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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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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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__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在充分考虑本科室实际运行的情况下,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提出增员要求,报院办公室(人事科)。

  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

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

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

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聘用人员年满55岁(男)、50岁(女)原则上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建立聘用人员人事档案。

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和劳动纪律,同样适用于聘用人员。

医院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作为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聘用期间,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有权解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过考核,证明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未获得岗位所需的相关执业资格的;

  4、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或者医院规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5、聘期内事假累计超出半个月、旷工三天以上者;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凡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医技岗位工作,在聘期内调岗,期满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辞职程序: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予辞职前至少一个月向所在科室提出辞职要求,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办。

  2、若聘用人员辞职申请获准,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收回工作卡牌、工作服以及其它医院提供的办公、生活用品。

  3、辞职职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辞职职工结算款项、结算工资;其他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须扣除以下项目:

①职工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②住宿水电费;③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再办理手续。

  4、辞职人员办理完所有辞职移交手续后,方可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等。

否则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十九条辞职职工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交接工作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其自负。

  第二十条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解聘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一切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院长办会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院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聘用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二)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凡符合外聘人员条件并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为我院职工,劳动报酬可按我院同等人员比照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见习期工资一年,工龄计算为本院聘用时间算起。

  二、聘用期限及方式

  

(一)外聘人员的聘用期限为:

长期聘用五年以上,中期聘用三年。

对外招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由用人科室申请,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二)试用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间考核评估及考核意见表》。

考核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发放绩效奖励性补贴。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2.热爱卫生医疗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自身条件,身体健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二)各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临床医疗专业: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并通过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有执业证优先)。

  2.医技专业: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并通过规范化培训。

  3.护理专业: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4.会计相关专业:

收费、挂号:

国家统招全日制大专(三年制)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收费证(持有会计证优先)。

会计、出纳: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财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5.统计专业: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统计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6.信息软件专业: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7.保卫治安:

国家统招全日制大专(三年制)以上学历警-察治安等相关专业毕业。

  8.总务后勤:

电工: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上岗证)。

杂工(水、木专业等):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园林绿化: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机械自动化、土木工程: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二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9.行政管理及其他专业:

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一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医药专业优先。

  四、聘用程序

  

(一)各相关科室根据医院工作、相应岗位缺编人数提出招聘人员数量申请,报人事科。

(医疗医技由医教科负责,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统计、计算机和信息相关专业人员由信息科负责,财务人员由财务科负责,后勤由总务科负责,保安由保卫科负责,行政管理及其他人员由办公室负责。

  

(二)人事科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初选面试后,由各相关负责科室进行专业知识的笔试、操作考试、体检,合格者到人事科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任职资料,建立个人人事工作档案。

  五、解聘、辞聘

  

(一)解聘。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院可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院纪院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严重失职或因严重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后仍无改进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在聘任期间无故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8个工作日的;一年内因病、事假连续20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不能上班的;休产假超出规定时间不能上班的。

  5.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两年未取得执业资格证的人员予以辞退;未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人员,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聘。

  6.有形式责任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聘。

  

(二)辞聘。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职责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辞聘的,经我院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辞聘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不得辞聘。

  1.所任工作暂时无人接替的。

  2.担任重大工作项目或从事其他特殊工作,辞职后会给我院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六、续聘

  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续订聘用合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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