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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调解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在处置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补偿案件、仲裁案件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行政复议中适不适用调解呢目前在实务界、法学界仍然观点不一,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借此机遇,作为笔者也谈点个人观点,与复行政复议同行们探讨。

  目前对行政复议中适用调解持反对意见的人的要紧观点归纳起来主若是:

  一是《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哪些能够做哪些不能够做,必需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是不得而为之。

  二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另行政案件,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为了求得争议的解决而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处置决定作出某些方面妥协。

同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也一样不能适用调解。

  三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治理职权是法律给予的,是公权。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置决定,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是什么情形,就应看成出什么决定,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和不可调解性。

  四是行政机关与治理相对人地位不对等,调解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五是行政复议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

因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就必需维持;是违法、失当的,就必需撤销。

不维持或不撤销都不是依法办事。

  基于此,笔者以为这种理论应随着社会的进展应予以更新。

专门是现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治理相对人更多地参与到行政决策进程中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再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行政行为,何况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关于实践中发生的现象不能对照理论“一刀切”,应当坚持从实际动身。

而且XX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志愿达到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予。

这也为行政复议中调解埋下了伏笔,因此,关于行政争议可否适用调解,要依照发生争议的行政行为的不同,采取调解或裁决的方式灵活处置,不能机械地照搬某种理论。

坚持行政复议裁决与调解“双轨”运行,具有更大的原那么性、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

  最近几年来,咱们对行政复议中调解的运用进行了有利的探讨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当事人两边的欢迎。

可见,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进程中有其普遍的实践意义和踊跃作用。

  通过实践咱们以为,行政复议引入调解有很多的优势:

  一是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解决行政争议方式的选择权,突出“以人为本”的行政治理理念。

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希望行政复议案件久拖未定,能够尽快了案,调解恰恰具有了这一优势,在爱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申请人是能够同意的,它有利于简便、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

  二是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行政复议通过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对来讲,复议时刻比较长,少那么二个月,多那么三个月,个别的乃至更长。

调解因为方式简便易行,只要当事人两边能达到和解协议,一样都能够快速了案,大大地缩短了办案时刻,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降低行政本钱。

行政复议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通过量个环节审查,行政本钱一样都比较高。

调解能够大大降低行政本钱,节省经费开支。

  四是减少行政诉讼。

通过行政复议裁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出于当事人两边志愿达到的协议,一样来讲,自动履行率比较高,申请人再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如此,有利于行政机关集中精力弄好行政治理,也减缓人民法院工作上的压力,对行政机关和对人民法院来讲都是有利的。

  五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行政复议并非是一切纠纷都要通过裁决解决,许多矛盾能够通过调解消化,达到平稳。

调解加倍理性、人性化,让当事人有一种亲切的感觉,感觉你真正设身处地替他们着想,感到你客观、公道、正派,并非是在“和浠泥”。

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能够减缓行政主体与治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对保护社会稳固,增进安宁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尽管行政复议适用调解有很多的优势,但并非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笔者以为调解应当是有条件的。

只有坚持以下原那么,才能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

  一、志愿、合法的原那么。

行政复议调解,第一要志愿。

志愿是调解的基础,不然,调解无从谈起。

调解必需尊重当事人两边的意愿,在志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第三方的主持,对争议两边斡旋、劝说,促使两边互谅互让,志愿达到协议。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构都不能强行调解。

第二是要合法。

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抗法律的大体原那么和精神,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平等、公平的原那么。

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一方是治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一方是治理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

如何把两边对立矛盾统一路来,化干戈为玉帛,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第一是要平等。

坚持两边地位平等是协商的前提条件,只有平等地协商,心平气和地互换意见,求得对方的宽容和谅解,才有可能形成共识。

第二是要公平。

作为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必然要主持公道,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不论是弱势的一方仍是强势的一方,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靠正气动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感动人。

  三、选择适度的原那么。

行政复议案件哪些能够调解,哪些能够审查裁决,要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形来决定,作出适度选择,不能弄“一刀切”、唱“同一首歌”。

一味地追求调解,盲目地崇尚调解,或一味地反对调解、强调裁决,都是不可取的。

到底那些行政复议案件适合调解、那些适合裁决呢?

就个人明白得而言,关于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轻微瑕疵的行政复议案件,能够进行调解;关于被申请人行使羁束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志愿纠正外,只能裁决,不能作调解处置。

不能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无原那么的妥协和妥协,以换取申请人撤回申请书,达到终止复议的目的。

关于后一种情形若是作调解处置,显然是不合法也是不适合的,其结果会致使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治理者逃避上级机关的监督审查,这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的。

  四、调审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最初都是成立在理想和美好愿望的基础上的,当事人两边希望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到协议,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实际操作进程中,理想的东西与实际情形是有差距的,两边的意愿可能显现反复。

在某个问题上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一,互不妥协,相互“顶牛”,难以形成共识,显现一方或两边反悔,不同意调解。

关于这种“变卦”的情形,办案人员事前要有预料和思想预备,要制定多套预案,快速反映进行处置,由调解程序迅速转入行政复议审查程序,并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任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签定调解协议、撤答复议申请的原那么。

凡是通过调解方式了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两边达到协议后,都应当签定行政复议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两边各执一份,一份交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不能因调解方式了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就能够够简单处置,省略某些环节专门是签定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的环节,因为行政复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两边达到共识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劳,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行政复议调解协议签定后,申请人应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并依照申请人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不是简单地将当事人两边撮合在一路做做工作罢了,调解人员的水平、能力和素养,和对案情的把握和对法律的熟知程度等,对调解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阻碍和后果。

因此要想作好调解,取得预期的成效还要讲究调解艺术,把握技术和策略:

  一是要找准一起点。

调解人员在调解之前要弄清案情,找准案件两边争议的核心和所求,分析他们提出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找出他们之间的一起点,提出调解方案;  二是要找准切入点。

一个复议案件可能有一个或几个请求,关于这些请求,从什么地址下手,从哪个角度入门,调解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要解决的要紧问题,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工作。

要坚持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环渐进的工作方式,运用必然的心理学知识,以科学有效的手腕、途径、形式解决纠纷。

  三是要找准平稳点。

调解人员是当事人两边最为信任的,必然要主持公道,维持居中调解,平等对待各方。

要把握好尺度,把握好分寸,找准平稳点。

要将心比心,换位试探,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耐心讲理讲法,多做劝说工作,讲究调解艺术,达到最正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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