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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试行

煤矿员工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能源公司员工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矿是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技能操作水平、专业知识深度、经营管理思维、政治站位高度。

第三条培训工作基本原则是:

政治统领,服务大局;以德为先,注重能力;精准培训,全员覆盖;改革创新,共建共享;联系实际,从严管理。

切实做到:

服务企业发展,联系工作实际,提升员工素质,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改革创新。

第四条矿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层实施的模式,全面建立“TCD”培训体系(培养型培训、训练型培训、发展型培训),形成矿、科区、班组三级培训体系。

第五条本制度是矿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指导性文件,涵盖岗位安全、岗位技能、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政治理论、学历教育等六个培训板块,适用于矿全体员工。

第二章培训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员工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党委书记、矿长

副组长:

党委副书记、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基建副矿长

成员:

矿长助理、各科(区队、厂)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矿安全培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

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部长

办公室成员:

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及矿兼职教师

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矿长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安全副矿长全面统管,各科(区队、厂)负责人及培训办公室成员具体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及督促改进提升。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确定培训方针政策、完善培训体系,制定培训管理制度,规范、指导各单位培训工作。

(二)负责培训需求调查,做中长期培训规划、制定矿级年度和季度培训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矿级岗位安全、岗位技能、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政治理论、学历教育六大板块培训实施。

(四)负责年度培训绩效评估,培训工作提升计划,改进提升。

(五)负责讲师团建设。

(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

(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聘任。

(八)负责组织实施职工技能大赛。

(九)负责培训基地建设。

(十)负责工学矛盾解决。

(十一)负责培训经费管理。

第八条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安全培训办公室是矿培训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管全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员工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负责每年年底结合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培训需求调查,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编制次年年度培训计划,以文件通知的方式下达培训责任单位,由培训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培训的实施,并监督落实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按季度填报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表并收集整理培训资料。

(二)负责保管好培训相关软件及硬件设施。

(三)负责做好安管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的管理工作,原件由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统一保存,作业人员上岗时持复印件,及时更新矿级三项人员花名册,做到100%持证上岗。

(四)负责安排各专业兼职教师组织开展矿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及其他从业人员取证、换证培训,发放经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做到100%持证上岗。

(五)负责将每年能源公司下达的各类培训通知,按规定组织好人员参培。

(六)负责牵头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及聘任工作。

(七)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矿“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八)负责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九)负责牵头组织职业健康培训、经营管理、入矿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再培训,负责入井证的办理,未经入矿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入井作业,严禁安排未持证员工上岗作业。

(十)负责牵头组织对矿内部培训考试签到、监考。

(十一)负责为财务提供分类的培训经费支出审批单。

按规定审批员工外出培训、矿内部培训费、培训材料费等职教经费。

(十二)负责对矿基层单位每周三自主学习时间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落实培训效果并考核通报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从而提升全员素质。

(十三)负责矿“一期一档”,员工“一人一档”的档案电子版、纸质版资料的收集整理。

对“一人一档”的安全培训档案学员登记表,于每年年底将电子档案形成纸质版学员登记表并投档。

(十四)负责维护朗新系统、ERP信息系统中技能鉴定信息及培训信息半年报、年报工作。

(十五)负责选派人员参加由能源公司举办的班组长任职前的安全培训。

(十六)负责编写职代会职工培训工作报告。

(十七)负责组织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不断学习,随时迎接抽考,把关培训准入。

(十八)负责落实能源公司培训体系。

(十九)负责迎接各级安全培训检查如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预控体系、班组建设等检查中培训部分的实施、资料汇总、整理建档。

(二十)负责对接能源公司承担矿兼职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联系人的业务培训。

(二十一)负责完善安全培训工作机构。

(二十二)负责选聘不少于20名培训讲师,并落实讲师团建设,提升讲师水平。

(二十三)负责牵头组织岗位安全、岗位技能、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政治理论、学历教育六个板块培训班。

(二十四)负责监督落实各单位针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再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十五)负责认真做好培训绩效评估并改进提升。

(二十六)负责每年10月底对全年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公司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

(二十七)其他

第九条安全科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矿安全培训:

不安全行为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培训、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培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培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培训、风险预控体系内审员培训、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等安全培训。

(二)负责井下现场监督检查持证上岗情况。

(三)负责协助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组织对各单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考试监考工作。

(四)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协调组织矿级技能鉴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理论试题及实操试题的出题部分及实操现场裁判。

(五)负责牵头组织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新标准、新规程方面的安全培训。

(六)负责每月上报员工“一人一档”档案中,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并将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地填写到规范表格中报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统一归档。

(七)负责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员的素质,促进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利用调度晨会、落实会开始前,由当日矿排定的总值班抽问不少于2人次;矿、科两级跟班干部抽问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次/班;各基层单位班前会抽问不少于2人次/班。

由安全科负责落实。

(八)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抽调安全培训专业培训教师。

(九)其他

第十条设备管理科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协调组织矿级技能鉴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理论试题及实操试题的出题部分及实操现场裁判。

(二)负责矿级技能鉴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现场实操考试所需的相关设备、材料及工具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新材料、新设备方面的安全培训。

(四)其他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科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业务责任范围内的培训:

灾害预防处理培训、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培训矿压治理知识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班组建设等培训。

(二)负责组织开展支护工、喷浆工等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培训资料的整理工作。

(三)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兼职教师要建立健全其他从业人员持证台帐。

(四)负责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安全培训。

(五)其他

第十二条党政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负责有关安全培训文件、通知、制度等内容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其他。

第十三条党群工作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政治理论培训如新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新闻宣传等培训。

(二)负责技能比武、岗位练兵的宣传报道工作,及对获奖选手表彰。

(三)完善导师带徒制度,其内容要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导师带徒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工人师傅与新上岗员工签订导师带徒协议。

(四)负责组织开展导师带徒、企业文化等相关知识培训。

(五)负责协助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组织好每周的科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培训。

(六)负责日常开展培训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七)其他。

第十四条环保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等培训。

(二)其他

第十五条后勤保障服务部保卫科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涉爆人员法制等培训。

(二)其他

第十六条地测科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测量、防治水等培训。

(二)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协调组织矿级技能鉴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理论试题及实操试题的出题部分及实操现场裁判。

(三)其他

第十七条通风队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一通三防等专业知识培训。

(二)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协调组织矿级技能鉴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理论试题及实操试题的出题部分及实操现场裁判。

(三)负责建立区队级三项人员花名册及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四)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做好日常培训工作。

(五)其他

第十八条综采队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协调组织矿级技能鉴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理论试题及实操试题的出题部分及实操现场裁判。

(二)负责建立区队级三项人员花名册及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

(三)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做好日常培训工作。

(四)其他

第十九条生产指挥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协调组织矿级技能鉴定、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中理论试题及实操试题的出题部分及实操现场裁判。

(二)其他

第二十条矿科(区队、厂)兼职教师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承担矿年度培训计划中,本专业领域内容的授课、出题、改卷、培训资料的整理。

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发证并建立持证台帐,按时按规定将培训班“一期一档”培训资料交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备案。

(二)兼职教师要认真备课,使授课方式多样化,注重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如应急演练、自救互救等培训,不单一是传统的理论授课,增加互动教学,多模拟多演练达到培训效果。

(三)兼职教师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素质,熟悉安全生产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须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等。

(四)以学员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开发课件。

(五)以学员为中心,以学员认知为主体,教学设计。

(六)以学员为中心,关注学员消化应用课程情况。

(七)以学员为中心,培训总结、评估、归纳、提升。

(八)配合好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做好其他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矿职能科室及生产单位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培训的主体,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号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上报本单位安管合格证、特殊工种证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申请。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三项人员及技能鉴定人员持证花名册。

(四)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的技能鉴定、聘任工作及选派优秀技能人才积极参加矿级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

(五)负责组织好本单位人员按时按规定参加公司级、矿级开展的各项培训。

并督促本单位参培人员准备好相关报名资料。

(六)负责协调组织本单位分管专业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按照培训大纲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再培训,每年安全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期间,学员24小时内不得下井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一期一档”培训资料。

(八)负责每周三自行组织“区队级”培训,要求采取“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以“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由各科(区队、厂)自行准备适用的培训计划,每月月底组织一次考试并形成“一期一档”培训资料。

(九)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各类规章制度学习并留存学习记录及培训签到、照片等资料。

(十)科(队、厂)负责人要严格按制度选拔班组长,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任职前需经过公司级安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十一)保证本单位员工的学习时间,所有培训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培训,如需请假必须向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提交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的请假条,否则按旷课处理。

(十二)负责配合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收集本单位“一期一档”,员工“一人一档”中的相关资料及档案整理工作。

(十三)负责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总结本专业培训需求。

(十四)负责提炼本专业各培训班针对性、核心培训内容。

(十五)协助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组织本专业培训班实施。

(十六)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及矿日常培训检查工作。

(十七)其他

第三章培训阵地资源保障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8011-201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安全培训机构的标准配备:

(一)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专职培训管理人员3名及以上,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帐;

(二)设立员工培训专用教室,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专用教室、配套桌椅,教学用具齐全,有门牌标志;

(三)培训设施配备齐全(电脑、投影仪、A3打印机、移动硬盘、塑封机、装订机等);

(四)具有熟练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选聘不少于20名培训讲师,专(兼)职教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更详细要求及标准见《能源公司讲师管理办法》),并完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五)配备独立的培训档案室,满足档案存放标准,档案存放设备齐全(档案柜、档案袋、档案盒、档案桌等);

(六)配备满足安全培训需要的影像资料、培训书籍。

第二十三条配备的专职培训人员,要求学历大专以上,有相对系统的思维、基础的文字撰写能力、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基本管理技能、良好的亲和力、有创新的热情、具备一定的学习力。

在上岗前接受能源公司培训部门的业务培训,如不符合工作岗位需求的,公司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部则督促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培训教师以兼职为主,按照专兼职结合,内外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一支专业配套、水平较高、能满足矿发展需求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均有带头登台授课,为员工传授知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培训计划的编制及内容

第二十六条由组织人事部(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每年末做下一年安全生产培训需求调查,参与人数占员工总数60%以上,覆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用“二维码”问卷、座谈、访谈形式做安全生产培训需求调查,总结分析调查结果,形成安全生产培训需求调查报告,做为下一年培训计划制定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培训从类别分主要是:

岗位安全、岗位技能、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政治理论、学历教育等六个培训板块,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培训、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政治理论培训、入职及晋升培训、学历教育、技能鉴定培训、技术比武等。

第二十八条培训形式主要是:

课堂授课、实操教学、研讨交流、远程网络、师带徒、考察访问、对标学习等。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分为外出培训和内部培训。

外出培训包括参加国家、自治区、地州、县市等层级政府部门组织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内部培训包括能源公司、矿下达的内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第三十条按培训形式将员工培训分为:

外出培训和内部培训。

外出培训包括参加国家、自治区、地州、县市等层级政府部门组织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

内部培训包括能源公司、矿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按培训计划将员工培训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

计划内培训指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项目,列入全年资金预算,按计划内审批流程办理手续;计划外培训指未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项目,须有正式的文件或充足的理由说明后按计划外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审批结束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培训的,参训人自行支付培训费用,若手续补办成功,单位支付费用,即对所在部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500元,在工资中兑现。

第三十二条员工培训人员分类:

按三条通道建设的方向分为: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分为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三条三条通道建设方向人员类别的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发展型模块培训,重点提升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本领,培训主要包括:

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运营战略、经营管理、领导力、执行力、沟通、解决问题能力、安全环保、专业技术、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培训。

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每年人均脱产培训学时不少于110学时,副处级以下管理人员每年人均脱产培训学时不少于90学时。

由能源公司新提任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任职后1年内需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或上级单位组织的任职培训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二)培养型模块培训,重点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创新本领,培训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技术创新、企业文化、沟通能力、职业素养、企业管理基本知识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人均脱产培训学时不少于90学时,

(三)训练型模块培训,重点提升技能操作人员的技能操作本领,培训主要包括技能提升、技能鉴定、操作流程、安全知识、岗位练兵、企业文化、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技能操作人员每年人均脱产培训学时不少于80学时。

劳务派遣工每年人均脱产培训学时不少于20学时。

第五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从业人员,是指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一)本制度所称主要负责人,是矿长。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科(区队、厂))负责人。

(三)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五)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其证件到期时必须参加换证培训。

(六)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

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七)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培训机构对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八)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培训或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能源公司接到考核部门告知,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部将调整其工作岗位。

(九)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一)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

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矿自2018年6月1日起,新增井下劳务派遣工不论是否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为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特种作业操作工种:

井工矿井下工种11个(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防突作业);

地面特种作业操作工种4个(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

特种设备操作证(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叉车作业、场内专用车辆作业)等。

救护队员上岗证、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证书、应急管理证书、红十字卫生救护合格证、公安涉爆“四员”上岗证;

(三)从事井下及地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四)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

(八)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三十七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矿级安全培训机构组织24学时的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按《能源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岗位安全培训合格证名录》执行。

(二)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能源公司组织实施,并颁发班组长培训合格证书。

(三)煤矿单位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能源公司合同制员工分四级培训:

能源公司培训40学时,矿级培训48学时,区队级培训16学时,班组培训8学时,共112学时。

被派遣劳动者、临时聘用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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