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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清仓查库

附件2: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

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通过对被检查企业与粮食库存有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合同等资料的检查,以及与粮食实物数量的对比,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

重点检查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的账账相符及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的账实相符情况。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

二、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自上而下直至被检查企业的统计报表。

2.省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提供的《2009年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实际储存库点合并登统表》(以下简称《合并登统表》)。

3.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和移库等文件。

4.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

(二)被检查企业的准备工作

1.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2.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

3.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

4.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三、统计账检查方法

(一)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

1.核对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报表

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直至被检查企业,逐级检查最近3个月粮食统计报表。

(1)上下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一致。

检查各级统计报表数据之间以及与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虚报、重复统计和数据修改等方面的问题。

(2)前后期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衔接。

检查本期统计报表中“期初库存”和上期的“期末库存”是否一致,各期粮食库存数量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3)表内平衡关系是否满足。

检查粮食收支存报表中“期初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与“期末库存”是否相等;各指标的分品种数量之和是否等于合计;原粮和贸易粮之间换算是否正确。

(4)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检查库存分地区、分品种、分年限、分价位等统计报表中有关库存数据是否一致。

上述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1)。

2.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1)核对“合并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

将《合并登统表》反映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统计数(即“合并统计账面数”)和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库存数进行比对。

(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

将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库存账面数和会计商品账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进行比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

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见附表2-2)。

3.核对粮食账实相符情况

(1)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调整事项。

“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经认定后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中扣除。

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见附表1-4)获取。

“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经认定后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相加。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2)检查时点的调整事项。

“销售未出库”,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销售合同,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销售处理,但截至检查时点仍未发运出库的粮食。

这部分粮食在检查时点虽然储存在被查企业的仓库中,但粮权已经转让买方。

如果买方为非国有粮食企业,应予以扣除。

如果买方为国有粮食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买方的这批粮食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扣除;否则,应予以扣除。

“受托代储”,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代储合同,在检查时点仍储存在被检查库点的粮食。

如果受托代储的是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由于这批粮食不属于此次清仓查库检查范围,应予以扣除。

“粮食在途”,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异地企业签订粮食购买合同,从对方买断粮权,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购进处理,截至检查时点仍在运输途中尚未真正接收入库,这部分粮食应加入。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经过上述调整,得到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实际库存”。

“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按《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粮食库存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清仓查库按照在地原则检查,即按照粮食库存实物的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由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的市(地)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因此,在对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进行账实核对时,政策性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不存在异地储粮或委托代储调整事项。

4.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异,检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

(1)历史未处理粮食损失、损耗。

(2)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上未核减库存。

(3)粮食入库未入账。

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陈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4)粮食出库未减账。

一是粮食销售由于货款没有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5)其他原因,如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等。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见附表2-3)。

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库存还要录入《地方储备成品粮实际库存工作底稿》(见附表2-4)。

如果所检查的库存中有代外省储存的粮食,还应将其按库存粮食所属省份分别填写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注明具体省份。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

其中,检查核实的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

(二)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

结合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以及粮食购销、委托代储等业务的真实性检查,对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1.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是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

2.统计处理是否及时。

粮权发生转移,要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相应增减粮食库存。

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业务如有特殊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3.统计处理是否正确。

储备粮轮出(轮入)时是否按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统计处理。

储备粮轮换形成的商品粮或自筹资金收购的商品粮是否已入账。

委托收购的商品粮统计处理是否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三)检查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

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直至被检查企业。

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是否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等。

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并根据相关的账务资料及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和仓号。

(2)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等问题。

(3)检查储备粮轮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轮入粮源是否是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时是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

(4)检查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

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准确。

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及转出情况。

储备粮轮换的检查情况录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6)。

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中央储备粮实物和账务的基础上,查阅中央储备粮计划规模文件或代储合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文件等资料,将检查结果录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7)。

(四)检查国有粮食企业代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归属情况

核实国有粮食企业受非国有粮食企业委托,代收代储的商品粮归属,重点核查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收代储商品粮数量。

检查结果录入《国有粮食企业代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归属情况工作底稿》(见附表2-5)。

(五)检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1.根据粮食统计报表,了解辖区内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

2.调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的留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是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3.选择部分典型企业,调查2008年度粮食购销及检查时点粮食库存情况。

每个市(地)选择3~5家在当地影响大,从事粮食经营3年以上,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实地查看企业有关证照、经营账表、实物库存,并向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以上调查结果分别录入《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10)和《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典型调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11)。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验证粮食库存真实性

(1)根据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核实粮食库存。

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以及企业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粮,可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核实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查阅企业粮食库存成本账和银行台账,核对企业粮食的数量和成本,核查企业实际库存粮食占用资金与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是否相符。

如不相符,应进一步分析企业粮食库存值与贷款余额之间的差数及成因。

从企业库存值多的方面看,主要原因有:

一是企业有一部分自筹资金参与了粮食收购;二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入但贷款未划入。

从企业库存值少的方面看,主要原因有:

一是粮食收购、调运等正常业务环节中发生的搬倒费、运杂费、材料费、整理费、检验费等占用资金;二是货币资金占用,即企业已经收到的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三是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四是加工环节占用,企业粮食进入深加工环节,加工成大米、面粉以外的产品,无法折算为原粮,农发行对这部分粮食的统计一律按粮食销售未回款处理;五是粮食损失损耗占用;六是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占用;七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未划出;八是其他占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营商品粮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一般以实物检查清点的结果认定实际库存数量,从会计账簿和相关业务凭据检查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核实粮食库存。

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费用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3)根据粮食购销情况核实粮食库存。

查阅企业粮食库存和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细账,了解企业近期粮食购销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

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

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真实性

(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审阅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资金流量和流向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3)查阅企业营业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见附表2-8)。

(二)检查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根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规模、补贴标准以及企业财政补贴收支情况等,检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

1.检查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

(1)核实储备粮承储规模和轮换数量。

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监管协议以及相关的计划文件,核实企业承储储备粮的规模。

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数量和时间。

(2)认定储备粮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

查阅承储企业的轮换合同、轮换计划、轮换台账、记账凭证等资料,了解轮换过程,认定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

(3)核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销售收入、库存成本、银行存款等明细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承储(轮换)储备粮数量、时间等情况,核实企业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的实际拨付、使用情况。

2.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及保管费

(1)核实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

根据粮食收购进度报表、库存统计报表、销售计划、移库计划及拍卖合同,以及相关的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和数量。

如发现短期收购数量过大,超出企业实际收购接收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资金流量、流向异常等方面问题,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圈粮”。

(2)核实收购费用、保管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收购或保管合同(协议)、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相关会计账目和银行资金拨付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核实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

检查结果录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财政补贴情况工作底稿》(见附表2-9)。

(三)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检查在途粮食

根据粮食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粮食购进业务发生时间、购进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粮食的真实性。

检查中还要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是否伪造。

必要时,需延伸核对发货方的统计账、会计账、报表等对该批粮食是否已经减账,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在途名义将粮食库存互相抵顶。

2.检查代储粮食

一是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实物保管备查账记载的粮食品种、等级、数量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反映的粮食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

二是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粮食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代储业务的真实性。

3.检查异地储粮

一是检查委托保管合同及粮食库存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确认异地储粮业务的品种、数量及发生时间。

二是按照委托保管合同规定的保管费用标准核对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及资金往来账目,验证异地储粮业务是否真实。

三是检查运输票据的运输目的地、业务发生时间等是否与异地储粮地点、粮食入库时间相吻合。

四是采取函证、电话问询等方式向受托方核实异地储粮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时可派人实地查验,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单位代查。

4.检查损失损耗和因灾借粮

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

对政策性贷款收购的粮食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

对已参加保险的政策性粮食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

对因灾借粮,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粮食企业开仓借粮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等,核实企业因灾借粮业务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量。

五、汇总(登统)表格的填写

此次清仓查库账务检查的汇总(登统)表格共13张(附表4-1至附表4-10)。

市(地)级普查结束后需要分别形成企业(库点)、县、市(地)汇总(登统)表,省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根据市(地)汇总(登统)表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登统)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登统)表,形成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登统)表。

(一)企业(库点)汇总(登统)表格的填写

除《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以外,企业(库点)汇总(登统)表格根据被检查企业(库点)相应的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填写即可,《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在填写时要根据相关工作底稿和分仓保管账等资料填写。

填写时注意相关汇总(登统)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如果所检查的粮食库存中有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委托代储的,应按粮食所属省份分别形成相应的汇总表(附表4-1A、4-2A和4-3A),并注明具体省份。

(二)县级以上各级汇总(登统)表格的填写

县级以上各级汇总表均根据下一级汇总单位的汇总(登统)表形成。

省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根据市(地)汇总表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表后,要按照2009年3月末各省粮食统计月报库存(包括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统计口径对清仓查库汇总的粮食库存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

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清仓查库的库存汇总数(根据市(地)汇总表形成)减去本省代外省储存的粮食库存,再加上外省代本省储存的粮食库存。

需要作库存数量调整的汇总表有附表4-1、4-2和4-3。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登统)表,形成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登统)表。

附表:

2-1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

2-2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

2-3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

2-4地方储备成品粮实际库存工作底稿

2-5国有粮食企业代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归属情况工作底稿

2-6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2-7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2-8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2-9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财政补贴情况工作底稿

2-10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2-11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典型调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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