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零超限 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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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我矿通风及瓦斯管理,有力控制瓦斯超限及煤与瓦斯突出,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安全管理目标,

对我矿2020年度煤矿防止瓦斯超限、煤层突出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事故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从两个方面落实瓦斯攻坚年工作要求:

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预防瓦斯超限,

二是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力度,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工作面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要达到在线运行率100%、监控覆盖率100%、迅速处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2、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力度,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牢固树立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为目标,对瓦斯事故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事故。

三、组织机构为了切实加强我矿防止瓦斯超限、煤层突出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我矿成立2020年度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

安全副总、采掘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通风队长、防突队长、机电队长及各采掘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主任由通防副总XXX担任。

四、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实现瓦斯“零超限”安全管理目标。

(一)通风可靠

1、“系统合理”。

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设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

(1)必须具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方案实施。

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调整风量,必须认真分析通风系统,充分论证、预计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具体的调风措施,分析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确定调风后各用风地点风量的分配。

 必须待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不得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

(3)矿井(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实现专用回风。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

(5)严禁无风、微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

2、“设施完好”。

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1)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的构建质量和维修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2)制定矿井通风设施验收制度或办法并严格执行,确保通风设施质量。

(3)对全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每旬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每班应指定人员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4)防突风门的构筑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5)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6)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7)井下风门、密闭、风机等通风设施、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并上图牌板。

(8)制定通风巷道检查维修制度,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风量充足”。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1)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每月必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进行一次矿井需要风量核算,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工作场所的配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

当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必须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

 进行矿井风量核算时,各种参数的取值必须合理、准确。

(3)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

(4)硐室及其他巷道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6)严格执行各种有害气体检查汇报制度,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限作业。

4、“风流稳定”。

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建立测风制度并严格执行,每旬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巷道贯通、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编制调风措施,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及时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

(2)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

(3)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全负压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有一定的富余,确保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到掘进工作面回风口的巷道中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经过计算后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现两闭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或瓦斯超限后能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都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5)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并应使用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

(6)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现场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7)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二)抽采达标

1、“多措并举”。

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

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

(1)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瓦斯赋存规律研究,按要求开展瓦斯参数实验,为测定瓦斯赋存基础参数提供条件。

(2)定期测定、收集矿井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等矿井瓦斯赋存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汇总。

 严格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为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提供第一手资料。

(3)结合矿井自身实际,每年制定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明确瓦斯抽采方式、方法、工艺,把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采掘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构建“立体综合抽采”格局,并着重加强投产前的预抽采。

2、“应抽尽抽”。

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

(1)矿井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条件的煤层都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各煤层经抽采后,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抽采率等指标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采掘。

(3)抽采控制范围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矿井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必须保证瓦斯预抽的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先抽后采。

3、“抽采平衡”。

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1)矿井在制定长远规划、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瓦斯抽采规划、计划,使抽采工作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预抽时间和抽采效果。

(2)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要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

 充分考虑矿井各区域的瓦斯抽采能力,要计算各区域在采掘作业时的瓦斯涌出总量、风排瓦斯能力,需抽采的瓦斯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必须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3)在抽采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调整采掘布署,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

同时改造抽采系统、提高抽采效果来提高抽采能力,使之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

4、“效果达标”。

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1)矿井所有抽采区域,经抽采后,在采掘作业前,必须经效果评价,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才许组织生产。

(2)瓦斯抽采量、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的计算参数及结果必须有可靠的原始资料。

 煤层瓦斯含量逐步实现现场直接测定。

(三)监控有效

1、“装备齐全”。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1)矿井必须按《规程》及有关规定装备齐安全监控设备,其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分站、传感器等设备的备用量不得低于20%。

(2)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在分站及其连接的传感器、断电器的安装及变更信号通道时,必须对分站号、信号通道、控制端口等监控参数认真进行设置,保证传感器、分站、计算机监控信号一一对应,控制关系准确无误,并及时作好参数设置记录。

(4)当中心站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必须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5)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数据准确”。

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

必须定期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必须符合规定,监控信息及时上传集团公司和县监控中心。

(3)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断电可靠”。

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1)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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