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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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1

准东石油

01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

04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委托人数444名)

2006年9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2

福建星网锐捷

03年9月27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5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

05年2月22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

   步骤之一:

企业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

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

如果人数超过200人,可以考虑员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目前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的意见。

   步骤之二:

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

信托合同应是双方主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税费承担、受托人报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办法纳入信托合同之中。

      

步骤之三:

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企业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步骤之四:

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或企业或职工持股会或其他职工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

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

   综合本文以上对职工持股信托解决方案的探讨分析,我认为以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现存问题,可以使职工持股制度合法、稳定、安全、可行地运作。

 

广东ABC公司

 

期权激励计划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或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广东ABC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特制定如下期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经公司董事和全体股东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激励股权

1.1.现有公司股权结构。

本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在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00人民币,现有股东(“现有股东”)2位,具体信息如下:

现有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占股比例(%)

1

张三

3,500,000.00

70.00%

2

李四

1,500,000.00

30.00%

总计

5,000,000.00

100.00%

1.2.激励股权的数额。

本公司现有股东一致同意,拟根据本计划,通过现有股东转让的方式,留出本公司750,000.00人民币注册资本,即公司15.00%的股权比例(“激励股权”)用于本公司的激励计划,授予本公司指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其他人员(“合格人员”)按约定时间和步骤直接或间接取得激励股权的权利(“期权”),以激励对本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持续服务于本公司的合格人员。

激励股权和期权占本公司的相应股权比例可能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相应稀释,相应的注册资本也可能因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公司后续融资)而变化,届时均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

1.3.激励股权的预留。

本公司现有股东同意,激励股权由现有(创始)股东的股权中预留。

现有股东分别让出的份额如下:

现有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让注册资本人民币

占股比例(%)

张三

500,000.00

10.00%

李四

250,000.00

5.00%

总计

750,000.00

15.00%

1.4.虚拟股份。

为便于操作激励股权的授予,本公司决定将激励股权分解为壹亿(100,000,000)个虚拟单位。

根据本计划可发行的激励股权最大总数为壹亿(100,000,000)个虚拟单位。

1.5.可执行的激励股权。

若任何授予的期权到期失效、丧失行使权力、被取消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完全或部分行使前终止,则该期权未行使部分所对应的激励股权不计算在本计划第1.4条规定的最大总数内,可以继续用作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

合格人员行使期权并依据本计划实际或将实际持有的激励股权不得再用作本计划的激励股权,并不得再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但如果合格人员已持有激励股权被公司或现有股东回购,则该激励股权可以用于本计划下未来的期权授予。

2.激励股权的持有和管理

2.1.管理人。

本计划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管理人”)根据中国或与本计划有关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适用法律”)管理和解释。

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决议,管理人对本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裁定或解释为最终决定,裁定或解释,对所有合格人员和代持股东(如涉及)有约束力。

董事会可以随时限制、中止或终止管理人的权力。

2.2.管理人权限。

受适用法律以及本计划条款的约束,除非本公司董事会另有规定,管理人拥有下列自行斟酌权:

(1)确定/变更本计划下的代持股东(如涉及)人选;

(2)确定本计划下被授予期权的人员(即合格人员)名单;

(3)确定本计划授予的每项期权所代表的激励股权数量;

(4)根据期权授予协议(定义见下文第3.3条)确定合格人员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

(5)确定或修改本计划下使用的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期权授予协议、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回购协议等)格式;

(6)确定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期权的条件和条款;

(7)修改和/或补充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流通在外的期权和/或已由合格人员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的条件和条款,但该修改和/或补充不应负面影响持有期权/激励股权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在该修改和/或补充之前的即得经济利益;

(8)决定根据本计划和期权授予协议对被授权人已实名持有的激励股权和已流通在外的期权的回购/收回及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

(9)解释本计划和本计划下授予的期权的条款;和

(10)采取管理人认为合适的,不违反本计划条款的其他行动。

2.3.管理人授权。

管理人可以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代表公司签署实现管理人已经授予的期权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授予协议(定义如下)。

2.4.合格人员范围。

管理人按照本计划确定被授予期权的合格人员名单,包括根据本计划直接购买公司股权的第一批合格人员和将来确定的被授予取得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合格人员可以是(但不限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其他人员。

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可以不时调整合格人员名单。

2.5.激励股权的持有方式。

根据本计划,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确认的第一批合格人员依据按期权授予时间表取得和持有激励股权中第一批授予的激励股权,即总计本公司250,000.00人民币注册资本及相应的股权(“第一批激励股权”),通过由本公司指定的现有股东(合称“代持股东”)以协议方式持有,该第一批激励股权的收益和红利由第一批合格人员按照行权所得激励股权相应享有,根据本计划、期权授予协议、代持协议等文件规定激励对象丧失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时,相应部分股权的代持协议和代持关系同时终止。

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未来确定的合格人员(“未来合格人员”)的激励股权的持有方式可由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确定或调整。

2.6.合格人员放弃权。

被授予期权的合格人员可以放弃行使购买激励股权的权利,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或公司。

3.期权的授予和行使

3.1.合格人员期权。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原则,激励股权将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计划确定的合格人员依据董事会或管理人确定的持有方式认购。

3.2.第一批合格人员期权。

本计划附件一所列的合格人员“第一批合格人员”)有权依据本计划认购第一批激励股权,本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有权对第一批合格人员及其认购第一批激励股权的比例进行最终确认和调整;经确定的第一批合格人员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价格缴纳购股款。

3.3.期权授予协议等文件签署。

所有合格人员(包括第一批合格人员和未来合格人员)将与公司签订《期权授予协议》(“期权授予协议”),按照该期权授予协议公司将期权授予合格人员(或管理人书面同意的合格人员指定的任何人)。

所有合格人员根据期权授予协议应获得的激励股权应通过本计划指定的持有方式(见本计划第2.5条)来实现,公司将促使合格人员和代持股东(如涉及)根据期权授予协议的条款签署管理人确认格式的期权授予协议。

3.4.期权授予协议内容。

每一份期权授予协议应列明:

(1)被授权人的姓名、地址;

(2)期权授予的日期;

(3)授予的可购买的激励股权数量;

(4)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

(5)期权开始行使的日期;

(6)期权的行权期限;

(7)期权的授予时间表;

(8)期权的终止;

(9)期权的限制条件;及

(10)管理人认为需加入的其他条款。

3.5.期权的修改。

为了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管理人可以随时修改和/或补充按照本计划授予合格人员的任何期权的条款或条件。

在行使本3.5规定的权利时,管理人可以:

(1)要求持有期权和/或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做出声明或采取其他法律要求的其他行动;以及

(2)通过与期权和/或激励股权有关的其他补充规则或程序。

3.6.激励股权价格。

期权授予协议应规定认购激励股权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

除非本计划、期权授予协议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的决议另有明确约定,该价格原则上应参照公司最近财务审计报告确定。

认购价格的支付时间为取得股权时或之前。

3.7.行使期权起始日。

期权授予协议应规定被授权人有权开始购买基于期权的激励股权的日期(“开始行权日”)。

开始行权日应为授予期权日起的一

(1)年的届满日,除非公司董事会/管理人另行决定或调整。

3.8.行使期权期限。

期权的行权期限为期权授予协议指明的期限,但该期限自授予期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10)年(“行权期限”)。

3.9.行使期权依据。

本计划下授予的任何期权按照本计划的条款和期权授予协议载明的条款行使。

3.10.行使期权方式。

如果公司收到:

(1)期权被授权人书面的行权通知(行权通知应符合公司董事会或管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内容);

(2)行使的期权代表的激励股权的全部认购价款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代扣缴的税;和(3)管理人要求做出的任何陈述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则该期权视为已被行使。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形促使代持股东签署代持协议,自行或促使代持股东办理被授权人行使其期权下的激励股权而应当进行的审批(如有)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期权被授权人应提供相应协助。

3.11.行使权力的丧失。

合格人员同意在开始行权日后的任何时间,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则其持有的期权尚未成为即得的部分的权利自动全部丧失: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或服务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

(2)激励对象严重违反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3)激励对象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

(4)激励对象有不忠诚于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从公司辞职并受雇于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从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获得利益(但事先向公司披露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5)激励对象实质违反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实质上没有履行或拒绝履行作为公司员工或董事的义务(但因激励对象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激励对象违反公司任何规章制度并给公司的财产、声誉或其他员工或董事造成损失、损害或伤害;或

(7)激励对象有其他任何对公司业务、声誉或财务状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

(8)期权授予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股权的限制和回购

4.1.代持股东持有激励股权的限制。

未经董事会授权,各代持股东不得将其名下的激励股权擅自转让、出售、赠予、抵押、质押给按本计划实施的合格人员之外的人;如各代持股东将持有的除激励股权外的本公司其他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则应保证其名下代持的激励股权不受影响。

4.2.合格人员持有激励股权的限制。

4.2.1.未经遵守本条规定或获得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不得转让、出售、赠予、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通过行使期权取得的激励股权;在持有公司激励股权的合格人员愿意接受任何善意第三人购买其持有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上述激励股权的要约的情况下,该合格人员应向公司提供如下书面通知(“转让通知”):

(i)该合格人员愿意转让;

(ii)拟转让的受让人名称;

(iii)拟转让的激励股权的数量;和

(iv)拟转让的激励股权的价格和条款。

4.2.2.自收到转让通知后四十五(45)天内的任何时间(“选择期间”),公司或管理人有权指定代持股东或其他人购买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全部但不少于全部的激励股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其他人购买激励股权的价格为该合格人员购买该激励股权时的价格(若该价格高于管理人依据公司最近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持有的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则以管理人依据公司最近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确定的持有的激励股权的公平市场价为准)或转让通知规定的价格。

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行使。

4.2.3.公司指定的代持股东或其他指定方应在送达优先购买权行使通告后十五(15)日内依照转让通知规定的条款完成对约定的激励股权的购买。

4.2.4.如果公司和/或其指定方在选择期间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公司和/或其指定人期满前通知被授权人将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格人员可以按照转让通知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第一批激励股权。

但应保证:

(i)转让应在选择期间届满六十(60)日内进行;且

(ii)受让人书面同意持有激励股权应符合期权授予协议的规定。

4.2.5.该六十(60)日期满后,拟转让的激励股权不得转让,除非按照本条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一份新的转让通知。

4.2.6.上述优先购买权规定应于公司上市日对全部激励股权终止。

4.2.7.在第5.1条

(1)、

(2)和(3)项描述的公司交易(定义如下)完成之时,优先购买权应自动失效,除非与公司交易相关的继承公司或母公司承担了该期权授予协议,此情形下,优先购买权应适用于在完成公司交易时用于交换该激励股权的新的股本(权)或其它财产。

4.3.公司分红。

合格人员有权基于其直接持有的激励股权参与公司分红;代持股东有权基于其代持的激励股权参与公司分红,代持股东应将所得分红用于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

4.4.期权授予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新增的合格人员应通过签署期权授予协议和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如需)并依据本计划指定的持有方式(见本计划第2.5条)获得并持有激励股权,且应按照期权授予协议确定的价格支付认购款项。

新增的合格人员同样受本计划的约束。

4.5.激励股权的回购。

合格人员同意,如发生本计划第3.1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或管理人有权指定代持股东或其他方回购已经授出的并由合格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激励股权。

回购价格由管理人依据期权授予协议中约定的的回购价格确定。

4.6.其他限制。

管理人可以随时对激励股权认购及持有的条件做出限制,但准备做的限制不能实质影响合格人员在该限制做出以前已得到的或合理预期得到的经济利益。

5.公司交易

5.1.公司交易指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下列交易之一:

(1)公司与其他任何实体的合并中公司不是继存方的交易;

(2)出售、转让和以其它方式处分公司全部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

(3)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权限对任何完全清算和解散公司的计划和议案的批准;

(4)公司与其他任何实体的合并中公司是继存方,但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转让给与在合并发生前该股权持有人不同的一人或数人;或

(5)任何一人或相关团体之人(公司或公司发起的雇员福利计划除外)购买超过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的交易,但管理人认为该交易不是公司交易的除外。

5.2.公司交易情形下,每项期权在公司交易完成后即告终止,但与公司交易相关的继承公司或其母公司承担该期权的除外。

5.3.除非期权授予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公司交易的情况下,每个根据本计划流通在外但尚未或未能行使的期权应在该公司交易约定的生效日自动失效。

6.税费

6.1.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因激励股权取得和转让按照适用法律应由合格人员承担的任何税费由该合格人员承担;如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将代为扣缴。

6.2.设立并实施本计划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7.生效和期限

本计划在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其有效期为十(10)年。

本计划生效后,即可授予期权。

一但合格人员签收本计划,本计划将对该合格人员生效,并具有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的法律约束力。

8.解释、修改和终止

8.1.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8.2.公司董事会可以随时修改、中止或终止本计划,但:

(1)准备进行的修改、中止或终止不能实质影响合格人员在该修改、中止或终止进行以前已得到的或预期得到的经济利益;

(2)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有效:

(i)书面做出的;

(ii)经董事会通过的。

(3)对于已经签收本计划的合格人员,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需要得到该合格人员的重新签收本协议方对该合格人员生效。

9.其他规定

9.1.本计划下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9.2.合格人员参与本计划不影响其应享有的公司其他福利计划。

9.3.本计划并不赋予合格人员任何与合格人员聘用或服务相关的任何权利,也不影响合格人员或者公司在任何时候有事由或无事由终止合格人员的聘用关系或服务的权利。

9.4.若因公司发生重组,导致需要变更计划授予主体的,则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终止本计划,取消激励对象获得的期权或激励股权,并按照本计划确定的原则和目的由重组后的其他主体进行激励计划的制定及激励股权的发放。

(以下无正文)

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签署页

广东ABC公司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公司股东签字(盖章):

现有股东姓名或名称

签字(盖章)

张三

李四

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签署页

本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广东ABC公司公司的_______________,同意作为上述《广东ABC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中的合格人员,接受上述计划的全部规定。

 

签署:

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

第一批合格人员名单

序号

授予对象姓名

职务

受聘时间

身份证号码

虚拟单位

对应公司注册资本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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