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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

2012年以来,中国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研究、讨论并实践互联网金融的高潮。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意味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精神的渗入,极大地改变了金融领域。

何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

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沿袭。

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以及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因素对传统金融的渗入。

第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的渗入,主要包括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

互联网技术的引入能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变金融交易、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

第二,互联网精神对传统金融的渗入。

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

互联网金融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金融分工和专业化将会被淡化,而金融的普惠性将增强。

人类金融模式将被改变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在互联网金融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资金供需双方可以不经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直接在网上发行和交易贷款、股票、债券等。

市场充分有效,接近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现有金融格局将会被变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对金融定价和资源配置产生根本性影响。

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以大数据分析和高速算法为基础,并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

企业家、普通老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

互联网货币作为货币的一种新形态,将会对传统货币理论、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互联网货币也会对税收计量和物价指数统计带来挑战。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第一支柱――支付。

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可以说,过去这几十年,金融业最大的创新发生在支付领域。

支付系统不再是银行特有的业务。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使金融产品具有了支付功能,使投资与支付的界线、金融产品与货币的界线被打通。

未来,第三方支付将逐渐走向移动端,移动支付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移动支付完全可以替代(无收益的)现金。

第二支柱――信息处理。

大数据的运用将解决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问题,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已经产生。

比如,阿里小贷通过分析淘宝和天猫网上的大量行为信息,进行风险定价,为个人和商户授信、发贷款。

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已逐步深入,大数据对保险精算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未来,搜索引擎和各种金融App会内嵌智能化的大数据分析工具和IT解决方案,通过算法来确定违约概率、风险定价等。

第三支柱――资源配置。

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效率。

一方面,P2P网络贷款的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

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得个人对个人借贷这一人类最早金融模式焕发出新的活力,并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

另一方面,众筹融资开创了互联网上的股权融资。

众筹融资的方式,比创投和天使投资更具创新性。

比如,众筹融资中,出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交易较少受到空间距离的制约,而传统VC则遵循“20分钟规则”(被投企业距VC不超过20分钟车程)。

这种大众式、市场自发的对金融支持机制的创新也正是中国所需要的。

催生监管变革

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包容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也采取了积极态度。

2013年,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2014年1月,国务院领导已听取课题组汇报);此外,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都正式写入了互联网金融,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

同年,人民银行2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给予互联网金融正面评价,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金融方面的权威文件。

2014年3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这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给予互联网金融以肯定。

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监管挑战。

一是监管是否有必要?

我们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参照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进行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如信息科技风险及“长尾”风险。

二是如何监管?

功能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以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

机构监管方面,亟需建立监管的是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

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迹象,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创新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影响金融稳定。

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风险,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协调。

三是互联网货币如何监管?

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互联网产生的货币形态会给央行带来巨大的挑战。

比如,各国对是否认可比特币分歧很大,美国、德国、加拿大总体支持,中国、俄罗斯则坚决反对。

其中有大量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前瞻性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外,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各类机构也纷纷参与到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创新活动中,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写作时,互联网金融还远没有发展成形。

根据我们的乐观估计,互联网金融还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迈入成熟期。

这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主要取决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而非金融自身的发展速度。

我们预计,互联网技术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大幅降低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至少需要20年的发展时间;另一方面,伴随互联网成长起来的这一代人(大致在1980年后出生)将在20年后成为社会主流,他们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将极大影响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

在这种背景下,学术研究要引领现实,就必须大胆推演,合理构建未来情景。

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包含的,更多是对未来的设想,是一个前瞻性概念。

然而前瞻并不意味着乌托邦式的空想。

互联网金融同时也扎根于理性思维,它有三个“理性之锚”:

一是立足于现实。

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的出发点;

二是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

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都基于目前既有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

三是以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所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为研究基准。

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是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之一,表明在一系列理想化的假设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将会达到均衡状态,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正好相等,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即不可能在没有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某些人的境况变好)。

在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中,金融中介和市场都不必存在,货币也可有可无。

而现实中之所以存在金融中介和市场,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摩擦因素所造成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将显著降低,互联网金融将逐渐逼近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

这是金融演变的内在逻辑。

直观理解是,有M个资金供给者和N个资金需求者,两边通过各种金融中介和市场进行金额、期限、风险收益上的匹配,设想M和N趋向无穷大,并且金融中介和市场被互联网替代。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变革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渗入,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技术的渗入。

主要包括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

互联网技术的引入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拓展交易可能性边界,使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交易,改变金融交易和组织的形式。

这里面要特别强调三个技术趋势:

一是信息的数字化(详见后文),这为大数据在金融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二是计算能力的不断提升。

在集成电路(IC)领域摩尔定理至今仍有效,而云计算、量子计算、生物计算等有助于突破IC性能的物理边界;三是网络通讯的发展。

未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有线电话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将高度融合,高速Wi-Fi将覆盖全球。

这三个技术趋势不仅会影响金融基础设施,还会促成金融理论的突破。

二是互联网精神的渗入。

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精英气质,讲求专业资质和准入门槛,不是任何人都能进入,也不是任何人都能享受金融服务。

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自由选择、普惠、民主。

互联网金融反映了人人组织和平台模式在金融业的兴起,金融分工和专业化淡化,金融产品简单化,金融脱媒、去中介化,金融民主化、普惠化。

除投融资外,互联网金融的很多创新产品还与衣食住行和社交联系在一起,经常内嵌在App中,产品实用化、软件化,自适应生成,强调行为数据的应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共享原则,比如微信红包、余额宝、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创新,理论逻辑和创新路径不同,隐含着监管上的差异。

3、互联网金融谱系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它的两端,一端是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另一端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介于两端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按照目前各种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支付方式、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上的差异,可以将它们划分成6种主要类型:

1、金融互联网化

金融互联网化体现了互联网对金融中介和市场的物理网点、人工服务等的替代,包括:

(1)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以INGDirect(欧洲)、M-Pesa(肯尼亚)为代表;

(2)网络证券公司,以CharlesSchwab(美国)为代表;(3)网络保险公司;(4)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SecondMarket、SharesPost(美国)、前海股权交易所为代表;(5)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通过网络销售金融产品,以Bankrate(美国)、余额宝、XX金融、融360、东方财富网为代表。

2、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

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体现了互联网对金融支付的影响,以Paypal(美国)、支付宝(阿里)、财付通和微信支付(腾讯)为代表。

移动支付存在的基础是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可移动性是其最大的特色。

第三方支付的最大特色是在结算过程中,客户不直接与银行进行支付清算,起到类似中央银行的作用。

3、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体现了互联网对货币形态的影响,以比特币(BTC)、Q币、亚马逊币为代表。

4、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

因为贷款的核心技术是信用评估,这里将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放在一起讨论。

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以ZestFinance(美国)为代表。

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以Kabbage(美国)、阿里小贷为代表。

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的发展,使得对大数据的高效分析成为可能。

5.、P2P网络贷款

P2P网络贷款是互联网上个人之间的借贷,其核心技术是内部信用评级和贷款利率定价。

以Prosper、LendingClub(美国)、Zopa(英国)、宜信、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为代表。

其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模式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6、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主要指互联网上的股权融资,以Kickstarter(美国)、天使汇为代表。

需要说明的是,互联网金融谱系的各种形态之间不存在清晰界限,而且是动态变化的。

例如,保险业出现了根据汽车使用情况确定费率的车险(usage-basedinsurance),证券研究发现社交网络的活跃度对股价有预测力,未来大数据与保险精算、证券投资结合,会促成许多新商业模式。

4、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差异

第一,在金融机构互联网化方面。

近年来,各种形态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其中最为普及的当属金融机构互联网化。

自1995年美国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诞生以来,全球各地的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等新型服务渠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发展至今均已有较为成形的业务模式,并出现了不设立实体营业网点的纯粹网络证券经纪公司(如美国的E-trade)和网络保险超市(如美国的INSWEB),它们声誉良好,交易便捷,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

中国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系统不完善,物理网点不足,难以满足人们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也推出了无卡取现、手机银行-农户小额贷款、手机银行按址汇款和手机金融等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手机银行业务。

然而,由于缺乏可大规模推广的业务模式,总体上中国农村地区的手机银行发展仍旧缓慢。

在中国,网络证券公司的发展速度远超网络保险公司。

前者已围绕提供资讯和资金服务基本形成券商自建、独立第三方网站和券银合作三种服务模式,后者却仍处于起步阶段,仅仅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网上销售和网上交易还远未成气候。

可以说,比起国外的金融机构互联网化,中国的金融机构还存在很大的与互联网进一步深入融合的空间。

第二,在P2P网络贷款与众筹融资方面的区别与差异。

①是P2P网络贷款方面。

近几年,国内外P2P网络贷款经历着同样的爆发式增长。

但是,国外P2P贷款申请通过率较低,在这部分通过的贷款申请中也只有一小部分能“筹满”成为贷款。

相较于国外,截至2013年,中国P2P贷款公司放贷规模已经达到680.3亿元,同比增长197.59%,预计贷款规模未来两年内仍将保持超过100%的增速7。

另外,国外大部分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规范,相关监管措施完备,信息披露充分,显示出良好的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框架,交易增长迅速。

中国的金融环境下诞生的P2P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大规模的线下交易,使得P2P行业亟待加强消费者保护,目前国内对于P2P监管还是空白。

②众筹融资方面。

国内的众筹融资规模远逊色于全球表现。

2012年,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众筹融资规模仅占全球规模的1.2%,天使汇、点名时间等众筹融资平台虽然成功完成了不少项目,但融资总规模较小。

第三,在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差异。

国外发达地区的移动支付模式与国内相似,而国外贫穷地区移动支付模式与国内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国外手机银行一般不需要第三方支付来配合(如肯尼亚的M-Pesa),而在国内,既有银行推出的、也有运营商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推出的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融合程度较高。

5、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

总体而言,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积极态度。

2013年4月,中国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

课题组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共同组成,人民银行牵头,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开展了调研。

马凯副总理2014年1月听取了课题组汇报。

该课题研究将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第2章中国P2P小额信贷市场发展分析

1、中国P2P小额信贷发展政策环境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还属新兴行业,关于P2P贷款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相关的制度约束仅限于各基本法律的部分条文,并没有成体系的约束。

分析认为,P2P网贷处于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的交叉领域,不但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而且还容易产生行业标准不统一、各方争夺市场主导权以及利益分配不均等乱象,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且目前顺利解决P2P贷款的市场监管问题,赋予正规P2P贷款企业合法地位,不但有助于解决P2P贷款行业发展问题,还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其他领域的法规监管问题积累经验,提供解决方案。

2、

中国P2P小额信贷市场发展阶段分析

3、中国P2P小额信贷发展现状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11月,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1540家,相对于2013年网贷平台的爆发式增长,今年正常运营平台增长速度有所减缓,月均复合增长率为5.76%,预计年底运营平台将达到1600家。

11月,继江苏银行和宁波银行上线P2P产品后,齐商银行旗下“齐乐融融E”上线,银行系平台已增至10家。

随着平台数量的不断,网贷行业成交量不断提升。

截止2014年11月,网贷行业历史以来成交量达到3458亿元,其中2013年网贷平台成交达1058亿元,同比增长399%。

进入2014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289%的速度在增长,累计成交量达到2157.4亿元,其中11月网贷成交量达到313.24亿元,预计2014年全年的成交量将突破2500亿元。

4、中国P2P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研究

根据P2P贷款的运作流程,现阶段可以将我国P2P贷款分为四个具体的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P2P贷款平台在本土化进程中,很少采取单一模式运营,95%以上的P2P贷款平台都是将以下四种模式综合运用的综合型P2P贷款平台。

第3章互联网金融监管

第一、监管的特殊性

①信息科技风险

随着互联网对金融的浸入,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为突出。

比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等。

中国银监会阎庆民副主席2认为,信

息科技风险可以从风险来源、影响的对象及对责任单位的影响三个角度来理解。

②“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传统金融,主要是指只具备存款、贷款和结算三大传统业务的金融活动)(即所谓“长尾”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

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系统中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和不公正待遇。

第二,他们的投资小额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搭便车”问题更突出4,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更容易失效。

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

总的来说,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2、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在功能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没有显著差异,也可以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尽管具体措施与传统金融可能不同)。

(2)互联网金融的机构监管

现急需建立监管的是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其他几类或多或少有一定监管框架。

需要说明的是,机构监管隐含的前提是,同类机构从事的业务和产生的风险类似,因此适用于类似的监管。

但互联网金融已经出现了混业迹象。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的业务、风险,从功能监管角度制定监管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协调。

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

对P2P网络贷款要引入以下监管措施,核心理念是“放开准入,活动留痕,事后追责”。

(一)准入监管

1、建立基本准入标准。

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

P2P平台要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

比如,在IT基础设施方面,要有条件管理和存放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要有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2、建立“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机制(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之一。

(2)运营监管

1、P2P平台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为投资者和借款者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但P2P平台本身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

2、如果P2P平台通过风险储备池等方式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遵从与银行不良资产拨备、资本相当的监管标准,确保风险储备池有足够的风险吸收能力。

这个要求的核心目标是使P2P平台的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保障持续经营能力。

3、P2P平台必须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客户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比如,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P2P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资金。

4、P2P平台要了解自己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s,KYC),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范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活动。

5、P2P平台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以投资于P2P网络贷款(比如,要求投资者满足一定的收入和财产门槛)。

6.P2P平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

(三)信息监管(这是监管重点)

1、P2P平台必须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包括申请和信用评估资料)、借贷两端客户匹配信息以及客户借贷、还款等交易信息,以备事后追责。

2、P2P平台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P2P平台的股东或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家平台上融资,要如实披露信息,防止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3、P2P平台要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P2P平台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比如“三会一层”构成)、平台运营模式(比如信用评估方法、借贷双方匹配机制、客户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提供担保等)、业务数据(比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

5、P2P平台要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灭失、损毁和泄露,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和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

 

众筹

一、众筹的定义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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