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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土地资产年报填报说明

2010年度土地资产年报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总说明

1、年度报表数据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2、调查单位为各一级企业及下属单位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法人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的按土地权属证明填报,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按实际情况填报。

3、汇总上报单位为各一级企业。

表一、表二由一级企业填写。

4、年报表按土地用途分为非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两类,表三至表八由所有单位填写,表九至表十一由非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填写,表十二至表十三由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填写。

5、土地使用权人属集体企业的,须在《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基本情况表》(表三)备注栏中注明“集体企业”。

6、《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情况表》(表六)表格中的改制企业,指至2010年12月31日前已改制为国有控股的企业(非控股但对土地有实际控制权的也应填写)。

7、本次土地地块的填写单位为宗地,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即企业所拥有或使用的、周边权属界线清楚的地块。

允许多块宗地使用同一个地址。

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块可不填。

8、企业编号和宗地编号

(1)编号规则

(2)一级企业编号采用3位数字表示,为国资委统一编号,详见附表1;宗地编号采用10位数字表示,编号规则如下:

1)前3位为一级企业编号,采用国资委的统一编号,见本说明附表1。

2)第4位为企业层级编号,“1”表示1级企业,“2”表示2级企业,“3”表示3级企业,以此类推。

3)第5、6、7位为同一层级企业编号,由一级企业按该层级所有企业统一排序确定下发,以001为起点自然排序。

4)后3位为宗地序号,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法人单位确定,编号以001为起点采取自然排序,如本企业拥有的第15块土地,表示为:

015。

不同企业宗地序号不应连续编号。

(2)2010年年报数据原则上维持原企业编号和原宗地编号不变,如发生企业合并调整或宗地转让等需改变原企业编号和宗地编号情况的,按照编号原则对各表中相应编号统一进行修改,并标红,在备注中注明变更原因;若有增加则按原来的编号继续往下排;若有删除只在“变化情况”一栏进行标注“4”需删除,不删除该宗地有关的信息,并在备注栏注明删除原因。

表2中体现所有企业编号变化情况,表3中体现所有宗地编号变化情况,企业编号和宗地编号变化的,均需注明后面的“调整前企业编码”、“调整前所属一级企业”、“原宗地编号”和“原所属一级企业”。

宗地编号与宗地一一对应,每一块土地对应唯一编号,各表格涉及土地数据的以宗地编号建立联系。

宗地编号和企业编号均须为文本格式。

附表1    一级企业统一编码

序号

一级企业编码

单位名称

序号

一级企业编码

单位名称

1

001

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7

030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002

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8

033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

3

003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

034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004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

035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5

005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31

037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6

006

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

040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007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3

041

北京市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008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34

043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009

首钢总公司

35

045

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010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6

046

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011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7

049

北京王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

012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8

053

北京对外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

013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9

056

北京外国企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

015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0

061

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

15

016

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1

064

首农集团

16

017

北京纺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2

066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17

018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3

067

北京新奥集团公司

18

019

北京京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4

069

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

19

02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

070

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

20

022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

071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21

023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

072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2

025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8

073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3

026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49

074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24

27

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0

076

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25

028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

077

北京市政路桥有限公司

26

029

北京首都房地产开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2

078

新兴房地产

附表2    一级企业变更事项

变更企业

变更事项

变更后所属一级企业

044

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调整

037

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036

北京市经中实业开发总公司

合并调整

005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014

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删除

068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删除

 

备注:

变更企业宗地编码继续沿用原编码,注意标明变更情况。

9、表2-表13中均增加“变化类型”列,包括五个选择项:

未变化的,填“0”;原有企业合并到其他企业中的,企业连同宗地均视同合并调整,填“1”;从国资委原有数据之外新增加的,填“2”;宗地属性信息有变化的,填“3”;需删除的,填“4”。

(1)“合并调整”情况指原有企业合并到其他企业中的情况,企业连同宗地均视同合并调整,由合并后的一级企业统一上报,企业和宗地编号需调整的,按照编号原则进行调整。

例如北京市物资总公司(编码0211001)合并到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编号0371001)成为其下属第2家二级企业,应在“变化类型”栏中选择“1”,“编号”栏中注明新编号(0372002),并在“调整前企业编码”和“原所属一级企业”栏中分别填写原企业编号“”和原所属一级企业“021”。

(2)“新增加”情况指各表中原有数据之外又增加的企业、土地、房产、抵押担保情况、改制情况、涉讼情况、注销情况、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土地使用权入账情况等,需要在各表增加新的数据行以反映相应的情况。

如增加新的数据行,参照上次编号规则,顺序编号。

(3)“有变化”情况指除了企业合并调整情况外,宗地属性信息发生了变化,如土地使用权人变化、土地面积变化、用途变化、企业名称变化、房屋建筑面积变化、土地取得方式变化、办证情况变化、出租情况变化、开发情况变化、权利人情况变化、抵押剩余借款金额及年限变化、涉讼阶段变化、改制土地处置情况变化、注销情况变化、集体土地剩余租赁年限变化、房地产开发类土地开发阶段变化、存量房产权属情况变化等。

当数据内容有变化时,相应单元格填报数据为调整后的数据,把该单元格标注为红色,并在调查表“调整列的列号”栏中标注调整列的列号(例如“4列”),“调整前内容”栏中填写单元格调整前的内容(例如“4列原为500”)。

如果土地由一家国资委下属企业转让给另一家国资委下属企业情况,两家企业该如何填报?

这种情况比较少,建议调出方填写“4”需删除,并在备注中注明土地去向。

土地调入方填报时,对宗地编号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人改为新企业,相应变化单元格标红,在变化类型中填写“3”有变化,并填写变化列及变化前内容,在备注中注明土地取得方式。

两家企业所属一级企业汇总时要注意该情况,保留土地调入方填报宗地信息(填写“3”有变化,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

注意:

如果土地证还是原有企业的,视同未办证。

(4)“需删除”情况指各表格原行就有内容需要整行删除,如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转移或灭失、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单位注销、抵押担保情况注销、涉讼结案、集体土地归还土地产权单位等,并在调查表的“备注”栏标注删除原因。

10、表2中“调整后的上级单位”不管有没有调整均需填写企业的直接上级单位,有企业编号的也要在企业名称前注明(例如“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等)。

11、表3中土地使用权人和表2相应企业名称应一致;“未办证原因”尽量不要填“其他原因”,需要时可在备注栏中说明。

12、表13中补充填报“宗地编号”列。

注意:

如果原存量房未在表3和表12中填报宗地信息的,需增加相应的宗地信息。

13、确保数据逻辑关系正确,主要有以下数据逻辑关系:

(1)表3中的土地宗数和面积应等于表9、表12土地宗数和面积之和,有一宗地上既有房地产又有非房地产开发类用地情况除外;

(2)表6中改制涉及土地宗数与进入、未进入改制公司的土地宗数应相等,即4=5+7+9+11+13+15+17+19;

(3)表10中账面原值(2列)与3、4、5、6列具体体现的四项之和应相等,即2=3+4+5+6;

(4)表11中2、3、4列建筑面积之和,应与后面各用途建筑面积之和相等,2+3+4=5+6+7+8+9+10+11+12+13+14。

14、表3-表13均有“调整列的列号”、“调整前内容”,为文本格式,有单列调整的填写“*列”、“*列原为**”;如多列有调整,则在列号中加入“;”号;如没有调整内容则为空。

同样表2中的“编号”、“所属一级企业”、“调整前企业编码”、“原所属一级企业”、“备注”列,表3中“宗地编号”、“所属一级企业”、“原宗地编号”、“原所属一级企业”、“备注”列,以及其他表中的“宗地编号”、“备注”列均为文本格式,缺省为空。

15、本次上报数据,填写数字的单元格内容不能为空,无内容填“0”。

16、按照填表要求进行填写,不能增加、删除列,不能有合并单元格。

17、下发资料中,包括2010年年报报表及说明、企业2009年年报数据,建议企业在2009年年报数据基础上进行核查和修改,修改方法如下:

(1)表2中的“变化类型”、“调整前企业编码”、“原所属一级企业”、“备注”列,表3中的“变化类型”、“调整列的列号”、“调整前内容”、“原宗地编号”、“原所属一级企业”、“备注”列,以及其他表中“变化类型”、“调整列的列号”、“调整前内容”、“备注”列,均需将2009年年报数据进行删除,然后按照2010年年报情况进行填写;

(2)表2中“调整前企业编码”、“原所属一级企业”列内容直接替换为“编号”、“所属一级企业”列内容,然后对“编号”、“所属一级企业”列有变更的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单元格标红;

(3)表3中“原宗地编号”、“原所属一级企业”列内容直接替换为“宗地编号”、“所属一级企业”列内容,然后对“宗地编号”、“所属一级企业”列有变更的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单元格标红;

(4)其他所有表中,进行修改的单元格要标红;对变化类型为“2”新增加、“3”有变化、“4”需删除的也要将该单元格标红,并在“备注”中注明土地来源、变化或删除原因。

第二部分分表说明

一、表一《一级企业概况表》说明

(一)本表由一级企业进行填写。

(二)在册人员总数=在岗人员数量+待岗、内退、病休等人员数量+离、退休人员数量(注:

一级企业全部)。

(三)资产情况按2010年度财务报表填写(注:

首开集团合并会计报表)。

二、表二《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统一编号表》说明

(一)表二由集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之后由一级企业根据各单位的填报内容分析汇总。

(二)“编号”填写7位数企业编号,例如“”、“”。

表中已有的企业编号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合并调整情况除外),如需调整需上报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按照原编号原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企业编码”和“原所属一级企业”栏中分别填写原企业编号和原所属一级企业。

如果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新成立的企业(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请通知上级企业,由上级企业确定新增加企业的编号。

(三)“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如“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所属一级企业”填写一级企业编号,例如“001”。

(五)“变化类型”包括五个选择项:

未变化的,填“0”;原有企业合并到其他企业中的,视同合并调整,填“1”;从国资委原有数据之外新增加的,填“2”;土地使用权人未变化,其他项有变化的,填“3”;需删除的,填“4”。

“删除”情况包括:

工商登记注销、企业的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等情况。

(六)“调整后的上级单位”填写企业的直接上级单位的企业编号及名称(例如“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等),一级企业本身填写“0”。

(七)“所在企业层级代码”,填写调整后企业在新的一级企业中的层级代码,如2级企业填写“2”。

(八)“调整前企业编码”和“原所属一级企业”填写上一年度信息。

例如:

“”“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为首开集团公司的三级公司,现已经更名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开集团公司的二级公司。

在表二中的填写方法:

按照编号原则,假设其为首开集团第10家二级企业,则可将“编号”变更为“”同时将该单元格涂成红色;在“企业名称”栏中将“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改写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该单元格涂成红色;“所属一级企业”填写“029”;变化情况视同“合并调整”,在“变化类型”栏中填写“1”;他的上级单位发生了变化,所以在“调整后的上级单位”栏中填写“0291001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将该单元格涂成红色;企业级次因为从三级上升为二级,在“所在企业层级代码”栏中填写“2”,同时将该单元格涂成红色;“调整前企业编码”和“原所属一级企业”分别填写“”和“029”;在“备注”栏中填写“企业名称原为北京天鸿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三、表三《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基本情况表》说明

(一)宗地编号

原则上维持原宗地编号不变,如发生宗地转让等需改变宗地编号情况的,按照编号原则对各表中相应编号统一进行修改,并标红,在备注中注明变更原因;若有增加则按原来的编号继续往下排,若有删除只在“变化情况”一栏进行标注,其他信息不变。

(二)所属一级企业

填写一级企业编号,例如“001”。

(三)地籍号

按土地使用证或地籍调查成果附图中所记载的“地籍号”或该宗地上主要房屋房产证附表中“地号”填写,没有上述文件资料的可不填写。

(四)土地面积

按照土地证所载面积填写,无土地证或实际面积与土地证有差距时,按照实际的土地面积填写。

(五)宗地位置

按照土地证所记载位置填写,如未取得土地证或证载位置与实际情况有差异的,则应按下列格式填报:

XX省(市)XX市(区)XXX街道XXX号

(六)土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证证载单位填写,如无土地证或土地证证载单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对该土地有控制权的单位填写。

(七)土地区域范围

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四环以内(含)土地,填“1”;四环以外五环以内(含)土地,填“2”;五环以外六环以内(含)土地,填“3”;六环以外北京市范围以内的土地,填“4”;北京市范围以外的土地,填“5”。

(八)土地取得方式

指目前土地权属状况下,土地使用权人获取土地的方式: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含通过征用手续变为国有划拨地,填“1”;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填“2”;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填“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填“4”,此处租赁仅指土地使用人向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人向其他单位出租土地不同,后者为转租,如有此情况则应在本表“出租情况”中填写;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填“5”;以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填“6”。

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企业使用,由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作价入股是指国家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将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制后的新设公司,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公司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实施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

授权经营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授权给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即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九)土地证件办理情况

证件办理情况是指土地权属证件的办理进度和结果,其中分类方式较上一年度有所调整:

土地证已经办理的,填“1”;

已取得地调手续,土地证尚未取得的,填“2”;

企业持有一部分有效证件(立项、规划、用地批准等方面),已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但无法办理地调手续的,填“3;

企业持有一部分有效证件(立项、规划、用地批准等方面),未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地调手续的,填“4”;

以下11—16列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不填。

(十)未办理土地证原因

未办证原因较去年有所细化,详见下表:

分类

代码

土地来源文件不齐备

1

企业经过多次变更导致用地手续复杂,办理困难

2

四邻指界存在纠纷或无法完成指界

3

企业经过改制、合并或分立后,原土地证尚未进行变更

4

企业认为办理意义不大,未办理

5

企业认为办理条件不具备,故未申请

6

企业资金短缺,难以承担需缴纳的费用

7

规划原因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如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已列入拆迁范围土地、已列入开发范围的土地等)

8

房屋与土地的实际权利人不一致

9

地上建筑没有取得房产证导致无法办理

10

现状容积率过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11

其他原因,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12

(十一)出租情况

依据实际情况,全部出租的,填“1”;部分出租的,填“2”;没有出租的,填“3”。

(十二)是否已列入污染扰民搬迁

以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等为依据,是填“1”;否填“2”。

(十三)是否已列入拆迁范围

以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等为依据,是填“1”;否填“2”。

(十四)是否已列入开发土地

以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等为依据,是填“1”;否填“2”。

(十五)使用者与权利人是否一致

土地的现状使用者与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填“1”;现状使用者为一级企业内部其它单位的,填“2”;现状使用者为一级企业外部单位的,填“3”。

(十六)“变化类型”包括五个选择项:

未变化的,填“0”;原有企业合并到其他企业中的,宗地视同合并调整,填“1”;从国资委原有数据之外新增加的,填“2”;其他项“有变化”的,填“3”;需删除的,填“4”。

例如:

宗地编号为“0290001008”宗地,宗地位置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B29”、土地使用权人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如果在填报时,确认该宗地在2010年已经随城开集团公司进入了上市公司,则5列中“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不变;在“变化类型”中填写“0”;

2、如果在填报时,城开集团上市,该宗地没有随城开集团公司进入了上市公司,而是进入集团本部“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则需要在“土地使用权人”栏中将“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写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将该单元格标注为红颜色;在“变化类型”中填写“3”;在“调整列的列号”栏中填写“6列”,在“调整前内容”栏中填写“6列原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如果在填报时,确认该宗地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转让给首开集团成员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取得预售许可,在“变化类型”中填写“4”需删除,并在“备注”栏中填写“转让给***”或“取得预售许可”。

(十七)“调整列的列号”填写调整列的列号。

如多列有调整,则在列号中加入“;”号。

如没有调整内容则缺省为空。

例如:

宗地编号为“0290001008”宗地中的4列、6列、8列原来填写的内容发生了改变,则在该宗地对应的“调整列的列号”栏中填写“4列;6列;8列”。

(十八)“调整前内容”填写调整列调整前的内容,如有多列调整说明,中间用“;”隔开。

如“4列原为3200;6列原为***企业;8列原为3”。

如没有调整内容则缺省为空。

(十九)“原宗地编号”填写上一年度宗地编号。

(二十)“原所属一级企业”填写上一年度宗地所属一级企业编号。

(二十一)备注

其他情况特殊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宗地变化类型填写“4”需删除的,注明删除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属集体企业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集体企业”。

四、表四《企业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担保情况表》说明

(一)宗地编号

同表三宗地编号。

(二)债权人

填写该宗土地抵押时承贷机构单位名称。

(三)抵押土地面积

按抵押合同所约定列入抵押物范围的土地面积填写。

约定不明确的,按整宗土地面积填写。

(四)剩余借款金额

据实填报。

(五)剩余借款期限

距借款到期日的时间。

(六)借款逾期时间 

据实填写。

(七)土地使用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按土地使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实际关系填写:

二者为同一单位的,填“1”;二者为不同单位,一方为另一方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填“2”;二者为不同单位,一方为另一方参股公司的,填“3”;二者为不同单位,双方之间无投资关系的,填“4”。

(八)“变化类型”包括五个选择项:

未变化的,填“0”;原有企业、宗地合并到其他企业中的,视同合并调整,填“1”;从国资委原有数据之外新增加的,填“2”;土地使用权人未变化,其他项有变化的,填“3”;需删除的,填“4”。

从国资委原有数据之外新增加的,在“变化类型”栏中填写“2”,并请在表格的末尾增加数据进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新增加”。

(九)“调整列的列号”填写调整列的列号。

如多列有调整,则在列号中加入“;”号。

如没有调整内容缺省为空。

(十)“调整前内容”填写调整列调整前的内容,如有多列调整说明,中间用“;”隔开。

如“3列原为3200;5列原为***企业;7列原为3”。

如没有调整内容缺省为空。

(十一)备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表五《企业土地使用权涉讼情况表》说明

(一)宗地编号

同表三宗地编号。

(二)诉讼方名称

填写诉讼方单位名称。

(三)涉讼事由

根据该宗土地涉及诉讼的实际原因填写:

涉及权属纠纷的,填“1”;涉及经济纠纷的,填“2”;属于其他情况的,填“3”。

(四)涉讼阶段

根据填表日期该宗土地涉及诉讼的阶段,分为:

已提出诉讼,但尚未裁定的,填“1”;提出诉讼已经裁定,但尚未执行的,填“2”。

(五)涉讼时间

填写诉讼提出之日。

(六)“变化类型”包括五个选择项:

未变化的,填“0”;原有企业合并到其他企业中的,视同合并调整,填“1”;从国资委原有数据之外新增加的,填“2”;其他项“有变化”的,填“3”;需删除的,填“4”。

从国资委原有数据之外新增加的,在“变化类型”栏中填写“2”,并请在表格的末尾增加数据行进填写,并在“备注”栏中填写“新增加”。

(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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