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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三篇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三、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四、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五、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禁止批发、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八、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篇二: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经营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XX,eqvOIV:

19XX)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酒类商品零售alcoholcommoditiesretail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

4.1经营资质

4.1.1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销售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规定的要求。

4.2.2.3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仓储设施

4.2.3.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经营设备

4.3.1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4.3.2资金结算设备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要求

5.1采购管理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供应商的选择

5.1.1.1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批发销售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2.1客户的管理

5.2.1.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

5.2.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

5.2.2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

5.2.2.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2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或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产品批号。

5.2.2.3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2.3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2.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列信息:

--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状况信息;

--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财务管理

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5.5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篇三:

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从事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经营资质。

二、经营条件

1、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待其他证明。

三、经营场地

1、批发经营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2、场所: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批发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相关规定的要求。

3、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

四、经营管理要求

1、管理人员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2、采购管理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3、选择供应商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4、酒类批发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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