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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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实施办法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建设,支持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国际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

鼓励众创空间“走出去”,引进国内外创新创业资源。

第三条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

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支持其向专业化方向转型升级;不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纳入综合型众创空间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考核、政策兑现,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以及宏观指导。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综合型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综合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在厦门市注册,运营时间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工位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

(三)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个,在孵企业应在众创空间内成立,成立时间不超过个月,且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一致。

(四)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人。

(五)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次。

第六条综合型众创空间采用备案制,需提交的材料:

(一)厦门市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登记表。

(二)符合第五条备案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公布。

第八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细分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厦门市注册,运营时间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

(三)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办公场地不低于平方米,包含创业场地和公共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剩余租期不低于个月。

(四)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数量不少于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个月。

在孵企业应在众创空间内成立,成立时间不超过个月,且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一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

(五)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名。

(六)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有服务案例。

(七)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有股权投资基金,有投融资案例。

(八)具有开放的互联网线上平台;与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及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

(二)符合第十条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核定。

(三)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每年考核,重点考核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情况、新增在孵团队和企业数量、在孵团队和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等指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得分分及以上为优秀,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评数的;

(二)得分分为良好,良好的比例不超过参评数的;

(三)得分分为合格;

(四)得分低于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考核通知,众创空间提交考核材料。

(二)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审核。

(三)市科技局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综合型众创空间年度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运营补助;年度考核良好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运营补助。

第十四条专业化众创空间考核合格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获得省、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运营补助;获得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运营补助。

(二)在孵企业或当年毕业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按照每家万元、万元、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助。

同一家企业不重复计算。

(三)在孵企业获得单笔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比例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和该企业补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补助万元。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首次参加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的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每家众创空间每年最多补贴人。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政策兑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众创空间政策兑现申请表。

(二)申请第十三、十四条补助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众创空间政策兑现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核定。

(三)市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众创空间应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参加半年度、年度统计,且上报数据真实。

一年不参加统计的暂缓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称号,视情收回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申请,并记入市信用管理系统:

(一)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办法》(厦科联[]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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