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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内部管理制度考核标准

本《综合目标管理汇编》于2014年1月10日由金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乡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不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政策执行。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本着“资源信息共享,择优激励用人,系列职责互补,多元整体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内部机构,搞活用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从而达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职称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促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和深化卫生改革的意见》、《金乡县医疗卫生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一、所、科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

1、所长、书记由上级组织部门考察、任命。

新提拨的科室副职实行一年试用期。

2、通过业务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具备科长竞争资格,参与职能科室、业务科室科长的竞争,首先本人提出申请选择两个科室,自荐出任科长。

单位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由竞争人发表公开演讲,演讲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科室工作分析、具体措施,由评委人、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进行综合评价,现场打分量化,由单位领导根据分数集体研究决定入围人选,择优录用,报卫生局测评公布,由主任聘任。

科长聘任期限1-3年,在此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适当调整。

3、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科室副职由科室正职提名,报所委员会批准由主任聘用。

4、对新提拨的科室负责人任期一年,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单位考察和科室群众评议,合格者正式办理聘任手续,不合格者作为一般工作人员对待。

5、为保证中层干部队伍年轻化,有利于德才兼备的年轻同志脱颖而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特点,对中层干部年龄规定如下:

科室正职男不得超过50周岁,女不得超过48周岁;科室副职男女均不得超过48周岁。

二、实行所、科两级负责制

1、实行所长负责制、党组织政策决策、职代会民主监督三位一体的领导管理体制。

2、所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全单位具有任职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等情况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并由所在科长管理。

被聘人员要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任期前职称评定合格,任期内圆满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中心、科两级定期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3、充分发挥团队精神,所长实行每月轮流值班制,负责处理日常行政和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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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更好的健全所、科两级负责制,增强管理力度,决定实行所、科两级聘任制,所长聘任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按每年科室定岗人数逐一聘用本科人员,每年至少对1/3的人员进行调岗,采取双向选择序列竞争上岗的办法,并签订年度责任书。

所委员会保留人员的调配权,对科室未聘人员,单位给以一次转岗机会。

统一组织学习,岗前培训后,序列接受聘任,仍不被聘用的待岗。

对严重违纪的科室上交人员(不含政策性上交人员),首先令其停职检查一至三个月,停职检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检查态度好者可考虑转岗安排工作,并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察考核合格者,恢复原工资待遇。

对不认识错误,不服从单位安排或试用不合格者一律解聘。

5、为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对工作疲沓,纪律松弛,文明服务差,不注意学习,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单位可随时决定解聘。

三、绩效考核管理制

1、聘任的科长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制。

科室目标管理方针经所在科室群众讨论通过后,报所委会批准,科长组织实施,科长要紧紧围绕单位中心任务,尽职尽责,每半年要向科室和所长汇报工作,对当年完不成任期目标管理者,就地免职。

2、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干部身分55周岁、工人身份50周岁,均在到龄的前一个月办理退离休手续,其年龄的确定均以本人档案最早一次记录为准。

3、医疗人员退离后,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研究是否返聘,并发给相应的返聘费,其它待遇同在职职工。

被聘人员应尽职尽责,认真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其它退离休人员,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特殊研究是否返聘。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不同意返聘的退离休及内退人员,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擅自个体开业行医或应聘去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否则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停止工资、公费医疗和事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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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业余及休息时间私自到各级有医疗卫生网点坐诊,或利用工作之便向外介绍病人谋取私利者,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罚款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个人经营生物制品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

对以上人员除解聘外,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对接受药品器械回扣,私自销售厂家药品或自制药品者,单位将参照以上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单位各科室对私收现金者,一律解聘。

四、实行全员聘用制

(一)科室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照各科室岗位设置,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填报拟竞聘的科室和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填报三个选择:

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服从分配。

在编职工必须符合下列应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4)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和管理或专业技术水平,胜任本职工作。

(5)业务考核(考试)合格;

(6)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任:

(1)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违纪、违犯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者;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者;

(3)职业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回扣、收受“红包”、吃请等不良行为者;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外出行医者;

(5)业务能力差,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安排者;

(6)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不能恪尽职守者;

(7)业务考核(考试)不合格者;

(二)受聘人员待遇

要坚持量才用人、按岗定酬、绩效量化、以劳计酬的原则,受聘人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

要彻底打破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实行工作效率与个人报酬挂钩、多劳多得,根据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拉开档次,向优秀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关键岗位倾斜,搞活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受聘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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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如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3、受聘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8)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9)不服从领导安排的正常工作,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声誉的;

(10)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11)不履行合同的;

(12)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有其他规定的。

5、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医务鉴定部门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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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经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意调出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对本单位有特殊作用的各类管理或技术人员,非经聘用单位允许不得解聘。

8、职工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在聘用合同中规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没有明确的,职工受训后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单位要收回受训职工培训期内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和培训费等所有费用,并赔偿单位5000元以上的损失费。

(四)执行人事代理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办法。

其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代理费由本人承担。

五、人员调配

1、为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和协调统一,各科室人员调配由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科室间人员借用由主任签批借调通知统一安排,任何科室及个人应无条件服从。

2、对新进人员均要签订保证书,进行岗前教育。

为提高新进人员风险意识,保障单位的发展,试用期一年。

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退回原分配单位或解聘。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正定级。

对接收的军队专业、退伍等国家统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先用后聘的原则,聘期3年。

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应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工作。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岗位数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所有被聘人员均从聘任的下月起执行与所聘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包括高聘和低聘)。

七、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作为年度考核,任职资格、评优、晋级、聘任和医生、护士执业再注册以及学科带头人选拔的必备条件之一。

1、在职学习,提倡自学成才,但专业选择一定专业对口,防止所学非用。

国家批准的函授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个人申请,科室签署意见,所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在人事科办理报名手续。

2、对脱产学习的专业证书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及对学员要求条件,个人申请,所委会批准,择优选送。

3、单位注重人力资源开发,重视培训,鼓励自学和短期培训。

参加成人高考的职工,需要个人申请,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与单位签定合同。

外出面授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同中心内职工相同。

各科室应当尽量安排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4、学术活动:

各科室申请参加的省内各专业年会等学术活动,由科室选派一名人员到相应职能科室办理手续,经所委会批准后方可参加,对外省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仅限于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每年只限一次。

以上经费开支均列入科室智力投资经费。

中心指派特殊专业学习项目经费由中心研究决定。

以上在职学习人员,学习前必须经单位批准,由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人事科备案。

5、在国家级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900元,省级奖励600元,增刊除外;担任有国家正式刊号的书刊,主编奖励900元,副主编奖励600元,编委奖励300元;专利奖励600元;国家级科研项目900元,省级科研项目600元,市级科研项目300元。

以上奖励只限第一位(作者)。

6、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

学分可通过征订《山东卫生》、参加省继续医学公共课程考试、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和进修等途径获得。

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必须到人事科备案,同时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否则,单位不予以报销。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主管科室,负责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考勤情况的检查以及考勤考核等。

办公室根据考勤签到表和查岗结果,对考勤表认真汇总,经科长签字后,人事科核实无误,于每月月底前反馈到财务科,对每月按时上班、无迟到、早退、病事假、旷工等情况的视为满勤。

第四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因公外出请示制度。

各类休假均应先填写请假报告单,经科长同意后报办公室按规定权限批准。

职工因事必须请假者,须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一天以内事假由科长批准,报分管领导签字;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分管领导,由主任(所长)批准。

正副科长请假,由主任(所长)批准。

各类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

电话请假、口头或捎假均视为无效,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凡因急事或急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科长可代办),过期不办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假期类别和期限

1.病假:

因疾病(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凡因病需请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写的诊断证明。

2.公伤假:

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因公负伤需治疗和休假者应持有关部门鉴定经主任(所长)办公会批准。

公伤假期间按正常出勤。

3.事假:

因私事急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4.婚假:

法定年龄结婚者,可以请婚假,假期为三天;初婚的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岁,女满23岁)增婚假二周。

婚假期间工资发放按国家规定执行。

5.丧葬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或公婆、岳父母死亡,丧假七天,如在外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路途时间。

期间工资发放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育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1)产假:

女性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后女扎增加产假10天。

(2)晚育奖励假: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晚育的女性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60天,男性工作人员给予护理假7天。

(3)怀孕流产假:

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15天,4个月以上的给予休假42天。

(4)哺乳假:

女性工作人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职工在上班时间每天上、下午各给一次哺乳时间,每次6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5)节育假:

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4天,取环当日休1天。

男扎休10天,女扎休20天,流产加女扎休息40天。

计划外怀孕的引产按事假对待。

有避孕措施又怀孕流产者按节育假对待。

7、学习假:

因工作需要,经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外出进行业务学习占用的工作时间为学习假。

8、年休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如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科室内部协调安排时间,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到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公伤假、学习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在内。

第七条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

(一)迟到: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

(二)早退:

未经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三)脱岗:

值班期间,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0分钟的视为脱岗。

(四)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

2.假期已满,未按规定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半天的;

3.因公外出,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半天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达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超过半天的。

第八条单位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经考核后按月发放绩效工资。

对违反本规定需免发绩效工资而本人已按月领取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假期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1、公伤假、学习假:

假期期间不扣发月绩效工资。

2、婚假、丧假、生育假:

假期期间月绩效工资均按日均数额乘以假期天数扣发。

3、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包括两个月)之内的,假期期间月绩效工资均按日均数额乘以假期天数扣发。

(2)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扣发半年月绩效工资,超过半年的,扣发全部月绩效工资。

(3)凡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除按以上规定免发月绩效工资外,当年对其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和晋升行政职务资格。

(4)病假。

凡因病需请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1-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中心主任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内的发工资总额的85%。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工资总额的70%;

b、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发工资总额的80%;

c、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工资总额的85%;

d、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工资总额的90%。

4、事假

第1天扣发本人20元工资(半天减半,下同),第2天扣发30元工资,第3天扣发50元工资,3天(不包括3天,下同)以上不满5天的,每天扣发60元工资,5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月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20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六个月的月绩效工资;超过半年的,不发放月绩效工资,当年对其不进行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和晋升行政职务资格,亦取消其所在科室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个人公休假期无需一次性休完,但必须由本人申报公休计划,由中心主任根据申报的公休计划予以安排。

5、迟到、早退

每次扣发本人10元月绩效工资,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6次以下的,扣发当月月绩效工资的1/2,6次(含6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月绩效工资;全年累计20次(含20次)以上的,扣发本人一个月的月绩效工资,30次(含30次)以上的,扣发本人六个月的月绩效工资,90次(含90次)以上的,除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外,并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和晋升行政职务资格、按管理权限免去现任行政职务,亦取消其所在科室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6、脱岗

每次扣发本人20元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3次(含3次)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全年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的,扣发本人六个月绩效工资,20次(含20次)以上的,除扣发全年月绩效工资外,并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和晋升行政职务资格、按管理权限免去现任行政职务,亦取消其所在科室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7、旷工

旷工1天,扣发当月的月绩效工资,半天减半,全年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全年月绩效工资,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和晋升职务资格、按管理权限免去现任行政职务,亦取消其所在科室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解聘。

8、加班的定义及奖励

加班是指超日常工作职责以外的临时性、突发性的额外劳动。

对本应在规定时间完成,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工作,不视为加班。

对加班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9、其它

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须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必须在出发前写明出发地点、事由及出发人员名单报办公室。

否则按脱岗或旷工论处。

第十条考勤办法

(一)实行上、下午签到制度。

按照作息时间,工作人员每天上、下午在上班时间前到办公室签到。

办公室在上班后,5分钟内收取签到簿并汇总。

迟到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办公室报到。

(二)办公室、人事科每周至少组织查岗一次,科室负责人每天做好上班时间内本科室的考勤工作。

第十一条劳动纪律

(一)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

各科必须提前到岗做好卫生及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工作时间要衣着整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不准打闹、喧哗、干私活、带孩子,不准从事下象棋、打扑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发现一次,免发当月绩效工资;发现两次及以上,免发三个月绩效工资。

工作时间禁止中午饮酒、酗酒闹事,吵架、打架及斗殴,在执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单位及上级制订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者,调离本岗,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停发1-3个月工资。

(六)门诊部要积极收治来诊病人。

牢固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思想。

允许病人选医生,不能因任何理由拒收病人,不推诿、刁难、挖苦、训斥病人、不得与病人争吵。

不开人情方,不出假证明,否则发现一次免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七)各科室之间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凡因科室之间互相争执、推诿耽误工作造成损失者,对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其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八)自觉遵守医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单位利益,树立文明行业形象。

(九)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禁烟任务,实现“无烟机构”创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所委会负责解释。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为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发职工积极性、创新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科学管理,同时实行绩效考核、购买式服务、市场化资本运作的橄榄型分配模式,促进疾控监督跨越式发展。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济宁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151号)及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71号)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方法

本次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人员为县卫生监督所2014年1月1日以来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1月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

绩效工资由单位本年度1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的6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随下一个月工资发放。

二、业务工作质量的考核方法

绩效工资以绩效考核为主线,严格考核,科学化管理。

绩效工资的考核范围主要是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及科室职责外的工作,实行购买式服务,提高工作积极性,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由考核小组对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量进行操作,同时实行市场化资本运作、橄榄型分配模式。

考核分月考核、年度考核和单项工作考核三种形式。

月考核的重点为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考核主要结合月考核的成绩、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全面考核。

中心组织人员每月对各科室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

考核内容及标准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印发。

单项工作考核主要指突发性、应急性、临时性或科室职责范围外的工作完成情况,对某单项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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