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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中国法制史

大学生中国法制史

夏商周

夏代有婚昏、墨、贼三项罪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治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周公制礼、吕候作刑

契约: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习惯的买卖契约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

“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无家可归)、有更三年丧(服过大丧)、前贫贱后富贵(贫贱娶)

西周刑罚体系:

五刑:

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

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

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嘉石之制:

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

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

刑罚适用程度:

三赦之法:

幼弱、老旄、.蠢愚

三宥之法:

不识、过失、遗忘。

“惟眚”即过失,“非眚”即故意。

“惟终”

即惯犯,“非终”即偶犯

八辟之法是“八议”制度的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

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称“竹刑”

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与意义: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晋国守旧势力的强

烈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

的责难。

《法经》是在战国初年由魏国李悝所写,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第三部分《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在的“总则”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地成文法典。

商鞅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法律形式:

律、令、式(有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形式)、法律答问、延行事(判

案成例)

法律原则: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犯罪连坐:

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

刑法名称:

耻辱刑:

髡(剃头)、耐(剃髡须)

告诉限制:

“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

汉朝

立法思想:

汉初黄老思想流行,《九章律》的制定

法律形式的发展:

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有律、令、科、比四类。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废肉刑,宽缓刑罚

意义:

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引礼入法:

上请制度,恤刑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这个刑法原不仅一直延续到清代,而且时有发展。

春秋决狱:

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專思想,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东汉有经学大师说经解律,郑玄一家为正统

录囚: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俭查下级司

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

三国两晋

三国:

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两晋:

曹魏末年修《泰始律》(即晋律)新增《法例》篇目,开创了注解诠释,张斐,杜预

分别对晋律注解诠释

北齐开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刑法原则儒家化:

“准五服以致罪”的产生:

五服:

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9

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亲者

的刑罚和刑法原则,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具体包括:

五刑、十恶、八仪、

清章、赎章、减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

疾者犯罪的减免。

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

律:

刑事法规,刑法典

令:

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法规

格:

本朝或前朝皇帝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

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

式:

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五刑:

笞:

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分五等:

10、20、30、40、50

杖:

是重于笞的次轻刑种

徒:

是在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

分五

等:

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

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以外的边远地区,并

在一定期限内强迫其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

分三等:

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

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

减刑

死:

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分绞、斩两种

十恶:

谋反:

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政权

谋大逆:

企图破坏皇帝宗庙、皇陵和皇宫

谋叛:

企图背国投敌

不道:

以巫术害人

大不敬:

窃盗御用物品,因失误始皇帝人身受到威胁

恶逆:

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父母

不孝:

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

养有缺

不睦:

谋杀缌麻以上亲

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授业师、本部五品以上官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

分类:

1.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前三恶与大不敬

2.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

3.迫害封建伦常关系如:

恶逆到内乱

惩处表现:

1.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不适用议、请、减、赎等优遇

刑事责任年龄及恤老幼:

三等:

1.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流罪以下,可收赎

2.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

上清皇帝裁决,盗窃伤人,可收赎,其他罪勿论

3.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义:

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

学化的倾向,具有进步的意义

同居相隐不为罪:

范围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前三恶不得相隐不告

类推原则:

1应“出罪”举一个更为严重的,没有判罪的行为为例证

2.应“入罪”举一个更为轻微的,定罪的行为为例证

涉外案件处理:

1.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以其国家法律

2.不同国别的外国人,外国人与中国人,试用中国法律

侵犯公私财产:

盗:

强盗:

威若力而取其财

窃盗:

以隐秘手段非法取他人财物

“监临主守盗”:

直接掌握国家财产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

自己所监管的财务“盗所监临”

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

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督)

宋创立折杖法、刺配刑

明朝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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