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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勤,使员工出勤有制度依据,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流程化作业效率,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以提高管理效率、权责明确、人性化管理为原则;坚持员工自主管理与组织管理相结合,满足公司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考勤基本单位为各部门,要求各部门选出能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员工任兼职考勤员,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考勤员须认真负责地将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员工的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等情况详细地记录到考勤表上,记录必须当天完成,不得追记、漏记,考勤表要上墙公开。

考勤表的填写规范:

长白班出勤八小时填定“8字”,出勤四小时填写“4”字;三班倒岗位分别填写“白、中、夜”字;旷工的填写“旷”字;出差的填写“差”字;学习的填写“学”字;外借的填写“借”字;病假的填写“病”字;工伤治疗休假的填写“工伤”字;事假的填写“事”字;探亲假的填写“探”字;年休假的填写“年”字,员工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造成缺勤工日,考勤表写“扣留”或“逮捕”;其它各种休假也一律用文字表示,不得随意划符号,以免无法考查。

第六条员工内部调动工作时,应将员工考勤表复印一份带给调入单位考勤员,以便连续考勤。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其工作班制为常白班、三班二运转、四班三运转等形式。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根据工作内容,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另行安排。

基本作息时间:

常白班:

每日工作时间:

8:

00-12:

00;13:

00-17:

00

倒班运转:

白班:

8:

00-16:

00

中班:

16:

00-24:

00

夜班:

24:

00-8:

00

备注:

其它因岗位性质而排的班制,时间另行确定。

遇法定假日、季节变化等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综合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第八条员工必须按规定工作班制和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倒班员工应提前到岗准备接班,当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后方可离岗。

每日上下班、加班工作的起止时间应由单位考勤员负责记录。

第九条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

迟到:

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以内未到勤的;

早退:

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以内退勤的;

旷工:

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以上至4小时以内未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以上至4小时以内退勤的,按旷工半日认定;于规定上班时间延迟4小时以上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4小时以上退勤的,按旷工1天认定。

上述情形,如确因突发事件无法及时报告主管的,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经直接主管批准,可视为请假。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补假手续或假期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其它能够被认定为旷工的行为。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按《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细则、《员工奖惩条例》规定条款及《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未执行出勤刷卡前,由各部门手工考勤,每月2日前报上月考勤结果。

第四章加班管理

第十三条经主管批准加班人员,必须于规定时间内保持出勤,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无法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休假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休,出勤按照实际上班为准。

第十五条员工因加班需补休的,补休时间与加班时间长短一致,一般在当月补休完毕,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季度。

第十六条管理技术人员因本职工作任务而需加班的,不计加班。

第十七条员工不能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完成任务而加班的,不计加班。

第五章假期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规定的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八种。

第十九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均属事假。

员工休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含各类奖金)。

员工休半天事假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事假,由所在科室、作业区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休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员工必须办理请假登记手续。

员工请事假当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员工一年内累计休事假达15天以上必须报公司审批。

员工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造成缺勤工日,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期间一般不得休事假,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休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相应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应按假期的同等时间延长。

第二十条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

医疗期是对符合条件患病职工享受病假待遇的最长时限规定。

在医疗期内已经痊愈的员工,不得以医疗期未到为由继续休假。

一般的亚健康,如更年期情绪波动、血压血糖血脂高低、腰颈肩椎劳损、一般的精神焦虑或情绪变化等不作为长期病假的必然条件。

只有经本地二级甲等以上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影像、检验鉴定资料和专业诊断意见,认定确实患有需要停工治疗的疾病时,才能提交公司确认、审批。

(二)长期病假需要提供的资料:

员工请病假,须提交医院诊疗证明。

其中请病假15天及以上的或季度累计30天以上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住院门诊挂号单、门诊(住院)治疗相关缴费凭据;

2.病历本,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出院证明;

3.医院物理、化学、心理等方面的检查、化验、鉴别影像资料、诊断意见。

(三)对以下情况,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属精神类疾病的,需提供专业鉴定机构诊断材料;

2.属保胎申请休假达到1个月及以上的,需提交B超、妇产科医生诊断意见等材料;

3.属心脏疾病的,需提交心脏彩超材料;

4.属肺部、骨骼疾病的,需提交X光透视或CT材料;

5.其它疾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对休15天及以上长期病假的人员,公司可要求其在治疗期结束后或者定期(一般一个月,对重大疾病视情况确定)参照上面要求提交治疗证明资料,以有效确认、审核是否已经治愈能够上班。

对非因客观原因,不按要求提交资料的,视同医疗期结束,自通知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五)医疗期满,对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特殊情况需要例外处理的,可报公司研究确定。

(七)因打架斗殴负伤,在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

(八)申请病假的员工必须在阳春市定点医院(阳春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开具病假条及相应材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员工必须配合公司完成复查工作,如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九)人力资源部对超过15(含)天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病假审批流程进行上报,严禁口头批假、先休假后审批。

第二十一条婚假

请婚假的员工需从政府规定的相关婚姻登记机构取得结婚证明,婚假3天假期,原则上应在取得结婚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能够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产假与哺乳假

(一)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1个小时的哺乳假。

第二十三条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给予连续3天假期。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能够根据路程远近,参照探亲假的路程假规定,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四条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员工的工作地点与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户籍不属同一省份的,持有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享受探亲假。

原则上一次休完,在不影响公司工作条件下,经直接主管批准,探望配偶的假期可依实际日期分2次申请使用。

享受探亲假员工范围:

已婚员工探配偶、探父母、未婚员工探父母。

探亲假期限:

探配偶假期,每年30天;已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四年20天;未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年20天。

年度内探父母与探配偶假不兼享。

探亲假不累计,跨年度作废。

探亲假期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第二十五条工伤或患职业病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其期限按照治疗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12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六条年休假

根据国家《年休假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员工工作时间的长短,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可享受由单位安排有计划地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的,当年5天年休假;

(二)工作时间已满不满20年的,当年10天年休假;

(三)工作时间已满20年以上的,当年15天年休假。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旷工3天(含)以上的。

员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并对安排结果进行备案。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计算补偿天数时应扣减员工当年的病、事假等休假天数。

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未休假的,不发给补偿。

当某一方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十七条员工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年休假期外,其它各类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均计入各类休假假期。

第二十八条员工休假一律不准与其它休假连休,原则上需间隔1个月(30天)以上,特殊情况需要连休的,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中层副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请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综合保障部门记录、注明休假期间的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络办法。

第三十条请假与销假程序

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由个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按公司规定的批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交考勤员作考勤依据。

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必须在休假期满前办理好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息,再要求补办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销假由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

未及时履行销假审批手续的,其超过休假时限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出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各单位的考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单位、部(作业区、室)的考勤管理由单位指定的兼职考勤员负责。

管理(业务)室、作业区负责人和班组长是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兼职考勤员是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当前实行手工填写考勤表考勤方式,各单位的考勤表填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考勤表必须在员工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公示。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办理内部岗位异动手续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并从上岗之日起进行考勤,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不允许休假,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必须保持正常出勤,进行工作交接,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考勤、加班、假期、出差依据《人力资源管理权责划分表(出勤部分)》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七章出差管理

第三十六条员工出差执行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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