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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xxx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乡甚至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重大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和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乡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

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

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村、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xxx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乡长xxx任主任,乡人大主席xxx、副书记xxx、纪检书记xxx任副主任,乡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办公室主任、组宣干事、妇联主席、团委书记、财政所所长、劳动社会保障所所长、中心学校校长、派出所所长、土管所所长、水利站站长、农技站站长、民政所所长、畜牧站站长、林管站站长、电管所所长、信用社主任、电信所所长、卫生院院长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村、各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拟定《xxx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乡行政区域内有较重大和较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乡政府办公室,乡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村、各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各类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办公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充分利用现有硬件设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制定全乡防震救灾应急预案。

劳动社会保障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二)制定全乡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由水利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部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

(三)制定全乡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由农技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

(四)制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由农技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重大和特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五)制定护林防火事故应急预案。

由林管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护林防火事故应急工作。

(六)制定全乡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由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七)制定全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由劳动社会保障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重大和特大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八)制定全乡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由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

(九)制定全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由林管站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十)制定全乡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十一)制定全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由卫生院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二)制定全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由畜牧站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十三)制定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由信访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重大和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十四)制定全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由卫生院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食品(食物)、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五)制定全乡教育系统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由中心学校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全乡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六)制定全乡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由信用社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七)制定群体性械斗事件应急预案。

由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重大和特大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九条成立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各村要依照乡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

各村、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要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

各村、各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向乡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单位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队,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乡政府办公室(xxxxxx),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依托各村、各部门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对全乡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第十五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四级:

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十六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乡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应急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乡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县,应急委员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乡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应急委员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乡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

第二十条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高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协调民兵预备役分别派出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

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村、各部门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

乡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领导。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会。

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突出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上级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村委会、责任单位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乡政府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

(五)民政办等部门会同村委会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乡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二)组织协调人群疏散、安置。

(三)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四)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五)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综合协调:

由乡政府办公室主任、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二)抢险救援:

由公安、劳动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四)交通管制:

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五)治安警戒:

由公安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六)人员疏散和安置:

由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七)社会动员:

由事发地村委会部门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八)物资和经费保障:

由财政所会同事发地负责调集或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九)应急通信:

由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其它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十)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村委会和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七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村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村委会及时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乡政府。

(二)民政所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烧遇难者尸体。

(三)卫生院、畜牧站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中心学校、卫生院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五)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有关灾害事故补偿意见,报乡政府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

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乡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乡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乡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村、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提倡和鼓励保险站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第三十条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线,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二)各村、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明确专门信息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

并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恢复通畅状态。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县后,转入医院抢救和治疗。

(三)卫生院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后续救治。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卫生院负责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四条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派出所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派出所和各单位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线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

(四)电管所做好事故现场供电工作。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由乡财政予以保障。

乡财政无力保障时,争取县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乡、村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乡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乡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乡政府同意后修订。

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乡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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