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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利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第六章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

第七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第八章绿地控制

第九章特定区域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突出创建国家园林、宜居、生态工业型港口城市目标,体现山、海、川、岛、湖、港、城一体的城市特色,构建碧海蓝天、青山翠湖、繁花绿树、人文和谐的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强宁德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宁德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原则上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上述规划进行修订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宁德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层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环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置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划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住宅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套密度应当作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地段位置图:

应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

应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紫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3、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4、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总平面规划图:

应标明用地边界线角点坐标、分期建设用地边界线、规划建筑的层数和高度、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水面等,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区内规划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的位置和范围;

5、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重要地段空间分析及城市设计分析图需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等;

6、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道路交通规划图:

应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及标高、道路坡度、坡向及坡长、转弯半径、公交站场及停车场用地界线等;

7、竖向规划设计。

竖向规划图:

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规划建筑底层标高、雨污水排向及坡度等;

8、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管线综合规划图:

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绘制道路横断面图(体现不同管线的相对位置、距离、管径、埋深等);

9、规划说明书:

应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发展规模、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等;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消防、环保、管线综合规划等的说明;人口和用地平衡;分期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期建设时序等;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不同建筑标准层的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一般包括:

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分期建设各项指标、各幢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住宅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套密度、居住总户数、学校学生人数、医院病床数和日门(急)诊人数、宾馆客房数等;

10、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并附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第十五条法定图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法定图则应对地块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

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第十六条详细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编制调整应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修改内容,并按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宁德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

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十八条城市非法定规划主要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深化,具有实务规划或项目实施策划的特点。

宁德市城市非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概念咨询规划、项目行动规划(城市设计)等三个层次。

发展战略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全市或区域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概念咨询规划是中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行动规划(城市设计)是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确定项目行动规划(城市设计)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十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地块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

第二十条“招、拍、挂”项目规划咨询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视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调整,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宁德市规划编制成果实施实行责任规划师制度,责任规划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每半年更新一次本责任区的规划总图,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供电子文件和图纸;参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责任区内建设项目的会审,提供技术意见;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地块的规划指标和技术要求等规划服务。

 

第三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二十二条宁德市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9类、小类81类(详见下表)。

 

宁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序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细分类

 

1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包括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它设施)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2C61

托儿所用地

/

R12C62

幼儿园用地

/

R12C63

小学用地

/

R12C64

中学用地

/

R12C69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包括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它设施)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22C61

托儿所用地

/

R22C62

幼儿园用地

/

R22C63

小学用地

/

R22C64

中学用地

/

R22C69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c

商住综合用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32C61

托儿所用地

/

R32C62

幼儿园用地

/

R32C63

小学用地

/

R32C64

中学用地

/

R32C69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c

商住综合用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会展用地

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

CR

综合用地

CR1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

农贸市场及其它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CR2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

其它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综合用地

CR3

办公楼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地

CR4

旅馆业综合用地

旅馆招待所与其它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CR5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

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办公、文化娱乐设施等综合用地

3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M9

工业研发及其他用地

工业研发、软件园区等用地

4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W9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四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道用地

快速干道和主干道用地

S12

次干道用地

次干道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道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道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8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9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动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10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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