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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租赁合同FB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赁合同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宝龙城市广场商铺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鉴于:

1、甲方投资建造了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或“广场”),为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2、如乙方为公司,则乙方系合法设立的企业,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件三)。

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如乙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项下的服务,乙方保证为该品牌的所有权人,或已取得该品牌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并将相关授权文件提供给甲方。

4、甲方愿意出租、乙方愿意承租该广场内的部分商铺,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5、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

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总则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九水路227号的宝龙城市广场MALL区(期)/号楼第四层的编号为的商铺(共间,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

租赁场所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2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面积按以下项依图暂计为平方米。

A.按建筑面积计

B.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租赁场所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数据为准。

如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取得租赁场所产权证的,则甲乙双方均同意租赁场所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3本合同约定的与面积有关的所有费用均按上述第1.2条确定的面积(简称“计租面积”)计算支付。

在租赁场所的实测计租面积确定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暂计面积计算相关费用。

自租赁场所的实测计租面积确定之日起,乙方应按照实测计租面积支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如实测计租面积少于上述暂计面积,且乙方此前存在多缴纳费用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后续应支付的相应费用的一部分;如实测计租面积多于上述暂计面积,且乙方此前存在少缴纳费用的情况,则自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该部分少缴纳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乙方承诺承租租赁场所仅作为经营铺位,品牌,业态之用途,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如乙方违反此条款,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当年度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

2.2该广场由青岛李沧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

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拥有对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布局、安排、使用、装饰、收益等一切权利。

2.3双方同意,该广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营业时间为每日的早上9:

00至晚上21:

00(以下简称“统一营业时间”),且经营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提前通知乙方后调整该统一营业时间。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8个租赁年度,租赁起始日按以下C项开始计算:

A.自本合同第3.5条约定的最迟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实际开业日(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为准)开始计算。

B.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C.自乙方租赁场所实际开业日开始计算。

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租赁月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一个月为一个租赁月度;“租赁季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三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

3.2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场所交付日为2013年9月20日(简称“约定交付日”)。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

交付时,租赁场所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如下第B项:

A、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述的交付条件

B、按照交付时租赁场所的现状交付

3.3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书面交付通知要求的约定交付日之前自行前往广场与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样本详见本合同附件5)。

乙方应在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之日(简称“实际交付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

3.3.1约定交付日到来之日,若租赁场所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则第3.2条所述的约定交付日相应顺延。

如租赁场所因乙方原因顺延的,甲方不因约定交付日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如租赁场所因甲方原因造成顺延的,顺延时间在90日或90日以内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顺延时间超过90日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开始支付租金时从租金中逐笔抵减。

乙方同意,若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条件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修的,则应视为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而甲方应在交付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3.3.2如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而乙方未在约定交付日或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或者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后拒绝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则约定交付日或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通知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3.3.3若乙方于约定交付日或于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通知交付的期限届满之日仍未能实际办理租赁场所的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或者未能于实际交付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租赁场所,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的日租金2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3.3.4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如乙方已实际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租赁场所的装修,或乙方已实际接收租赁场所的,即应视为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

尽管如此,对于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租赁场所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装修期为自实际交付日起至最迟开业日之前一日的期间,该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

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租金,但乙方均应当自行承担并支付装修期因使用租赁场所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如有)、通讯费等。

3.5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为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

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如下第C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

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2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A、该广场/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暂定为/年/月/日,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调整统一开业日,如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统一开业日的,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但甲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B、自实际交付日起/个自然日届满之次日

C、2013年12月20日

第四条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4.1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按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租赁年度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额

(元)

年租金额

(元)

4.2

计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4.2.1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的计租面积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该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月。

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自乙方进场日起计。

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尚未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自广场整体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中两者较早之日起计。

乙方明白并同意,经营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当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该广场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重新测算调整上述综合物业服务费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经营管理公司书面通知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

上述综合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用及统一营业时间内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如有)。

4.2.2自实际交付日起,在租赁场所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统称为“公用事业费”),乙方应按公用事业单位的费用支付相关规定及甲方《付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

需经营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的,则由经营管理公司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给相应的公用事业部门。

4.2.3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尚未对外开业,乙方应在进场日前按计租面积向经营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该装修管理费不包括乙方租赁场所内墙面的拆除费用。

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在进场日前向经营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期内的综合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在租赁场所装修完毕,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后向甲方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三十日内将装修保证金退还乙方。

乙方亦可向甲方申请用该装修保证金抵减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付的其他费用。

4.2.4广场的停车位(包括地面和地下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均由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并依据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位使用费。

4.2.5其他费用:

乙方另行要求经营管理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由乙方按照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或由乙方与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3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3.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租赁起始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一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额为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第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后之次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二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为人民币元。

4.3.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预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租金”)。

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的正式发票。

4.3.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按自然季度支付租金。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的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如乙方应付的租金为非完整自然月的,则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按比例支付。

日租金=当年度年租金额/360天。

4.3.4乙方支付的预付租金可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租金,直至全部抵减完毕。

预付租金抵减完毕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补足应付租金(如有)。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期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的合法发票。

4.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预付第一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管理费”),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综合物业服务费,直至全部抵减完毕;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抵减此后综合物业服务费并全部抵减完时,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

4.5乙方应按自然季度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5日或之前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经营管理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管理费发票或其他正式票据。

租赁起始日当个自然季度的扣除预付管理费后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差额由乙方于租赁起始日五日前一次性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

4.6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5日或之前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上个自然月发生的需由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的能源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经营管理公司收到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

4.7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乙方逾期支付预付租金、预付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

4.8因签署和履行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乙方应自行支付其在该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4.9乙方不得因该广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通过租赁场所或有共用通道穿越租赁场所等原因向甲方、经营管理公司主张减免租金或综合物业服务费。

4.10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保证乙方严格充分地履行本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第二个租赁年度的两个月(至少两个月)的租金及两个月(至少两个月)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06245.2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在该5日内未收到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选择接收乙方延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租赁场所另租他人。

5.2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合同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保证金的利息。

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要求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

本合同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申请在乙方完成如下所有事项后三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

(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五日内结清所有应付费用(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租赁场所。

(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5.3任何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在提前解除合同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而不予退还。

第二章租赁条款

第六条租赁场所的交付及续租

6.1乙方已对租赁场所的设计规划状况及其建设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为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

6.2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希望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需将该租赁场所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租赁场所享有优先承租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若甲方邀请乙方以及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按甲方的要求报送新的租赁方案,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若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的租赁方案优于乙方报送的租赁方案,则乙方应在甲方将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的租赁方案送达乙方后10天内按甲方的要求回复确认意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天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让潜在的租赁场所的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租赁场所,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七条招牌和广告策划

7.1乙方租赁场所门口的门头店招位(简称“店招位”),以及该广场的户外、户内公用场所的所有广告位、告示位、宣传位、招牌位、标志位、条幅位、灯箱等(以下简称“招牌位”),均由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策划、布置并收取相应费用(租赁有效期内,乙方租赁场所门口的门头店招位可供乙方免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设立任何招牌和广告。

同时,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还将通过相关媒体推广该广场整体形象,乙方应承担适当的媒体推广费,具体由甲乙双方或乙方与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协商。

7.2乙方如因经营需要,需在店招位及招牌位设置招牌或广告时,具体设置方案需书面报经营管理公司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招牌位的使用费及店招、招牌广告的制作、审批、安装、材料、维护、电费及使用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3乙方同意,乙方在设置、使用店招及招牌广告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对户外广告或标识牌的管制,并承担政府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证费用,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如店招或招牌广告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乙方应在经营管理公司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维修或更换),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位、招牌位给第三方使用,且不得有损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形象及利益。

如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该店招位及招牌位的使用权,直接拆除相关店招或招牌广告,并完成相关修复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应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组织的商业性广告和促销活动,以便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7.5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使用乙方名称(含英文)、商标等及其他标识用于该广场项目的相关宣传。

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保证仅将其用于正当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租赁场所的装修

8.1租赁有效期内,在乙方对租赁场所的任何装修工程开工至少15日之前(乙方应充分考虑并预留相关政府审批所需的时间),乙方必须向经营管理公司提供在租赁场所内将进行装修的有关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的装修设计文件(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7)及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并经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的书面批准后,乙方方可按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工程并负担一切费用。

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保留要求乙方改变装修设计或装修方案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对乙方装修设计文件的认可或者批准并不能被视为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了任何的责任或者义务。

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会影响甲方、经营管理公司或该广场内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引起的任何义务、纠纷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相邻各方投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2乙方的装修设计文件及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遵守该广场关于装修的管理制度。

乙方对租赁场所的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不影响租赁场所的主体结构(或其他主要构造)、所在建筑物的整体装修风格及装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破坏租赁场所的外立面,如有破坏应予以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乙方装修时不得损坏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

8.3乙方就各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或摆放场地等的设置,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则乙方应负责处理有关纠纷,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8.4在装修工程开工之前5日内,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给经营管理公司,以确保乙方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的规定及经营管理公司对于装修环节的管理规定。

若乙方在装修环节出现任何违法、违约或者违反规定之情形,经营管理公司将有权按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约定扣减乙方的装修保证金;该违法、违约或者违反严重时,甲方还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该装修保证金在乙方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经营管理公司审核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经营管理公司无息退还乙方。

8.5乙方如需对租赁场所水电进行增容,应征得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增容费用及相关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

8.6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租赁场所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

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租赁场所相邻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

8.7乙方对该租赁场所的装饰装修进行任何形式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改动及空调设施、设备的安装,须经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租赁场所的经营管理、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

9.1租赁场所开业前,乙方需自行取得并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出示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商品、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要求的许可证和其他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卫生许可,环保审批、排污许可等证件,其复印件最迟在乙方开业前15天交给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备案;如乙方未能在开业前提供上述合法有效的文件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租赁有效期内始终维持上述证照的有效性,且每一次根据法律要求的年检或更换之后的有效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也须及时交给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备案。

乙方应对其租赁场所内经营等活动的合法性负责。

9.2若任何其他第三人就乙方经营产生的环保、卫生、三污排放等事宜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火灾、爆炸等公共安全事故或乙方的不良经营行为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则甲方有权选择先向该等第三人作出赔偿,再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支出向甲方进行补偿或直接要求乙方对该等第三人的索赔作出补偿。

同时,乙方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失,并在甲方因此而遭致任何损失时立即应甲方的要求照实赔偿。

如上述事项严重妨碍周边商户或公共环境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本条款适用于乙方、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乙方租赁场所的其他人员。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租赁场所的租赁用途和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租赁用途或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的,则乙方应将变更后的租赁用途或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品牌及种类于变更后五日内向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报备,且乙方变更后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或破坏该广场的整体业态格局。

乙方在经营中保证:

9.3.1就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将按照顾客的要求开具提供与所收取的营业款等额的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如乙方拒绝开具提供全额发票或向顾客开具非法发票,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拒开或假开发票金额的20%的违约金。

9.3.2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全面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走私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允许陈列和销售的物品,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商业欺诈或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健康权等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乙方如违反本项前述约定,应赔偿甲方及经营管理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9.4乙方、乙方雇员以及经乙方允许进入乙方租赁场所的其他人员应遵守租赁场所以及该广场的管理公约及其他经营管理公司制定并不时修改的有关广场管理的所有规章制度,乙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公约和其他规章制度而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5乙方保证正常合理地使用租赁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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