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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中国法制史.docx

1、大学生中国法制史大学生中国法制史夏商周夏代有婚昏、墨、贼三项罪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西周时期的法治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周公制礼、吕候作刑契 约: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习惯的买卖契约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无家可归)、有更三年丧(服过大丧)、前贫贱后富贵(贫贱娶)西周刑罚体系:五刑: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 圜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

2、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嘉石之制: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刑罚适用程度:三赦之法:幼弱、老旄、.蠢愚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惟眚”即过失,“非眚”即故意。“惟终”即惯犯,“非终”即偶犯八辟之法是“八议”制度的渊源春秋战国时期: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称“竹刑” 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与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晋国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法经是在战国初年由魏国李悝所写,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第三

3、部分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在的“总则”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地成文法典。秦商鞅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法律形式:律、令、式(有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形式)、法律答问、延行事(判案成例)法律原则: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犯罪连坐: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刑法名称: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髡须)告诉限制:“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汉朝立法思想:汉初黄老思想流行,九章律的制定法律形式的发展: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有律、令、科、比四类。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肉刑,宽缓刑罚 意

4、义: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引礼入法:上请制度,恤刑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个刑法原不仅一直延续到清代,而且时有发展。)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專思想,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东汉有经学大师说经解律,郑玄一家为正统录囚: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俭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

5、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三国两晋三国: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两晋:曹魏末年修泰始律(即晋律)新增法例篇目,开创了注解诠释,张斐,杜预分别对晋律注解诠释北齐开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刑法原则儒家化:“准五服以致罪”的产生:五服: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9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亲者 的刑罚和刑法原则,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仪、 清章、赎章、减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 疾者犯罪的减免。 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律:刑事法规,刑法典 令: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法规 格:本朝或前朝皇帝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 的刑事

6、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 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五刑:笞: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分五等:10、20、30、40、50 杖:是重于笞的次轻刑种 徒:是在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分五 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以外的边远地区,并 在一定期限内强迫其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 分三等: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 减刑 死: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分绞、斩两种 十恶:谋反: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政权 谋大逆:企图破坏皇帝宗庙、皇陵和皇宫 谋叛:企图背国投敌 不道:以巫术害人

7、大不敬:窃盗御用物品,因失误始皇帝人身受到威胁 恶逆: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父母 不孝: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 养有缺 不睦:谋杀缌麻以上亲 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授业师、本部五品以上官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 分类:1.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前三恶与大不敬 2.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 3.迫害封建伦常关系如:恶逆到内乱 惩处表现:1.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不适用议、请、减、赎等优遇 刑事责任年龄及恤老幼:三等:1.70以上、1

8、5以下及废疾,流罪以下,可收赎 2.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 上清皇帝裁决,盗窃伤人,可收赎,其他罪勿论 3.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义: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 学化的倾向,具有进步的意义 同居相隐不为罪:范围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前三恶不得相隐不告 类推原则:1应“出罪”举一个更为严重的,没有判罪的行为为例证 2.应“入罪”举一个更为轻微的,定罪的行为为例证 涉外案件处理:1.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以其国家法律 2.不同国别的外国人,外国人与中国人,试用中国法律 侵犯公私财产:盗:强盗:威若力而取其财 窃盗:以隐秘手段非法取他人财物 “监临主守盗”:直接掌握国家财产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 自己所监管的财务“盗所监临” 司法机关体系:中央: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督)宋创立折杖法、刺配刑明朝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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