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阵地控制的难点与对策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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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阵地控制的难点与对策分析

网上阵地控制的难点与对策分析

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犯罪活动正在以迅猛的态势向网络空间蔓延,做好网上阵地控制,占据网上阵地,对于犯罪活动打早,打小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网上阵地控制工作重点在于控制,关键在于管理,有必要对当前网上阵地控制工作进行分析,着力分析当前网上阵地控制的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工作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信息化;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网络空间;阵地控制;数据挖掘;对策

情报信息主导侦查工作机制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众多一线警察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得出的成功经验。

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模式是一个拓展了警察行动空间与思维生间的工作模式,在情报信息主导侦查模式中,侦查人员既是情报信息的采集者,又是情报信息的使用者,警察面对计算机,既可以从事情报信息的全警采集、录入,不断积累有效信息,又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其他信息,进行案件的串并、对比分析,采取“网上作战”方式,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1]

“网上阵地控制”作为一个新概念出现,必然会面临着许多让人疑惑的地方。

作为情报信息主导侦查工作机制当中一项重要内容,同样是对信息的不断积累和运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阵地控制,对大多数公安民警而言,网上阵地控制这个概念还很模糊,没有实战经验,现实中这项工作往往不能落实到位,也不被各基层单位重视。

在正常的公安勤务活动中,如何才能插入网上阵地控制这项工作?

网上阵地控制工作该如何进行?

工作成效如何鉴定?

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笔者认为,对网上阵地控制工作进行研究,发现难点,找出对策,不断地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和改善,能够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且能够为公安机关建立多元化的侦查模式,更好的打防犯罪奠定基础。

一、网上阵地控制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网络空间也许是唯一一个看不见摸不着却真实存在的世界。

每一个漫游其中的人都会觉得这个世界熟悉又陌生,它就象镜子一样,清清楚楚地照出了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镜面有时候干净光滑到一尘不染,有时候又扭曲错落成了哈哈镜。

你不知道它在哪儿,也不知道它有多大,虽然你每天在里面逗留的时间超过八小时。

没人能够给网络下个精准的定义,但这丝毫不妨碍网络以一种不可抵挡的气势缠绕到每个人的生活中去。

网上阵地建立在网络空间的基础之上,网络空间由交易、关系和思想构成。

阵地的种类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它包括旅店业、旧货业、典当业、加工修理业、印章、印刷业、出租汽车业、餐饮、娱乐业、公开的和地下自发的交易市场、流动人口容易聚集的车站、码头、劳务市场等等。

总之,凡是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能涉足、活动、藏身的行业和场所都在此列。

[2]在网络空间上,阵地表现为各类网站、论坛、信息传播工具(包括电子邮箱和聊天软件)、网络游戏等等,这些往往会成为犯罪分子们的犯罪对象或者犯罪工具,同时笔者认为,犯罪分子进入网络空间所依赖的网吧等场所也应该在网上阵地的范围之内。

占据这些阵地,随时掌握阵地动态信息,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都具有重大意义。

“网上阵地控制”的概念应运而生,对虚拟空间进行阵地控制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公开或秘密布建力量,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进入虚拟空间的场所进行控制,这些场所主要是指网吧、电子交易市场等。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进行监视,查缉犯罪嫌疑人。

对虚拟空间的阵地控制应当以网络监查部门为主导,多警种协同作战,加强与信息产业部门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社会整体控制优势。

网监部门主导下的虚拟空间阵地控制,要求网监部门发挥其技术设备和技术警力的优势,对网络空间中的重点“区域”、“空间”进行高效、精确地控制;协同刑侦、治安部门定期对电子市场、网吧、大专院校等重点场所进行管理,以管理促控制。

同时,网监部门应定期与信息产业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最新情报信息,让信息产业部门参与到控制当中来。

通过重新调整管理分工,科学有效地整合控制资源,才能充分发挥社会整体的控制优势。

[3]

(二)意义

现代意义的公安工作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公安工作,无论从工作内容还是从工作方式方法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信息的利用已经贯穿到公安工作的每一个角落。

信息只要得到共享,通过复用就可以减少信息不必要的重复录入等繁琐工作,能有效地提高公安工作的效率。

信息的高度共享和协作,可以把打、防、控各项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各项职能工作互用互动,发挥综合效能,明显提高公安机关防控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能力。

[4]

阵地控制一直是情报信息主导侦查工作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安机关而言,阵地控制就是指通过专门手段,对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行业、场所,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进行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

随着社会的变革,大都市的扩张,流动人口的激增,犯罪模式、方法都有了惊人的变化,特别是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中,犯罪分子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隐蔽型、智能型犯罪,给侦查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

犯罪活动不仅蔓延到了虚拟空间,而且当今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依赖于计算机与网络,21世纪,越来越多的犯罪不再局限于凶杀、抢劫、偷渡、走私贩毒、制造爆炸等,他们将侵入电脑,导致城市的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系统失灵;攻击网站致使其严重瘫痪。

随着犯罪手段的日益智能化,犯罪分子利用现代技术,在网上发布反动言论危机国家安全,或在网上提供色情服务,或窃取信用卡密码诈骗,或干扰电子商务,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或进行网上洗钱等黑社会活动,犯罪活动已经发展到了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的地步。

[3]公安机关肩负打击犯罪服务社会的重任,在公安网络化建设总体规划、综合利用、重点突破的具体要求下,传统的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制止犯罪活动的蔓延,我们公安工作中的阵地控制必须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科技化,阵地控制工作必须要向网络空间扩展。

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实施犯罪之前、之中、之后有可能会进入虚拟空间,开展阵地控制工作,做到及时监视、查缉处于不同犯罪状态的犯罪嫌疑人。

在做好传统意义上的阵地控制工作的同时,迅速、有效、全面地占据网上阵地,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弥补传统阵地控制工作因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带来的不足,将传统阵地与网上阵地相互连接,形成信息控制犯罪的“大网”。

网络阵地相比传统意义上的阵地更具有聚集人员多,隐蔽性强,不方便管理的特性。

犯罪行为在网络中更容易滋生,传播和发展,而在现实生活中相比比较难实现的犯罪行为,借助网络就可以十分方便的达到目的,这也就决定了我们要想在日后的社会生活中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必须全面、深入地占领网上阵地。

(2)全面打击犯罪行为,遏制犯罪向计算机网络的渗透,使得犯罪在计算机网络上难以形成气候。

计算机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必然同时也带来了犯罪活动的多元化。

如同传统意义上的阵地控制一样,若没有这项信息积累和运用的工作,犯罪活动必然肆无忌惮,而且很多犯罪线索和证据也将灭失。

做好网上阵地控制工作,占领网上阵地,即使不能完全地根除网络犯罪,也能在犯罪行为和计算机网络之间构建一堵“高墙”,若是没有网上阵地控制的实施,那么在不远的将来,网络将面临被犯罪行为所侵蚀的局面。

(3)开辟公安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新局面。

阵地控制工作重在信息的长期积累,形成犯罪的预防体系。

打破了公安机关一向以打击犯罪为主要工作任务的传统思路,使得公安工作实现从打击犯罪为主到预防犯罪为主的转变。

打击犯罪从被动受案变为主动出击,阵地控制的过程也是信息积累和运用的过程,对警务信息进行及时的运用和分析,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各种犯罪活动,从而作出反应。

通过“网上作战”,运用四通八达的公安网上系统,使得全国公安机关能够打破警种、地域限制,共享彼此的刑事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情报信息共享,实现侦查协作。

同时阵地控制工作突破了以往侦查中“从案到人”的单一的侦查模式,发展了“从人到案”、“从物到案”等多种侦查模式,更具有主动性、经营性和可控制性。

利用收集到得网络信息,能够更好地进行侦查破案,为侦查破案省下一笔不少的开支,而且往往能起到“破一案,带一串,扫一片”的打击效果,真正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

[6]

(4)促进公安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科技化。

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使得侦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一些针对犯罪情报的搜集与分析而专门研发的搜索引擎、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的联合使用,将与案件有关的人、物、特征、线索汇集在一起,一些新的犯罪侦查方法的使用使得办案活动具有了自动化、智能化倾向,也使得警察的思维、行动得到网络的有力支持而变得灵敏。

[7]

二、网上阵地控制的难点

(一)涉网犯罪的特性带来的控制难点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是通过修改虚拟网络空间中的数据和信息来达到其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表现为非直观性,甚至连危害结果也表现得不明显。

犯罪行为非直观性、犯罪对象非直观性和危害结果的非直观性导致虚拟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

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发现犯罪,甚至发现不了犯罪。

侦查人员在侦查此类犯罪时往往因欠缺计算机专业知识而使侦查与取证工作难以进行,计算机数据的隐含性客观上增加了侦查与取证工作的困难。

[8]

在网络中,犯罪行为表现出的特性可以归纳为:

(1)犯罪主体复杂性与低龄化;

(2)手段多样化与高科技含量性;(3)犯罪客体广泛性;(4)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5)高度隐蔽性。

[9]这些特性决定了公安机关在网上进行控制工作时必然要面临着比以往的侦查破案工作更加复杂,更加繁重,更加艰巨的任务,而所要面对的工作对象,是一批掌握了计算机和网络运用技术的人员,这里不乏掌握了高新科学技术的人,使得我们的敌人越来越不好对付。

因特网是一张覆盖全世界的“网”,完全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犯罪人可以跨越时空作案,而且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全世界有上亿个网站,在网络上的每天有过亿的人在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有限的控制人员如何掌握的了如此巨大的网络阵地?

就算是已经被控制的各大网站一类重点阵地,也不能真正有效地由专干人员专门控制,应了“手大捂不过天”那句老话。

警力不足,力不从心是多年困扰着警方的一块心病。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确定网上重点阵地,从实际出发,不为理论上的条条框框所束缚,不为数量多少的这个包袱所累,认真论证国内的一类阵地到底应有多少处,该舍的舍,该上的上,把那些真正确实需要控制并能发挥作用的阵地筛选出来,最好能连成片,做成网,形成阵地群。

在此基础上再挖掘现有警力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和阵地的作用,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什么都是虚幻的,都是用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真真假假,虚虚实实都需要重新去定位,要对有关阵地进行有效控制,不仅对警方控制人员提出很高的技术要求,而且人数多、范围大、任务重,使得公安机关出现了警力不足、控制不住的状况。

(二)公安队伍自身原因带来的控制难点

(1)重视不够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人、财、物产生大流动,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多元化、开放性、跳跃性的特点,智能型犯罪、流窜型犯罪日益突出,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复杂。

几乎所有的厅、局级领导都意识到了进行阵地控制对于预防打击犯罪的重要性,但是具体工作落实到了各个基层单位的时候,几乎就成了形式主义,这种靠长期积累的工作最后只能停留在一个很浮浅的层面上。

基层单位往往重于手头上某一个案件的侦查,或者某一项短期工作地实施,对于阵地控制,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负责控制的人员不稳定,往往工作刚做了个开始,就忙于其他工作,效果不显著。

等到案件侦不破陷人僵局后,才逐渐意识到刑侦基础手段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单位的打击破案往往依赖于群众举报、现行抓获、“110”接处警查获、查禁检查等,过多依赖于现行线索,部分民警逐渐丧失依靠阵地控制掌控犯罪动态信息而主动进攻的意识,致使大量破案资源的阵地被放任自流。

(2)队伍建设不到位

网上阵地控制是公安机关网络监查部门通过专干民警、特情耳目、监控设施等秘密手段对有关区域施以控制的一项专门业务。

若想发挥大的效益,就要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关键在打基础,基础的关键又是相关人的工作,具体讲就是要解决“信息源”的问题。

这是个“慢功”,部分干警今天投入明天就想产出,急功近利的思想作祟,功夫不到,当然基础不牢。

某些领导干部把阵控队伍当成一个大箩筐,什么任务都往里面装,专干民警被东拉西扯,阵控队成了救急队。

投入的警力本来就不多,再这样乱派用场,专业不专,使得阵控队疲于应付,哪有时间和精力做专门工作,致使一些阵地“撂荒”。

究其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把一时一地的破案当成硬任务,而把阵地控制当成软任务,耐不住基础工作在时间、精力上的消磨,对基础工作的真谛领会不透,显得功底不深。

[10]

(3)人员技能与安全措施有滞后性

我国侦查机关网络专业技术人才明显缺乏,侦查人员缺乏网络知识,很少有能使用网络进行犯罪侦查的,造成了在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相比技不如人的局面。

我国警察院校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网络犯罪研究机构,也没有开设相应的侦查培训课程。

虽然公安机关组建了专门的网络安全监察机构,但其现有规模和力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还没有组建专门机构。

[11]在安全措施上,要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就必须要对已经占领的阵地进行建设和加固,然而现在的状况是阵地的安全系统屡屡被犯罪分子破解,就好比住宅的防盗系统已经无法防御盗窃一样,如此一来,犯罪分子更加气焰嚣张,目空一切地进行犯罪。

(4)没有明确的工作机制与方法指导

部分网络监察部门民警在开展网上阵地控制工作中方法比较单一,较多停留在简单布置、简单控制的状态。

甚至有个别民警混淆了治安管理与阵地控制的概念,未能准确理解阵地控制的内涵和要求,工作中以管理代替控制,未能将阵地控制与物建网络治安信息员以及网站的日常治安管理等有效结合起来。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也缺乏对网上阵地控制工作的系统性、长期性的整体规划,对网络监查部门的考核评比较多、指导帮助较少,致使部分网络监察部门不会管理、不会控制、更不会使用阵地。

[12]说的清楚一点就是很多负责网上阵地控制工作地民警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安排自己的工作。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带来的控制难点

随着信息网络的逐渐普及,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并且逐渐波及至传统犯罪,出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化的趋势。

其中大多数犯罪在刑法中理论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与解决办法,所不同的是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上有所改变,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形式外观上是新的,但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在现有刑法体系内仍可以得到解决,不会发生适用上的困难。

有些犯罪则超出了现行刑事法律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犯罪适用刑法存在一定困难。

立法面对的是过去的问题,对于网络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往往令立法者追赶不及。

我国《刑法》仅有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和计算机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对危害性更大的网络犯罪的打击往往无法可依。

同时,《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也严重制约了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如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网络犯罪侦查中广泛使用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13]网络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如何界定网络犯罪,提高网络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行法律可以解决很多现实中的问题,但不一定适用得了网络。

计算机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很自由的空间,在网上进行活动所特有的隐蔽性使得人们在网上活动时感到不受拘束,不管在网络空间上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只是在计算机屏幕面前进行一番操作,而不必要抛头露面,更不要负什么责任。

网络空间给一般人的感觉就是如此,很安全,很隐蔽。

而法律对人们进行的网络活动也没有进行严格的规范,我国在网络立法上几乎还是空白。

既然人们都不去为自己在网络上的所作所为担心了,那么网上阵地控制的难度和工作量也就自然而然的增大了。

(四)网上阵地控制技术难点

网上阵地控制工作面对的直接工作对象就是互联网上的各种数据信息了,这些信息以文字、图像、视频、声音等形式出现,其数据量是超出人们想象的。

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群,每天还要不停地更新,靠我们数量不多的网络监查人员要想在其中找出有利用价值的数据信息,光靠蛮干是远远不够的。

要想及时地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研判,然后将信息投入到犯罪控制上去,就必须得依靠先进的数据检索工具。

而现在的局面是,公安机关用于网络信息检索的工具也就是网民们通常上网所使用的Google、yahoo、XX等搜索引擎,而这些基于简单文字匹配的搜索引擎在网络应用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很难在海量信息中胜任精确检索。

这些搜索引擎进行数据检索往往出现以下问题:

(1)检索输入与检索结果出现弱关联性;

(2)检索数据出现大量冗余;(3)不能检索文字以外的信息,如声音、图像、图形等,用户不能有效地获得所需信息;(4)检索数据繁多杂乱,次序排列不能满足用户检索需求。

[14]公安工作是不能马虎的,往往一些不起眼的漏洞会酿成严重的后果,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要想对网络数据信息实现精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必然要突破技术上的约束,而不能仅仅依赖于这些大众化的搜索引擎。

三、网上阵地控制的对策

(一)加强队伍建设

网络是飞速发展的,犯罪也随着发展,对网上阵地进行控制的警员也必须紧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地用最前沿的只是和信息来充实自己,这样才不会在网络阵地控制的战斗中输给自己的敌人。

最具有时代性的工作就要求具有与时俱进的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根本,计算机网络技术不停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和能力,犯罪活动不断地多元化发展,我们阻止不了这个趋势,唯一的方法是提高我们的战斗力,以保证我们在这场战斗中能够始终处于上风。

各单位要重视网上阵地控制人员的能力提高,首先要做到网上控制人员工作的专门化,留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使其投入到阵地控制、信息收集以及自身能力的提高,才能够做到在实战中最新的信息及时收录,最早研判并快速上报,迅速地利用到有用信息,尽早发现犯罪苗头,全面掌握犯罪动态信息,以达到控制的目标。

同时要加大资金的投入,保证硬件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加大网络安全措施的研发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地开发自己的网络安全技术产品。

(二)完善工作机制

逐渐完善网上阵地控制的一日工作制度,使得这项工作能够走上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能够真正地为打击预防犯罪提供帮助,使得控制工作得到落实,不再受某些因素制约使得国家掌控犯罪动态的伟大工程成为一纸空话。

(1)滚动排摸物建制度。

网络监察部门民警要开展不间断的摸底调查,通过浏览巡查、走访调查、秘密力量协助等多种方式,动态掌握网上阵地所包含的情报信息,对新开设或关闭的网络站点要及时做好阵地的新建和撤销工作。

同时,对于网民上网的场所,如网吧。

电子图书馆等地方,要做到定时抽查,杜绝虚假身份上网,以保证收集到信息的准确性。

(2)完善网络实名制度,与各大网络服务商建立稳定的工作关系,建议其在提供服务时落实网络实名制度,尽可能多的掌握多数注册人员的真实身份。

对于成为小块阵地管理者身份的人员,比如版主、管理员等,要进行身份审查,同时不断地从其身上收集周边人员的动态信息,以便在经后的侦查破案和人口管理工作中,有所帮助。

(3)日常查询比对制度。

网上阵地建立后,相关单位要定期收集阵地内相关人、物信息,对已经掌握了真实身份的阵地内的重点人员,如版主、群主、管理员等,通过案事件信息系统、工作对象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公安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比对,从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和物品。

对收集到的有关线索,要立即组织警力开展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工作,适时破案。

(4)奖惩制度。

工作中,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阵地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及秘密力量,应当给予奖励,对通过网上阵地控制工作破获重大案件的,应当实行“双奖制”,即在奖励阵地的同时,对负责阵地控制工作的民警也要落实相应的奖励。

对发现有为网络犯罪行为提供网络空间,比如网络赌博和网络色情,视情节严重,给予适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网络巡查制度。

网络巡逻是指网监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经常涉足的虚拟空间进行监视,发现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的防控措施。

近年来,网络巡逻在各大城市相继展开。

深圳市公安局于2006年初开通了网上巡逻咨询接警,推出了“虚拟警察”。

“虚拟警察”为两个卡通形象,负责网络巡逻,接受咨询、报案。

虚拟警察“网络巡逻”的开通使深圳市网络报案增加了10倍,提高了网监部门及时发现、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

[15]这不仅可以提高预防犯罪、抢险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而且可以提高综合侦控能力,对网络上各类违法犯罪进行有效地发现、跟踪、监控和打击。

全方位、全天候网络巡查,扫“黄”(网络色情)打“黑”(黑客),时刻维护着网络安全,把犯罪行为阻隔在越来越多的被控制阵地之外,这样,犯罪行为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少。

(三)加强网络立法

有些人认为,现在的网络法律是一片空白,没有法律进行规制;甚至认为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不能够适用现实世界的法律进行规制。

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任何虚拟的世界,都是建立在现实的世界之中的。

虚拟的世界是有虚拟世界的特点,但是在基本的问题上,不能借口虚拟世界而逃避现实世界法律的约束。

在现行的法律当中,有些规定对网络和网络行为是适用的。

当然,也应该考虑到虚拟空间网络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势在必行。

公安机关虽然没有权利去制定网络法律,不过可以为法律工作者们收集一线资料,提供很多现实案例,同时为法律工作者提出实践性意见,共同触进网络法律的完善。

以更好地进行网上阵地控制,降低工作难度。

对于网络法律的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确立网络空间的刑事管辖权:

传统意义的刑法适用领域是一个具体的可接触的物理空间,然而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创造了一个数字化的虚拟空间,使“领域”的空间界线变得模糊,传统的冲突法规范难以适用。

而现实中,通过网络实施跨国犯罪日益增多,扩张刑法管辖权至网络空间的需要日益迫切。

(2)扩展和增加网络犯罪主体:

增加法人犯罪主体并且把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网路犯罪主体。

(3)完善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

除了已经规定的有期徒刑拘役之外,还应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剥夺犯罪人的职业资格等刑罚。

(4)完善计算机网络证据的法律:

将计算机电磁证据合法化,增加计算机电磁证据。

对计算机网络证据的采信,应制定专门的规则,既保证侦查人员有较大的自主权,又要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16]

(四)加强网上阵地控制技术研发

不可否认,Web搜索引擎确实是非常有用的信息检索工具,但是其自身查准率低和查全率低的问题使其不能胜任为公安部门进行网上阵地控制工作所依赖的工具。

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更多新的技术来解决,数据挖掘技术正是其中一种。

Web数据挖掘是一项涉及Web技术、数据库、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统计学、计算机语言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技术。

当前互联网上的信息主要分为三类:

(1)Web页面中的内容,包括文本信息和各种媒体信息;

(2)Web服务器上的用户登录网站的访问日志数据;(3)Web页面中超链接之间相互应用的数据。

应对三种数据采用处理算法有很大差异,由此网络挖掘可分为三类:

Web内容挖掘;Web结构挖掘;Web访问信息挖掘。

[17]Web数据挖掘可以将一些难以获取的,并且用户在点击网页时不经意就留下的信息挖掘出来,比如HTML中的文本、多媒体内容,页面内容摘要、分类、关联规则,页面之间的超链接关系,用户访问Web时点击的准确日期、时间、远程用户IP地址,下载的内容及可用的Cookie信息等。

[18]

由上述可知,现有数据检索服务中的一些缺陷,Web数据挖掘技术正好可以弥补,将Web数据挖掘技术运用于Web数据检索中,便能实现智能检索,这样的技术正是现在公安机关进行网上阵地控制工作所需要的。

公安工作必须在技术上领先于市场,我们所依赖的工具也必须领先于大众,利用大众化的工具进行公安工作必然在不久的将来被部分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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