利过多,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负,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员工实际工资收入,影响了员工生活的基本保障,无形之中对员工施加了压力。

3.4未充分利用专项扣除

某些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高度重视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对新税法不了解,对某一项或多项六项专项扣除项目未真正了解。

在工资发放前,没有告知员工申报六项扣除项目的重要性,未对六项专项扣除项目等优惠政策进行税前扣除,并未向员工强调申报六项专项扣除项目时间的重要性,可能导致员工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进行专项申报,未协助员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专项扣除,从而增加税金。

3.5财务人员知识陈旧

对于新税法的改革,纳税人未及时更新税法知识,对于一些新法律知识没有进行学习和掌握,例如还有些财务人员未知晓已新增的六项专项扣除,在计算税前扣除时,未将其扣除,导致税金的增加;有些财务人员还只知道年终奖的一种计税方式,并不知道已经有两种计税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因此未将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式进行对比,而直接将年终奖单独计税,可能会导致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

财务人员对工作只埋头苦干,只求速度,不求质量,,有时候做的工作与带来的效果不成正比,导致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

4新税法政策下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措施

4.1月度工资纳税筹划

由于企业未均衡发放工资薪金,导致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忽高忽低。

企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将职工一年内工资薪金总额平均分配到职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中,使职工每月工资收入相等。

并在向职工发放奖金、季度奖时,将奖金和季度奖平均分配到每个月的工资薪金里,再对每月平均工资薪金、奖金和季度奖总和进行纳税筹划,高效的减少职工所需要缴纳的税金。

为了使收入相等,减轻工资薪金税负,企业就要进行工资薪金应税所得平均化的税务筹划,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数平均分配到各个月份中,分配的月工资薪金适用低税率,税负也会随之降低。

而是否采用平均分摊方式不仅仅由企业决定,还需职工同意,因此企业和职工必须对其进行商议,看两者是否都同意采用平均分摊方式,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职工的收入也会在扣除各项扣除项目与费用后得到的实际工资增加一点。

因三险一金是员工生活和工作的基本保障,所以企业在对月度工资筹划时,要特别注意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的额度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用,则在发放给员工工资时,不得将三险一金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所以企业应每月为员工足额缴纳三险一金,以达到减轻员工税负的目的。

企业应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政策循序范围内科学规划三险一金的,将三项社会保险和一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减少纳税负担,增加员工实际工资收入。

4.2合理规划一次性年终奖

根据新税法的最新规定,从2019年起三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具有自我选择权。

这一项变动影响企业与员工的相关利益。

本次纳税筹划强调以群众利益为核心,根据《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个税与奖金之间的相关条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员工工资及年终奖的发放形式,将有益而无害的纳税筹划合理运用到企业和员工身上。

采取不一样的年终奖纳税筹划方式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税后收入,换另一种说法,对合理采用年终奖计税方式,可减轻纳税人的税负负担和增加纳税人税后收入。

对纳税人不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进行修订。

为了防止产生多发放一元而施加纳税人纳税压力,企业与员工需要避开敏感区间,这种纳税筹划不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面对上述问题,财务相关人员应将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相结合起来,制定多个纳税方案,并通过对比多个方案产生的不同效果,选择更适合本企业和员工的个税,纳税方案。

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级相对于其他两种个税税级而言,税级较多。

企业必须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应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级区间设置得宽松一点,以达到不产生过高的边际税率。

年终奖占工资薪金比例较大,如果年终奖采用不恰当的纳税方案,对工资薪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增加员工缴纳税金的负担。

从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配比进行合理分析,得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假设有些职工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不是正数,应分别运用年终奖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进行计算,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

其中一种计税方式是将年终奖适用于单独计税方式,当工薪阶层的月工资为零的情况下,根据新税法规定的年终奖适用税率,这时年奖金适用的税率会相对较高。

另外一种计税方式是将奖金适用于纳入综合所得,将年终奖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额,将合并数计算出职工应缴纳的税额。

通过对比两种计税方式计算得出的结果可知,单独计税比合并计税还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应选择合并计算的计税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其次,当员工的工资薪金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全年一次性奖金低于36000元,将单独计税与纳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来计算年终奖时,适用的扣除税率都是3%,这时无需考虑使用哪种计税方式。

所以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正数的基础上,全年一次性奖金低于36000元的情况下,可随意使用两种计税方式,两者计税方式得出的税后收入都相等。

由以上分析可知,企业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6000元设为一个临界点。

这时就需要对奖金进行纳税筹划。

如果员工工资薪金纳税所得额与年终奖的总和超过36000元这个临界点,为达到税后最大化,企业需对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合理分配比例。

企业可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筹划,当职工薪金可能涉及到过高的边际税率时,可设置一个工资薪金收入边界点,当到达边界点时,应将其固定在一个边际税率。

采取这种方法,在工资薪金税后可获得更多的收入,避免人才的流失。

工作类型性质的不同,也可以将一部分类似的收入进行合并。

为了使员工认识到年终奖对于本身总体收入的重要性,促使员工产生更强烈的工作斗志,可对年终奖采取分段发放方式。

企业将年终奖使用分段发放的方式避免大量增加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使两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压力不那么集中,避免相关部门向员工发放工资时产生不必要的错漏。

企业也可以通过将发放年终奖的方式转化为向员工发放相关福利形式,这类措施可降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金,企业应协助工资薪层人员合法合理的进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以达到年终奖税后收入最大化。

4.3优化福利补助

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方式。

但高薪就意味着多缴税,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职工缴纳的税额随工资薪金的增加而增加,当职工工资薪金累进到一定程度时,税后收到的工资薪金会逐渐减少。

由于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在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的前提下,为达到节税的目的,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费用,将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支付福利的方式,将转化的这部分工资薪金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的货币工资。

员工和企业可自行选择采用哪种员工福利,例如,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社会保险、教育福利、外出学习考察等职工福利。

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这些福利支出,目的在于把这些员工福利支出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

表面看降低了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但实际增加了员工福利,实际员工的收入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可谓一举两得。

企业在进行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时,工资薪金费用化的纳税筹划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工资薪金费用的高低取决于工资薪金总额和适用的税率。

企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相应地筹划,可以将工资总额按照相应的比例来缴纳相应的费用,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降低员工平时的消费支出,工资薪金费用化这一措施推进了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

福利方式属于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其中一种,采取此类纳税筹划,把工资薪金转化为支付福利的方式,以实现企业与员工两者利益双赢的目的。

对于企业来说,对工作有懈怠思想的员工产生激励的作用,激励员工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另外可为企业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每个员工而言,能够获得工资以外的福利是一件高兴的事,员工的自我价值得以满足,尽管自己的薪资收入由此降低,但缺少的收入会转化为发放薪酬福利。

但是过度的发放员工福利,会对员工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因此企业应合理分配工资薪金和员工福利的比例。

企业向员工发放各种补贴也可以带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员工应缴纳的税金,使得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减少。

我们将采取福利方式和向员工发放各项补贴两个方案进行比对,得出采取福利方案更好。

4.5充分利用专项扣除项目

新税法最新颖的一个改革是增加了六项专项扣除项目,企业应充分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新税法为了尽可能的照顾到所有员工,考虑极少部分员工能够同时满足六项专项扣除项目,可能只满足其中一项或几项专项扣除项目,所以一次性新增了六项专项扣除项目,它们之间的扣除依据不相同,其不同是为了便于员工和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扣除项目。

假设六项专项扣除项目不能在所属发生年度内完全扣除,则没有扣除完的专项附加费用就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年度再次进行扣除。

企业是这六项专项扣除项目的义务人,由于申报六项专项扣除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需要企业熟知六项专项扣除内容,将扣除项目一一了解清楚,协助员工进行六项扣除,向员工传达六项扣除项目的重要性,时间的紧迫性,避免错过时间,并强调员工应以事实求是的态度来进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企业需重新审视本企业的薪酬制度,对其进行更新与完善,以防在开展工资薪金个税的纳税筹划时,遗漏应扣除项目,导致缴纳税金的增加。

纳税人应当申报的六项专项扣除项目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可虚假申报信息,如果虚假申报,将会受到法律的治栽。

4.4财务人员加强知识更新

财务人员应对个人所得税理论知识进行更新,不可再用以前的财务知识运用到企业当中,应打破自己的固定思维方式,对新个税改革内容加以学习,对新税法中税率的变动及新增的六项专项扣除等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与掌握,并对比之前适用的税法,找出两者税法变动前后区别,加以总结,对企业提出自己的见解,为企业出谋划策,制定出适合企业的发展方案,将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以及六项专项扣除项目等税前扣除项目完全扣除,不得遗漏,以及在对工资薪金与年终奖之间的纳税筹划,应了解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不可随意使用一种。

财务人员应全面衡量企业与员工的经济利益,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财务人员不可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而工作,要考虑企业的利益,要求质量完成工作。

5结论

本文首先对工资薪金政策进行简单概述,其次对工资薪金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再次对工资薪金个税出现的问题进行描述,最后对工资薪金个税产生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对工资薪金个税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在原税法基础上进行修订,企业相关部门应重点关注个税纳税筹划产生的效果,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知晓新税法改革的最新政策,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六项专项扣除项目、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在税前进行扣除,进行月度工资纳税筹划,优化福利补助,合理规划一次性年终奖等措施进行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并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明白纳税义务的重要性,不可以侥幸的心理违反法律。

企业应形成适合本企业管理、运营等模式,为不同收入的员工进行专门的纳税筹划。

以达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人民的生活幸福度,政策优惠惠及所有员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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