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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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根据省、市、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站、办、所)负责人,村(社区)书记、主任。

第三条“党政同责”是指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党委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办事处安委会主任由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办事处主任担任。

第六条各部门(站、办、所)负责人、村(社区)书记、主任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单位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党工委和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工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将素质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安排到安监岗位上工作,选齐配强专职安监办工作人员。

(五)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每季度检查安全不少于1次。

(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办事处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大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办事处主任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有记录),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建立健全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对各部门、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九)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十)做好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安办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正常及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村(社区)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和村(社区)具体落实,并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四)负责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

(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指导办事处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六)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七)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八)组织落实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并对职业危害重点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九)组织制定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每季度组织开展分管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至少1次,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同时报告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或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领导分管部门(单位)、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五)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含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安监站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隶属办事处,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完成区安监局和办事处交办的工作。

 

(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劳动保护政策、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发布上级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办事处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办事处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

 

(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报告办事处府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罚。

 

(七)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八)做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流,提高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和普及率。

(三)与村、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深入分析本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

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收集固定交通违法证据。

(五)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六)完成办事处和区交交通管理部门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派出所安全工作职责:

负责全办事处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全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以及运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季节特点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乡建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宣传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房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本办事处范围内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含质量、安全),监督建房者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建设安全责任书。

(三)负责本办事处范围内危房评定和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地点和农户要做好规劝搬迁工作。

(四)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国土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办事处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全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农电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办事处各单位供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二)配合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用户采取限电措施。

第十八条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经贸办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2)环保所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污染、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垃圾处理、处置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生态破坏安全事故调查。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部署,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2、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餐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

(四)畜牧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畜禽疫情安全和畜牧业及服务企业、饲料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5)林业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林业及其服务企业、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6)文教办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对学校、学生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教育、校园消防安全等安全工作的安全监管普查工作。

(7)民政办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全处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监督全处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域内网吧、歌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9)农机站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处农机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处农机行业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责任。

2、负责全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拖拉机、农用运输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十)农业站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农业及其服务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1)水利所工作职责

1、负责全处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处防汛安全工作。

3、负责病险段的安全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全处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处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伤员的紧急处置和救护。

第四章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和办事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做好村(社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三)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道路交通安全、煤气、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办事处。

第二十条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村组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学习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

(四)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受害者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党工委、安委会及纪委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予以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办事处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需向办事处作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办事处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岗位人员政绩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参照《九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办事处安委会办公室(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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