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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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避碰号灯号型总归纳

号灯和号型

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

号灯类别

灯色

水平光弧

(度)

最小能见距离(海里)

L≥50m

20m≤L<50m

12m≤L<20m

L<12m

桅灯

225

6

5

3

2

舷灯

左红右绿

112.5

3

2

2

1

尾灯

135

3

2

2

2

拖带灯

135

3

2

2

2

环照灯

红绿白黄

360

3

2

2

2

闪光灯

360

对能见距离未作规定,但其闪光频率为120次/分钟或以上

操纵号灯

360

5

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船长≥50米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还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100米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船长<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取代前、后锚灯。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

船长<50米

前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后桅灯

船长<12米

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和舷灯代替

船长<7米且航速≤7节

同上,也可显示一环照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

同上,在非排水状态下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船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

一个尖端向下圆锥体

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从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米

除按同长度机动船显示外

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

长度>100米,宽度≥25米

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拖带长度≤200米

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

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

不可能显示拖带号灯时,应用招引注意的信号表明拖带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当顶推船和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组合体

整个组合体按同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被拖船或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米

舷灯、尾灯。

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其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拖带长度≤200米

被顶推

舷灯

注:

任何数目的船如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旁拖

舷灯、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觉察

长度≤100米,宽度<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

末端显示一个菱形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前部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

长度≤100米,宽度≥25米

除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长度>100米,宽度<25米

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端不用显示),并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使各灯间距≤100米

不能按规定显示

上面应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其存在

第二十六条渔船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拖网渔船

对水移动

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

舷灯、尾灯

长度≥50米还应显示后桅灯

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

同在航号型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

非拖网渔船

对水移动

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舷灯、尾灯

渔具外伸≥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渔具外伸大于150米时,朝渔具方向显示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上红下白环照灯

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

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

长度≥20米

非对拖

不论使用海底还是深海渔具,应显示:

放网时:

垂直两盏白灯

起网时:

垂直上白下红灯

网挂住障碍物时:

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同上,并且应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长度<20米

可视情显示上述号灯

围网渔船

仅当在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时,可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号灯(这些号灯应每秒钟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

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船长≥20米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同机动船

船长<20米

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合色灯

船长<7米

如可行,显示舷灯、尾灯或其合成的三色合色灯;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

划桨船

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手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

第二十九条引航船舶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引航船舶

对水移动

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

舷灯、尾灯

锚灯;

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

锚球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上白下红环照红灯

注:

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按同长度同类船舶显示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失去控制的船舶

对水移动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舷灯、尾灯

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两个球体

不对水移动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从事拖带的船舶操纵受限时

除按尾拖显示外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除按尾拖显示外

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

从事疏浚和水下作业的船舶(不包括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

对水移动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桅灯、舷灯、尾灯;

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

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个球体,可通行一侧垂直两个菱形体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号灯

同在航号型

不对水移动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有障碍物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红灯,可通行一侧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从事潜水作业的小船(如不能按上项显示)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型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

除机动船在航号灯外

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盏环照绿灯

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球体

除机动船锚泊号灯外

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盏环照绿灯

锚球;

前桅顶和前桅桁两端各一个球体

除以上所列的船

对水移动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桅灯、舷灯、尾灯

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

除机动船锚泊号灯外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锚球;

垂直球菱球三个号型

不对水移动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

注:

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上述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的号灯和号型。

第三十条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锚泊船

船长<50米

前部一盏环照白灯;

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

前部一个球体(锚球)

50米≤船长<100米

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

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

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

船长≥100米

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

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

应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

注:

长度<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上述号灯或号型,否则应显示。

搁浅船

船长<50米

前部一盏环照白灯;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最易见处垂直三个球体(锚球+失控船号型)

船长≥50米

前部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

船尾或接近船尾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注:

长度<12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垂直三个球体,但仍应根据长度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声响和灯光信号

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

适用时机

信号种类

适用船舶

使用时机

信号特征

信号意义

操纵行动信号

在航

机动船

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

·(*)

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

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

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追越信号

任何

在航船舶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

--·

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

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

同意他船追越

怀疑与警告信号

任何船舶

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时

至少·····

(至少*****)

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

过弯道信号

任何船舶

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提醒他船注意,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并警告他船注意,会遇即将形成,须高度戒备并谨慎驾驶

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的来船听到声号时

已获悉在弯头或居间障碍物的另一面有船正在驶近,也警告鸣放声号的船注意本船动态并谨慎驾驶

注:

1、声号用号笛发出,灯号用操纵号灯发出;

2、符号“·”表示一短声,“-”表示一长声,“*”表示一次闪光。

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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