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政部会计司及中注协解读6国际内审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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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具审计报告

 

(一)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收件人。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3.引言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引言段说明企业的名称和内部控制已经过审计。

 

4.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说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说明,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6.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

内部控制无论如何有效,都只能为企业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内部控制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受其固有限制的影响,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说明,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7.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

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8.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对于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如果发现某项或某些控制对企业发展战略、法规遵循、经营的效率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确定该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同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但无需对其发表审计意见。

 

9.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11.报告日期。

 

如果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需要签署相同的日期。

 

(二)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人注意的,需要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2.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需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需要包括下列重大缺陷的定义、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3.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只有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需要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就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进行沟通。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需要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单设段落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实质性理由。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部控制审计的特征,以避免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

注册会计师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需要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做出详细说明。

 

4.期后事项与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需要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

 

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需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需要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的情况,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

期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审计指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要求注册会计师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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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_经济法论文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胡明远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为涉及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极大关注。

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新税制的变化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粗浅的解读,以方便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人士了解和运用该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

三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

2001年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

 

但是,因为涉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

2005年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延长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

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

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

 

毕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大势,2006年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及区域差别待遇问题,统一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

体现了“四个统一”:

内外资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保,强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比如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第三十条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第三十四条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等。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从立法层面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

比如第二十八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规定。

其他各项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无不体现税收的调空引导作用。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国际上税制发展的最新经验。

比如第二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充分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再分配手段的作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确定税负。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比如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汇总纳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概要

 

《企业所得税法》共8章,60条:

 

第1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规定了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情形、优惠措施等作了规定。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及扣缴人义务、扣缴办法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强化反避税手段,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4条,对过渡性优惠安排、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四、新税制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纳税人的变化

 

1、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规定实行的是法人税制。

同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其就境内外所得纳税;依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或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二)关于税率的变化

 

1、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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