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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合伙协议书

个体户合伙协议书

  篇一:

个人合伙协议(设立个体工商户)

  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双方合伙经营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字号与合伙经营范围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甲方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的、字号为xxx的个体工商户,并以该字号为合伙字号开展合伙经营活动。

  合伙经营范围为:

  第二条合伙经营场所与合伙期限

  合伙经营场所为:

  合伙期限为年,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甲方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合伙出资

  

(一)甲方以货币与劳务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甲方的货币出资与劳务出资共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四十。

  乙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占合伙出资的百分之六十。

  

(二)甲、乙双方的货币出资应于年月日之前存入甲方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个体工商户字号设立的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三)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除全体合伙人同意支出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合伙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一)全体合伙人于每月的五日共同对上月的合伙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并共同签字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

  经营利润应为扣除上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之后的营业

  结余。

  

(二)如上月的合伙经营产生利润的,全体合伙人应于确认结算及盘点结果的当日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经营利润。

  如合伙经营出现亏损的,依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三)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四)对于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全体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

  (五)若合伙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个月亏损及/或合伙财产不足元,严重影响合伙的正常经营时,甲、乙双方应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1、若双方均同意继续经营的,应按依照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以维持合伙的正常经营。

  2、若双方均不同意继续经营的,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终止合伙并进行清算。

  3、若一方不同意继续经营的、另一方愿意继续经营的,视为双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

(二)款第1项的约定决定不同意继续经营的一方退伙,退伙事宜则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

(二)款第3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须接受除本协议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款约定的出资比例之外的各项约定。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以货币形式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若系甲方退伙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合伙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出资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清偿合伙债务;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三)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七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被依法撤销。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对外担保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的,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名后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茶业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字号、主要经营地

  合伙字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9万元(大写:

玖万),出资比例为60%。

  乙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20%。

  丙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齐。

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5万元(大写:

拾伍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

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4.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

  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某某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

  篇三:

个体户合伙协议(范本)

  第四条合伙开始后,餐饮店的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房租、水电、物管、人员工资、奖金、税费、运营成本等,由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第五条合伙开始前,甲方运营该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享有及承担。

合伙开始后,由于该店运营所产生的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平均享有及承担。

  第六条合伙所产生的利润,先行支付运营所需成本后,净利润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

亏损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别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双方约定为年。

合伙期间,甲方应当保证能取得上述约定经营期限的承租权。

  第八条合伙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将该店进行转让或提前结业,否则,应当按照每月元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方因私自转让或提前结业所得利益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合伙期间,如遇经营不善,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结业或转让的,甲乙双方可以对该店进行转让或提前结业。

  第十条合伙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如双方不再合伙,合伙终止。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致使店铺被转让或结业的,按如下约定处理:

转让所得款项,双方同意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结业的,双方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所得净资产,双方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期间,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提前退伙。

甲乙的其中一方发生以下事由的视为自动退伙:

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宣告失踪,或连续三个月无法联系并进行有效沟通③丧失行为能力,或不再适合进行经营活动④丧失偿债能力,个人经济状况无法继续承担及偿还债务。

  发生以上情形的,应当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后及时进行利益分配。

  不经协商一致即擅自退伙的,视为同意不经清算分配利益即退伙,退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但仍需承担相应债务;由于擅自退伙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退伙方应当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协商解除合伙,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合伙期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再行引进新合伙人。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特别条款

  出资与清算账户信息: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空白)

  篇四:

个体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伟星管业咸宁总代理,由三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合伙名称:

100家装饰建材

  主要经营地:

咸宁市永安大道学府华庭元原售楼部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伟星管业咸宁总代理与建材装饰,室内装修。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2年,自20XX年5月3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元,享有%的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的股份。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对于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报酬,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100家装饰建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伟星管业咸宁总代理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100家装饰建材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100家装饰建材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

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100家装饰建材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100家装饰建材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三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100家装饰建材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100家装饰建材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如果金额达到500元以上,须由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后,才能报销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100家装饰建材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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